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加诉讼请求举证期限_增加诉讼请求要求另外举证期限吗?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10 23:56:41 人阅读
导读:增加诉讼请求的请求只能在举证期限内提出;举证期限是可变的,超过原举止证期限后如果发现新证据仍可向法院提交,法院在向对方当事人送达新证据副本时会给对方当事人指定新...

增加诉讼请求的请求只能在举证期限内提出;举证期限是可变的,超过原举止证期限后如果发现新证据仍可向法院提交,法院在向对方当事人送达新证据副本时会给对方当事人指定新的举证期限,相应地举证人也获得了新的举证期限,此时再向法院提出增加诉讼请求就是在举证期限内提出的请求了。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应在举证期限内提出,超过举证期限提出,对方当事人不同意的,法院一般不予准许。 举证期限是法院根据法律的规定或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后确定的向法院提交证据的期限,超过举证期限,当事人失去举证的权利,除非对方当事人同意,但新证据除外。 新证据包括两种情形:一是一审中的新证据是指举证期限届满后新发现的证据;二是一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的证据或一审时申请法院调取,一审法院未予准许,二审法院调取到的证据。 当事人在二审,根据新证据增加诉讼请求,一般情况下法院会主持调解,调解不成发回重审,重审时法院会按照一审程序给当事人指定新的举证期限,此时增加的诉讼请求也属于在举证期限内变更的诉讼请求了。

要视具体情况而定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有相关规定: 第三十四条 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 对于当事人逾期提交的证据材料,人民法院审理时不组织质证。但对方当事人同意质证的除外。 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第三十五条 诉讼过程中,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的性质或者民事行为的效力与人民法院根据案件事实作出的认定不一致的,不受本规定第三十四条规定的限制,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变更诉讼请求。 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指定举证期限。 也就是说,一般是应当在举证期限界满前提出,但如果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的性质或者民事行为的效力与人民法院根据案件事实作出的认定不一致的,是可以例外的.

变更诉讼请求是否要重新指定举证期限,须区分其对答辩与举证负担产生的影响而定:如果该变更增加了利害相对方的答辩与举证负担,法院就应重新指定举证期限;否则,就无需再定举证期。 最高法院《关于适用民诉证据若干规定举证时限规定》第七条对增加、变更诉讼请求以及提出反诉时的举证期限问题进一步规定:“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内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出反诉,或者人民法院依照证据规定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告知当事人可以变更诉讼请求后,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重新指定举证期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有关举证时限规定的通知》规定了三种需要重新确定举证期限的情况:

1、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在驳回当事人管辖权异议的裁定生效后,重新指定不少于30日的举证期限。但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可以指定少于30日的举证期限。

2、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内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出反诉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重新指定举证期限。

3、若程序中追加当事人或者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则人民法院为新参加诉讼的当事人指定举证期限,且该举证期限适用于其他当事人。

感谢邀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56条之规定,在案件受理后,法庭辩论结束前,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出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第三十五条规定,诉讼过程中,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的性质或者民事行为的效力与人民法院根据案件事实作出的认定不一致的,不受本规定第三十四条规定的限制,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变更诉讼请求。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指定举证期限。从上述法律条款可见,增加诉讼请求最迟应于法庭辩论结束前提出,开庭后是不允许增加诉讼请求的(如果法庭辩论阶段没有结束,需要第二次开庭,则可以在第二次开庭时提出增加诉讼请求)。

从我的实践经验来看,如果在开庭后申请增加诉讼请求,法院一般会要求另行起诉,这主要是为了防止当事人任意变更诉讼事项造成对方当事人不能充分收集证据的情况发生,如果允许原告在开庭后增加诉讼请求,需要重新送达起诉状和开庭,还要给被告充足的举证时间,这样会耽误一部分审理期限,也不符合法定程序,所以一般不会得到法院的同意。建议您跟法官沟通一下,看看能否争取第二次开庭,如果法官不同意第二次开庭,建议您搜集证据后另行起诉。感谢您的关注,祝一切顺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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