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数罪并罚计算很简单
1.甲犯盗窃罪和抢劫罪,分别被判处4年和7年,那么就在最高刑期以上,总和刑期一下,法院确定一个具体的刑期就可以,即是7年以上11年一下确定,管制、拘役都是这样计算,但是别忘了管制数罪并罚最高不超过3年,拘役数罪并罚最高不超过1年
2.有期徒刑数罪并罚总和刑期在35年以下的,数罪并罚最高刑期不超过20年,甲犯抢劫罪被判处10年,犯强奸罪被判处11年,同样就在最高刑期以上,总和刑期一下,打但是总和刑期超过了20年但不超过35年,这个时候刑期就在11年以上20年以下确定,多的一年算便宜他的。
3.有期徒刑总和刑期超过35年的,最高不超过25年,甲犯抢劫罪被判处10年,犯强奸罪被判处11年,又犯故意杀人被判处15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36年,那么人民法院就在15年以上25年以下确定刑期。
4.死刑、无期徒刑吸收其他刑种,甲犯故意杀人判处死刑,又犯抢劫判处11年,死刑吸收有期徒刑,只执行死刑
数罪并罚的情况下发现新罪或漏罪的处理方法: 第七十条 【判决宣告后发现漏罪的并罚】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 第七十一条 【判决宣告后又犯新罪的并罚】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条文注释 “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是指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期间又犯依照《刑法》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新罪。 对这种情况的并罚采取的是先减后并的原则,即用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与新犯的罪所判处的刑罚进行并罚,犯罪分子已经执行的刑期不计算在新的判决确定的刑期之内。此时犯罪分子实际执行的刑期可能会超过20年,这是因为犯罪分子又犯新罪比发现其漏罪更能表明其人身危险性和改造的难度。需要注意的是,这里的“刑罚执行完毕”应当是指主刑执行完毕,而不包括罚金、剥夺政治权利等附加刑。 数罪并罚的情况下发现新罪或漏罪同时涉及第70条、第71条的适用,就是说,同时涉及“先并后减”和“先减后并”两种方法,对此通说认为应当采取分别判决、顺次并罚的方法,即在对漏罪和新罪分别定罪量刑的基础上,对漏罪和新罪分别适用“先并后减”和“先减后并”的方法作出判决,并按照漏罪在先、新罪在后顺序进行两次并罚,所得结果即为最后的应执行的刑罚。 具体可按照如下步骤: 1、对漏罪和新罪分别定罪量刑; 2、根据第70条的规定,将对漏罪所判处的刑罚与前一判决的宣告刑进行并罚,决定执行的刑罚(已经执行的刑期计算其中); 3、根据第71条的规定,经第二个阶段所决定执行的刑罚减去已经执行的刑期后,将未执行的刑期与对新罪所判处的刑罚进行并罚。问题1.数罪并罚后 应执行死刑 此处为吸收原则~
《刑八》69条: 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
如果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
1.数罪中有判处死刑过无期的 采取吸收原则,仅执行死刑或无期。
2.对于判处有期~拘役和管制,采取加重原则。
3.4. 不列了…………(ಥ_ಥ)
《刑八》70条。判决宣告后刑罚执行完毕之前发现漏罪的并罚。先并后减……。
1.一人所犯数罪均发生在原判决宣告前
2.原判决只对其中的部分犯罪做出判决,对另一部分犯罪没有判决。
3.不管漏罪即新发现的罪与原判决的罪是否性质相同的犯罪,均应并罚
4.将新发现的漏罪定罪量刑按刑法第69条规定的原则与原判决的刑罚实行并罚
5.已执行的刑期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
以上照搬凤科大帝
问题2.立功的效力
立功的效力是否及于漏罪,未找到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
此处提供一案例与律师分析:前罪的立功情节在已供述过的漏罪处罚中的适用如果一开始就发现有漏罪 也不会一判了就执行死刑嘛~ 咱们还有二审 再审 死刑复核嘛~ 判决生效了 才执行嘛 立功还是有机会的嘛 在不行最后一餐 咱们吃慢点嘛 ╮(╯▽╰)╭
对于漏罪,先并后减。例如前罪已判16年,已经执行3年后,发现还有其他的罪要判5年,先并在一起21年,最高盘20年,再减去3年,应该执行17年新罪,先减后并,前罪判16年,执行3年,发现新罪,判5年,先减去已执行的3年,余13年,冰并上5年,还要共执行18年新罪比漏罪主观恶性大,从上分析看处罚要重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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