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单位与职工解除合同应当协商一致或者符合法律规定程序。
单位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单方解除合同,应当向职工支付补偿金。
单位违反法律规定单方解除合同,应当依法支付赔偿金。
公司裁员,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单位可以与被裁员工协商经济补偿金的数额及支付方式。仅以经营困难拒付经济补偿金于法无据,得不到支持。
首先这个问题有歧义,不知是站在企业的角度问这个问题,还是站在被劝退的员工角度提问。
站在被劝退角度,处理方式如下:
一.在劳动法里没有劝退这一说法,只有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企业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到期终止、办理退休等这几种情形。
二.如果企业根据第三十九条解除劳动合同是不需要赔偿的,法律依据如下: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 第二十六条 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如果企业不是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解除劳动合同都需要进行补偿或赔偿,标准为N或N+1或2N,所以企业让你填离职表不要填写,并且不要直接不来上班,要按照公司制度每天正常出勤上班并收集申请仲裁的材料证据,直到企业发出有盖公章的辞退通知书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协议,在拿上劳动合同,工资卡银行流水,社保记录,身份证,等相关材料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企业给予补偿金。
按照末位淘汰制度淘汰员工,不给任何补偿,肯定是违法的。
一、末位淘汰的概念
末位淘汰制是绩效考核的一种制度。指单位设定一定的考核指标体系,以此指标体系为标准对员工进行考核,根据考核的结果对得分靠后的员工进行淘汰的绩效制度。
从法律的角度讲,末位淘汰制有违法的可能性。对于单位和员工签定的劳动合同是双方的法律行为,这是在双方意愿的基础上行为,一旦订立就对当事人双方产生约束力。在合同期限未满前,任何一方单方的解除合同,都必须有法定的理由,否则就视为违法。
而在末位淘汰制中,单位与员工解除合同的理由仅仅是员工的工作表现,法律依据是不足的,因此企业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末位淘汰不等于“不胜任工作”
《劳动合同法》有关于不胜任工作的表述,但是没有末位淘汰之说。
任何组织中都有“末位”员工,在单位绩效考核中,肯定有排名末位的员工,但是并不代表这个末位的员工一定是不胜任工作的!即使不胜任工作,用人单位也应当根据法律规定为其提供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如果员工仍不胜任工作,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并且要支付补偿金。
三、《劳动合同法》关于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关系的法律依据
1、第三十六条 协商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2、第四十条 无过失性辞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3、第四十六条 经济补偿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4、第八十七条 违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5、第四十八条 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四、从以上法律依据看出:
单位应该以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之规定,以“不胜任工作”先给予你调整岗位,如果你还是绩效末位,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必须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给予经济补偿金;如果单位没有安排上述程序,就直接解除你的劳动关系,且不给经济补偿金,那就违法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之规定,应该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支付赔偿金。
建议你可以采取如下的做法:
1、 收集证据。包括不限于单位绩效考核制度、单位以末位淘汰给你下发的书面通知、解除劳动关系证明等各种书面或者录音录像证据等;
2、 去单位当地劳动仲裁部门投诉单位违法事实;
3、 如果单位不认可劳动仲裁结果或者拒不执行,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可以直接申请法院执行了。
总之,单位可以采取末位淘汰的绩效考核制度,但是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给予经济补偿金,否则就构成违法事实。
我很愿意理解并主动离职。
事实上要看到,他都经营不好了,对于补偿金可能已经无力支付了。不提前走人难道要等到公司破产,然后等一纸裁定,有补偿却落实不了?
提主的问题是没有错的,但是根据我的经验就是早点走人,另外找工作才是正题。指望补偿,拿到了又能怎么样?何况这个是一个经营不好的公司,可能是无力支付的。如果为了这点补偿进行劳动权益的维护,那么有可能赢的就是理,钱是落不到的。
工作和生活一样,现实是非常重要的。不光在劳动纠纷中,其他官司也一样,要看对方有没有支付能力的,否则对自己来说就是赢了官司输了钱。虽然在劳动仲裁上要投入的金钱几乎没有,但是不要忘了自己付出的时间成本。
我曾经帮堂兄弟处理一个劳动纠纷,对方也是经营不好,但是好歹还是正常在经营着。最后劳动仲裁是赢了,按照我罗列的事项,一个没少,赔付金额也精确到了几角几分。但是对方分3次支付的。回想的时候,觉得是真心不容易,前后时间跨度有4个月,一次次地跑,而且是至少每次两个人在跑,所谓仲裁下来的钱也就几千块钱,但是自己所化的时间和精力,细算一下也差不了多少。所以说追那点补偿还不如好好找个事情做。要赔偿,往往都有种讨饭的感觉,别说法律支持,法律是从法理上的支持,但是自己内心的感觉和感受只有自己才知道。
所以当劳动者要用法律武器来进行维权的时候,首先要看看对方的现实情况。我曾经在十多年前帮邻居讨要过一次公道,他在工厂里伤到手指,但是当时自己拿不出钱来,那时候的打工好多是平时只发生活费,年终结算工资的,所以想跟老板预支点钱,结果是老板不同意。找到我了,一看这事就是个工伤事故啊,带着他劳动监察部门一跑,当时还是个乡镇的劳动服务所,人家一听事情和诉求立马打电话把老板叫了过来,双方桌子前一谈,事情就解决了。原因其实也简单,我这边利用了法律,而且引用条款恰当,老板那边也不乎这钱。
所以一定要看清法律和现实,不要做就赢一纸判决的事。
对于公司已经经营不好了,那就想办法走人,不要想着补偿的事情,要心平气和地把劳动关系解除,并要求开张离职证明,这样在下一份工作开始时候也便于社保关系转移。
想要补偿,对簿公堂,事情拖着,劳动关系一直在那不清不楚的。何不直接舍弃补偿直接走人呢?事后自己也可以自豪一把,某某公司我放过了他,赔偿都没要。就算是你在新的单位后继续对上家单位追偿,你的时间和精力允许吗?世界上没有不透风的裤子,所以放屁的时候首先自己知道,然后和别人一起闻到。别人知道后会说你这个人斤斤计较,心胸不大,这个评价对在新单位的发展是很不利的。没有人愿意和气量小的人交往,新单位也会认为这样的人格局不大,不会委以要职或重任的。
事实最为关键的是补偿是要看支付能力的,经营都不好了,基本也就是在残喘了,你还折腾个什么劲?换做是我,理解公司,放弃要补偿,走人就是,留在我身后的会是赞誉,说不定公司哪天会好起来。山水有相逢,一点小利丢了就丢了吧。
不要过分慌张,我国法律保护每一位劳动者合法权益,简单分析一下:
1、公司经济效益不好,可以裁员,但必须给与补偿。如果公司效益不好,留下来也没有必要,长期拖欠工资损失更大,如果出现这种情况,可以和解离职。
2、公司不想赔偿,变相裁员,做好仲裁准备。如果遇到公司有这样打算,提前收集好证据,工作证、工作牌、考勤表、工装、工资条、绩效合约书等等。一旦公司想调岗或者要求异地办公,直接拒绝,提前劳动仲裁要求赔偿。
3、尽职尽责完成工作,遵守公司劳动纪律。员工严重违纪情况下公司才可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平时工作要时刻想着遵守纪律,对待工作认真负责,保存好工作记录,不与同事出现矛盾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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