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再审向哪一级法院交材料_再审申请书交哪个法院?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7-04 02:48:07 人阅读
导读:《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 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这是法律关于再审管辖的规定,但如何申请这个还是要看地方高院的规定。以福建省为例,以前是可以直接向高院申请再审,但现在双方是自然人申请再审的案件,也是需要向中院申请,再由中院转交至高院。

若从规定来看,双方都是公民的案件可以向高院,也可以向原审法院申请,那这样就有可能出现两边受理审查的情况,统一法院受理申请,就能避免这个问题。另外,申请再审涉及一个调卷的问题。因为高院是没有任何案件材料,在审查是否再审时必然需要调取全部案件材料。而中院二审终结之后是会将一审的案件退还给一审法院。所以高院单单调卷这个环节就需要消耗大量的时间。若由中院受理并统一移送案件,这样事情也更加方便。

申请再审应当向作出生效裁判的一审法院提出,也可以向上一级法院提出。《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款规定:因当事人申请裁定再审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以上的人民法院审理,但当事人依照本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选择向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再审的案件,由本院再审或者交其他人民法院再审,也可以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

1、根据最高法院"逐级申诉"的原则,申请再审或申诉一般应向终审人民法院审查提出。 对未经终审人民法院复查处理的申请再审或申诉,上级法院一般交终审人民法院审查;对经终审人民法院复查处理后仍坚持申请再审或申诉的,上级法院应当受理。 2、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终审裁判,可以直接立案复查,经复查认为符合再审立案条件的,可以裁定再审。

  根据不同情况,当事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或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要注意有期限限制。  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第二百零五条 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有本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第二百条 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行政再审申请书是由做出裁决的上级法院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九十条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判决、裁定不停止执行。  第九十一条 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一)不予立案或者驳回起诉确有错误的;  (二)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未经质证或者系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  (五)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六)原判决、裁定遗漏诉讼请求的;  (七)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八)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依法向作出该法律文书人民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当事人申请再审,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首先,申请再审申请书,主要是找错误点,比如法律适用错误点,事实认定错误点,分条写出来即可。其次,详细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准备好其他材料:1、申请再审人是自然人的,应提交身份证明复印件(2、身份证明需要1份就可以);申请再审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特别授权应符合民诉法59条)和代理人身份证明;2、申请再审的生效裁判文书原件,或者经核对无误的复印件;生效裁判系二审、再审裁判的,应同时提交一审、二审裁判文书原件,或者经核对无误的复印件;3、在原审诉讼过程中提交的主要证据复印件;4、支持申请再审事由和再审诉讼请求的证据材料,有的新证据的应按被申请人人数提供证据副本;5、作出二审裁判文书不足三个月的需要提供证明裁判文书生效的送达回证复印件或其他能够证明裁判文书生效的相应证据材料。(送达回证需要由做出生效判决的法院在送达回证复印件上盖档案章或其他能够证明与原件相符的情况说明)第三,要及时和法院沟通好,准备好法院要求的其他材料。

  申请再审人应当提交再审申请书一式两份,并按照被申请人及原审其他当事人人数提交再审申请书副本。  再审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申请再审人、被申请人及原审其他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当事人是自然人的,应列明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民族、职业(或工作单位及职务)、住所及有效联系电话(包括固定电话或移动电话号码);邮寄地址;当事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列明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及有效联系电话(包括固定电话或移动电话号码)、邮寄地址;  (2)作出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名称,判决、裁定、调解文书案号;  (3)具体的再审请求;  (4)申请再审所依据的法定情形(须列明所依据的民事诉讼法的具体条、款、项)及具体事实、理由;  (5)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明确表述;  (6)申请再审人的签名或者盖章,并写明提交法院的日期。  申请再审人除应提交符合前条规定的再审申请书外,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再审人是自然人的,应提交身份证明复印件;申请再审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委托他人代为申请,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律师事务所函和律师执业证复印件;委托代理人是自然人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2)申请再审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原件,或者经核对无误的复印件;判决、裁定、调解书系二审裁判的,应同时提交一审裁判文书原件,或者经核对无误的复印件;判决、裁定、调解书系再审裁判的,应同时提交一审、二审裁判文书原件,或者经核对无误的复印件;  (3)在原审诉讼过程中提交的主要证据复印件;  (4)支持申请再审所依据的法定情形和再审请求的证据材料。  提交以上(1)至(4)材料均为一式一份。  申请再审人提交再审申请书等材料的同时,应提交材料清单一式两份,并可附申请再审材料的电子文本,同时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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