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案例中经济补偿金_因工伤解除劳动关系该不该给经济补偿金?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23 10:09:39 人阅读
导读:严格意义上来讲,工伤保险待遇的享受和经济补偿金是两件事情,但是其中又包含有一些联系。工伤保险待遇(以劳动能力鉴定十级到七级为例),一般情况下,是经过劳动能力鉴定...

严格意义上来讲,工伤保险待遇的享受和经济补偿金是两件事情,但是其中又包含有一些联系。

工伤保险待遇(以劳动能力鉴定十级到七级为例),一般情况下,是经过劳动能力鉴定,达到了工伤伤残级别能够拿到的三个一次性赔偿,即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因此,要拿到全额的工伤保险待遇赔偿,是需要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才可以的。

所以工伤待遇与经济补偿金是否可以兼得,就要看是哪种方式与单位解除的劳动关系了。如果是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的,那么职工是可以拿到工伤待遇与经济补偿金的;但如果是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则一般情况下只能拿到工伤待遇,无法获得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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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工伤解除劳动关系该不该给经济补偿金这个问题在劳动仲裁实践中并没有统一的认定。

第一,认为应当支持经济补偿的理由。劳动者因为工作原因受伤并非自身故意,而《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劳动者被评定为伤残5-10级的,可以解除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而这种情形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关系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所以应当支持经济补偿。标准为每上班满一年支付一个月的工资,满半年不满一年按一个月计算,不满半年按半个月计算。题主上班不到一年半,所以可以得到一个半月的工资。

第二,认为不应当支持的理由。工伤赔偿中有两项是以解除劳动关系为前提的,那就是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就包含了经济补偿的性质,所以不应当支持经济补偿。同时,劳动者发生工伤并非用人单位所希望的,即便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了工伤保险,可以由工伤保险基金分担一部分赔偿。但是,用人单位需要承担的另外一部分工伤赔偿也不少。从平衡劳资关系的角度出发,如果再支持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那无疑加重了用人单位的责任,不利于稳定和谐的劳资环境。

以上就是实践中两种针对因工伤解除劳动关系是否经济补偿的意见,你觉得应不应该支持呢?欢迎留言讨论。

因为你提供的信息比较简单,所以根据你提出的问题,就你第一个问题“是否可以享受经济补偿”,可以从两个方面进行假设分析:

第一、员工还属于工伤医疗期解除的情形。

这种情况是不允许企业解除员工的,如果企业解除就被认定是违法解除,需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标准给予员工赔偿金,如果是达到伤残等级的,企业还应当给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如以东莞为例,十级要给予四个月的工资作为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这里的工资是指离职前十二个月的应发平均工资,入职未满十二个月的,按实际入职月数核算应发平均工资;

第二种、员工属于工伤医疗期满后解除的情形。

这种情况和正常在职员工一样,如果企业解除员工,必须按照劳动法规定的解除程序进行,如果解除理由与程序合规合法,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给予经济补偿金(非员工过错),如果不合法,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标准赔偿,达到伤残等级员工被解除的,企业应按前款描述给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至于你第二个问题,是否有医疗保险补偿,这个肯定没有的,因为你这是工伤,不属于医疗保险承保范围,应由工伤保险进行报销,工伤医疗费用的报销比例90%左右,如果达到伤残等级的,社保基金会给予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希望以上答案对你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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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到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后是否能够再取得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是工伤职工离职时经常与用人单位产生争议的问题。两者是否可以兼得,应从两种补偿的性质来看。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 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则由用人单位。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
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可以看出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是法律规定由用人单位向与其解除劳动关系的五到十级工伤的职工一次性支付的费用,分别用于伤残后的医疗、营养费用和对因工伤导致的就业能力损失的补偿。企业参加了工伤保险,两项费用应由社保基金支付;企业未参加工伤保险,两项费用应由用人单位按照赔偿标准支付。

根据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第四十九条 国家采取措施,建立健全劳动者社会保险关系跨地区转移接续制度。   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可以看出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是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对符合法律规定情形,按照法律规定标准或约定标准向劳动者支付的经济补偿。决定用人单位是否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是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原因,只要符合法定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用人单位就应当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时向劳动者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法律并未圈定获取经济补偿金的劳动者的范围,更未将工伤职工排除在获取经济补偿金的劳动者范围之外。因此,无论劳动者是否为工伤职工,都有权按照法律规定获取经济补偿金。

由此可见,虽然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的支付时间为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时,但两项补助金的支付原因为工伤事故,,而不是劳动合同的解除或终止。工伤职工按照《工伤保险条例》享受工伤待遇后,仍有权按照《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享受一般员工应有的劳动权益。问答中,公司对两项补助金和经济补偿金的性质理解存在偏差,导致出现 “工伤职工重复获取经济补偿”的错误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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