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未成年犯罪怎么处理_对未成年人犯罪怎么处理?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09 20:58:25 人阅读
导读:我国《刑法》第17条规定:“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

我国《刑法》第17条规定:“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据此,在我国,未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不承担刑事责任,已满14周岁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只对八种较为严重的犯罪承担刑事责任。已满16周岁的人对所犯的所有罪行承担刑事责任。

对于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除极少数由公安机关做出处罚外,绝大多数犯罪嫌疑人最后基本都是被训诫或者交由监护人严加管教,很少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因为他们都有个共同的标签是“未成年人”。



我们国家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未成年人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制定了《未成年人保护法》。

然而,近年来,频频发生的青少年犯罪问题,已成为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并且有着犯罪年龄低龄化,犯罪类型多样化等特点,加强对青少年违法犯罪问题研究已是刻不容缓。尤其是一些留守儿童、父母离异或感情不和等家庭,更成为青少年犯罪的重灾区。



目前我国正处在经济体制转轨、社会转型的关键时期,也是犯罪高发时期。未成年人犯罪主要集中于抢劫、盗窃、故意伤害、故意杀人、强奸、寻衅滋事、聚众斗殴7项罪名。从组织形式看,共同犯罪现象突出。

对未成年人犯罪,社会、家庭、学校都显得很无奈。绝大部分犯罪嫌疑人最后基本都是被训诫或者交由监护人严加管教,很少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因为他们都有个共同的标签“未成年人”。 因此,近年来不断发生的一些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让很多人发出了《未成年人保护法》到底在保护谁?的疑问和感慨。





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是一种复杂的社会现象,我国近年来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居高不下,并呈上升趋势呢?

究其原因,除自身不健康的心理因素外,还有其他因素起着重要的影响作用。

至于未成年人犯罪的客观原因,除了社会原因外,家庭原因是绝对不容忽视的。 一些家庭父母为了生计,常年奔波在外打拼,或者父母离异,出现家中子女过早自理生活、无人管教现象,导致一些未成年人自我放纵,误入歧途。此外,从全国范围看,独生子女居多,从小娇生惯养、宠爱有加,家长含在嘴里怕化了,捧在手里怕摔着,对孩子的各种不合理要求唯唯诺诺,没有原则的迁就,实际上起了纵容、推波助澜的作用,久而久之使孩子养成了颐指气使、骄横跋扈、不服管教的恶习,导致家长管不了、也不让管、学校不敢管的尴尬境地。

从主观因素来看,未成年人因其生理和心理诸因素都处于“变化活跃期”,容易出现“冲动”或者是“颓废”两种极端心态。 1、道德意识淡化,甚至泯灭,是非观念模糊。未成年人正处在心理和生理发育期,缺少必要的是非观念,往往以哥们义气代替朋友健康的友谊,容易被社会上一些居心不良的坏人所利用而同流合污。 2、人生观、价值观念扭曲。受社会上一些消极因素的影响,一部分未成年人形成了错误,甚至畸形的错误意识,比如:老实人吃亏、法不责众、未成年人不承担责任等,成为违法犯罪的心理动因。



未成年人犯罪是目前我们社会客观存在的且无法完全禁绝的一种社会现象。对于未成年人犯罪,司法实践已证明,仅靠刑事制裁和行政处罚这一治标措施是远远不够的。因此,综合社会力量,在多个层面采取有效措施,做好未成年人的犯罪预防工作是必须且紧迫的。



未成年人犯罪已经成为影响我国治安的一个严重社会问题,为加强成年人犯罪的预防与治理,全社会都应该来关心这项社会系统工程。

废除<未成年人保护法﹥

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38条规定,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挽救,感化的方针,坚持教育为全,惩罚为辅的原则。

对于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主要不在于惩罚,而在于教育。坚持把教育放在首位,惩罚只是辅助手段。即使必须依法给予适当惩罚时,也是主要为了教育。对于未成年人之所以要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这是因为:一,未成年人是国家的未来和希望,党和人民对未成年人寄予厚望。毛主席曾说过,世界是我们的,也是我们的,但归根结底是你的,你们青年人,好象早晨八九点钟太阳,希望寄托在你们身上。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需要后继有人,党和国家不仅要培养大量的优秀人材,而且还专们制定巜未成年人保护法》,挽救那些失足青少年,这些都是为了国家后继有人的需要。

二,末成年在心理和生理上有不同于成年人的特点。他们正处在青春发育期,许多方面都尚为成熟,缺乏辩别是非能力和自制能力,容易受外界影响,可塑性较大。促使末成年走上犯罪道路的因素往往比较复杂,如果教育适当,也能挽救过来。所以,要适应未成人心身发展的特点,制定相应的政策。

三,多年的司法实钱经验表明,只有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才能更好地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犯罪,使更多的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转变过来,而主要依靠惩罚和打击的办法,不能收到良好效果,甚至常常会起相反作用。因为未成年人泄世不深,不晓利害,不计后果。

对末成年犯罪,根据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刑事诉讼法》未成年人犯罪从立案,侦查,起诉和审判等各个环节都作出了明文规定。除应实行上述方针和原则外,还应实行保密和分别看管原则。

保密原则要求。

在审判阶段,办案机关及新闻出版单位不得披露涉案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影像及可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资料。审判阶段,对于14岁以上不满16岁未成年犯罪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

分别看管的原则

分别看管的原则要求,公检法机关对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拘留,逮捕措施时,必须将被拘留,逮捕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与拘留,逮捕的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分别羁押,严格执行未成年人保护法,关于对审前羁押的未成年人,应当与羁押的成年人分别看管的规定。同时,应当充分保障被羁押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与其近亲属通信,会见的权利,对患病的应及时给予治疗,并通知其家长或监护人。

同时,《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实施犯罪行为人如果不满14岁,或者虽然己满14岁但不满I6岁,被指控的犯罪行为又不属于杀人,放火,重伤,抢劫,惯窃或者其它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时,即使肯定有犯罪事实并需耍追究刑事责任,也不能立案。对于因不满16岁而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未成年人,应当责令其家长或监护人加强管教,必要时,也可以政府收容教养。

《刑法修正案(八)》第六条对累犯制度进行了修改,将不满18周岁人犯罪,作为普通累犯的消极条件。这就意味着未成年人犯罪不再构成累犯。对于有前科劣迹的,综合考虑前科劣迹的性质、时间间隔长短、次数、处罚轻重等情况,有以下观点:1、从《意见》设定这一量刑的出发点来分析,之所以要对有前科劣迹的被告人从重处罚,主要是基于其人身危险性相对较大的缘故。2、在少年司法实践中要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和“教育、感化、挽救”的基本方针,从总体上来讲,对未成年人实行的是较为宽缓的刑事政策。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对未成年人犯罪问题要一味从宽、盲目从宽,而要做到宽严有度、宽严有据。3、从法律层面上分析,《刑法修正案(八)》虽然对累犯制度进行了修改,但是,并不当然意味着对有前科劣迹的未成年被告人不能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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