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与民间借贷的区别_民间借贷与非法集资有什么不同?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22 12:11:14 人阅读
导读:谢谢邀请回答。要看案件情况来确定你好,我是孙赫律师,欢迎关注我,了解更多法律知识。一般现实情况为,债权人和债务人约定,在到期不还给债权人钱后,这所房子就归债权人...

谢谢邀请回答。要看案件情况来确定

你好,我是孙赫律师,欢迎关注我,了解更多法律知识。

一般现实情况为,债权人和债务人约定,在到期不还给债权人钱后,这所房子就归债权人所有了,法院会将案子作为民间借贷的案子审理。而且这个合同涉及到流押条款,根据《物权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

因此关于将房屋买卖的条款会判定无效。

如果债权人想要达到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想要得到对方的房子的目的,其实可以和债务人签订两个合同,一个民间借贷合同,一个附条件的房屋买卖合同。

最关键的是附条件的房屋买卖合同,合同可以约定在债务人到期不履行债务时,这个房屋买卖合同才有效,债务人到期履行债务时这个房屋买卖合同无效,而且房屋的价款就是民间借贷合同的数额。

根据《合同法》第45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这连个合同是有效的。

那么债权人的目的就能达到了。

民间借贷是指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公民与其它组织之间借贷。只要双方当事人意见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因借贷产生的抵押相应有效,但利率不得超过人民银行规定的相关利率。民间借贷是一种直接融资渠道,银行借贷则是一种间接融资渠道。民间借贷是民间资本的一种投资渠道,是民间金融的一种形式。  根据《合同法》第211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同时根据199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的有关规定:民间借贷的利息可适当高于银行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4倍,超出部分的利息法律不予保护。  

按照国务院247号令的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出具凭证,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活动。  

我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罚。”  

然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认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效力问题的批复》又规定:“公民与非金融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之间的借贷属于民间借贷。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 ”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在客观上的一个重要特征就是企业未经有权批准的机构审批,向社会上不特定的公众(较为广泛的群体)吸收存款。而合法的民间借贷则是企业向特定的公民借款。在这里,“特定的”和“不特定的”对象是区分合法与非法的一个重要界限。

套路贷是从民间借贷延申出来的。

只不过,民间借贷是借贷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而套路贷却是犯罪行为。

那么,为什么要说,套路贷是从民间借贷延申出来的。

这是因为,套路贷其实最一开始就是民间借贷,只不过“放贷人”与借款人所签订的合同存在虚假的情况,而这些情况往往借款人是稀里糊涂的被蒙在鼓里。

二者的区别

第一,“套路贷”与民间借贷的本质区别,是在于有无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目的。

民间借贷的目的是为了获取利息收益,借贷双方主观上都不希望发生违约的情况,出借人希望借款人能按时还款。

而“套路贷”是以借款为幌子,通过设计套路,引诱、逼迫借款人垒高债务,最终达到非法占有借款人财产的目的。

“套路贷”的目的并不是为了获取约定的利息,而是为了非法占有被害人的财产。

第二,看是否具有“诈骗”的性质。

民间借贷是双方真实意愿下的借贷行为,

而“套路贷”都具有骗的性质。

套路贷行为人处心积虑设计各种套路,制造债权债务假象,非法强占他人财产。

例如,有的犯罪分子往往会以低息、无抵押等为诱饵吸引被害人“上钩”, 以行业规矩为由诱使被害人签订虚高借款合同,谎称只要按时还款,虚高的借款金额就不用还,然后制造虚假给付痕迹,采用拒绝接受还款等方式刻意制造违约,通过一系列“套路”形成高额债务,达到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

第三,看讨债手段是否具有强制性。

“套路贷”制造虚高的借款金额,违背被害人的意志,被害人不可能自愿还债,

所以“套路贷”行为人往往软硬兼施索债,通常以暴力、“软暴力”、滋扰或者借助诉讼等方式,迫使被害人还债。

当然了,区分“套路贷”和民间借贷,不能仅仅看有无暴力讨债行为来区别二者,民间借贷活动也可能诱发非法讨债行为,如讨债时以暴力或者暴力相威胁。

但是,民间借贷中的暴力讨债的行为,如果构成故意伤害或者非法拘禁等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但不能认定为“套路贷”案件中的恶势力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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