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对合同抵销权不认可_民法典抵销权规定?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7-03 22:33:03 人阅读
导读:一、转让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庆当通知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

一、转让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庆当通知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时,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并且债务人的债权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或者同时到期的,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销。

二、债务转让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不经债权人同意,无儿。债务人转移义务的,新债务人可以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债务人转移义务的,新债务人应当承担与主债务有关的从债务,但该从债务专属于原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以前,刚好与一个法官闲谈过这个问题。

该法官明确表示,其比较反感两类律师:

第一类律师,就是对对方提供的证据,动辄持异议,不认可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却又说不出理由来。

这类律师甚至动辄向人民法院申请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断章取义,将一些非常轻微瑕疵问题放大,要求将这些证据认定为非法证据,予以排除。

该法官认为这类律师,要么是学艺不精,应该回炉;要么就是一个耍滑头的杠精。

第二类律师,就是没有什么理由,就申请回避。

他曾经办过一个传播邪教的案件,辩护律师以他是共产党员为由,申请他回避,他就很恼火。

该法官认为这类律师是闲着没事,找碴来的。

虽然庭审时,法官一脸严肃,一丝不苟,其实他也是一个有七情六欲的普通人:

一个法官一年至少审理一百个案件,他也想一个案件只开一次庭,赶快进入下一个案件。

快到中午时候,他也想赶快结束庭审去吃午饭。

开完庭回家吃晚饭的路上,说不定他还在惦记着送他那个七岁大的儿子去那个学校读书好。

一个法官在办案过程中,内心也会鄙视某些手上案件的代理律师,这是很正常的;只是他不会表现出来而已,因为这样会授人以柄,让对方觉得他不够中立,甚至申请他回避,给他带来一些不必要的麻烦。

但是,法官很可能会在案件的结果上,体现出他对律师的态度的。

  《合同法》第九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但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质不得抵销的除外。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为法定抵销。  《合同法》第一百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不相同的,经双方协商一致,也可以抵销。”为合意抵销。  新《企业破产法》第40条规定:债权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对债务人负有债务的,可以向管理人主张抵消。  《企业破产法》规定了不得进行抵消的情形:(1)债务人的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后取得他人对债务人的债权的。(2)债权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负担债务的;但是,债权人因为法律规定或者有破产申请一年前所发生的原因而负担债务的除外。(3)债务人的债务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取得债权的;但是,债务人的债务人因为法律规定或者有破产申请一年前发生的原因而取得债权的除外。

法定抵销的构成要件:

①须两人互负债务,是对待之债,可拱抵销之用;

②须双方债务种类相同。如都是货款,如一方是劳务,一方是货款,则不能抵销;

③必须已经到期;破产案中无需到期;

④必须是可以抵销的债务;禁止抵销的债务:①合同性质决定不得抵销的债务;如约定向第三人为给付的此类债务;②法律规定不得抵销的债务。包括禁止强制执行的债务;故意侵权行为所引起的债务。抵销权的行使方法: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抵销的效力:尚未抵销的部分,债务人仍继续负有履行的义务。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九条 【债权转让时债务人抵销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销:

(一)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时,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且债务人的债权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或者同时到期;

(二)债务人的债权与转让的债权是基于同一合同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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