交通事故死亡起诉主体_如何认定交通事故诉讼主体?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7-02 07:56:20 人阅读
导读:通说观点是单独提起民事诉讼,也不能超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的范围。(有一定争议,有些观点认为另行提起民事诉讼是可以要求赔偿死亡赔偿金和残疾赔偿金的),但是不管怎...

通说观点是单独提起民事诉讼,也不能超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的范围。(有一定争议,有些观点认为另行提起民事诉讼是可以要求赔偿死亡赔偿金和残疾赔偿金的),但是不管怎么样精神损失费都不在赔偿的范围之内。但是交通事故刑事案件的赔偿范围是区别于一般刑事案件的,交通事故刑事案件的民事赔偿本身包含死亡赔偿金和残疾赔偿金,但精神损失费也是没有的。 个人认为交通事故案件最好还是一并提起民事诉讼,一因为在此情况下民事赔偿部分也是被告人量刑的情节之一,有利于赔偿的执行。 另外如果死者家属同意刑事和解,双方协商同意的话,赔偿范围和金额是可以突破刑事附带民事诉讼陪赔偿的限制的。

我去年和你的情况一样,事故认定书我主要责任,他次要。对方是无牌无证摩托三轮,按理事故认定书我是不想签字的,交警说对方大约要花10多万,你把责任全推了,伤者没钱治病。天天和你闹你也过不安,我就和伤者说,我是看在我的保险是全险,我给你签这个字,以后任何问题不要找我,伤者同意了(口头约定,只怪自己太仁慈),后来就问我要钱治疗,说什么签字是我同意的,开始跟我耍无赖,我说所有的对话我都录音了,你每和我打一个电话我都录音了,你要不服我就去行政复议了,看看谁吃亏,就这样我才安静下来。后来他起诉我和保险公司,我没请律师,开了两次庭,都有保险公司律师出面,我出庭只是要回自己的利益(修车费,鉴定费,拖车费),保险公司全陪,扣掉我的利益,由保险公司一次性付清,整个官司打下来,保险公司赔了13万多,我出了540元诉讼费,600元拖车费(保险报销400)。住院期间拒绝垫付,探视,调解,一切走法律法规,最后白纸黑字,无后顾之忧

所谓的保护弱者!其实我觉得更加助长歪风邪气!如果没有所谓的保护弱者 人人都是交通参与者 !所以人人都要为交通事故负责!没有什么弱者不弱者之说! 现在马路上 电动车 三轮车!或者行人过马路头不抬眼不睁的。 你按喇叭 都当没听见 心里就认为反正你不敢撞我! 往往就是这种心态!不是机动车不想停 有些情况是停不下来! 酿成悲剧 谁都不想! 我个人认为交通事故 就应该承担自己该承担的责任 不要考虑什么弱者!人人都遵守交通规则 事故就会减少! 不要在发生中国式过马路!

交通事故的诉讼主体包括原告和被告,要看各方在本次交通事故中是否承担责任,以及责任大小和各方的损失数额。同时司法解释明确可以追加保险公司作为被告一并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 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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