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权确权规定_土地确权时间?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07 23:13:43 人阅读
导读:你这个问题的全称应该是叫“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颁证”,这是对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和集体土地使用权等土地权利的确权登记发证,包括承包地、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等农村土...

你这个问题的全称应该是叫“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颁证”,这是对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和集体土地使用权等土地权利的确权登记发证,包括承包地、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等农村土地。

这项政策是2013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的,计划利用5年时间完成,今年是这项工作的最后一年。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意义重大,这可以让农民土地有一个法律凭证,最大限度地保障农民土地权益,让农民把土地放心流转,消除农民的土地纠纷。

关于承包地的确权,是在二轮承包的基础上进行的。你谈到分地时有你、你妈、你哥三个人的地,现在你哥的户口也是非农,母亲过逝,现在如果土地确权这地应该是谁的问题,应该这样认识。

我国实行的是以家庭为单位承包制度,二轮承包后提出30年不变“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同一家庭内家庭成员去世或迁出,由其它成员继续耕种并用有承包经营权。因此,现在确权这些土地应该确权给你没有任何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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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邀。

在回答当土地使用权出现争议之前,应该先解决“土地使用权”是什么这个问题。

土地确权是指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和他项权利的确认、确定,简称确权。是依照法律、政策的规定确定某一范围内的土地(或称一宗地)的所有权、使用权的隶属关系和他项权利的内容。

土地确权纠纷处理方式:

村委会办公室、医疗教育卫生等公益事业和公共设施用地、乡镇企业用地及其他经依法批准用于非住宅建设的集体土地,应当依法进行确权登记发证,确认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将集体土地使用权依法确认到每个权利主体。凡依法使用集体建设用地的单位或个人应申请确权登记。  

1.运用土地确权原则和方法,确定实践中具体土地权利的类型、性质、主体、客体,以及权利内容等。  

2.掌握土地权属争议的类型、现行法律法规和规章中规定的处理方式、处理机关、处理程序;运用有关土地权属争议调处的规定,对具体争议案件提出处理方式和程序。  

3.运用土地确权和争议调处法律、政策,针对具体争议案例进行分析,提出处理意见。  

各地要从机构建设、队伍建设、经费保障、规范程序等各方面,切实采取有力措施,建立健全土地权属争议调处机制,妥善处理农村集体土地权属争议。  

问题:土地确权是按实测面积还是按老面积发证?

在农村土地确权登记工作中,总会遇到一些纠纷需要处理,下面为大家讲讲土地确权登记工作中常用的六类处理纠纷原则。

第一条:承包面积小于实际面积的情况以实际面积为准

在测量时,承包面积小于实际种植面积的,应该本着尊重历史,尊重农民意愿,对农户承包在土地四至范围内面积进行测量,据实登记颁发证书,多出的面积不得强行收回。

第二条:已经占用得到补偿的原则上确权时扣减

也就是说之前农户承包的土地已经被依法征用且得到了补偿,在本村确权登记工作中,一律从原承包地的面积中减除,不再确权登记。

第三条:无法复垦的承包地按照原用途和面积确权

对因国家及地方修路占用的土地,在确权登记时按照原来的面积和用途确权登记,但对征用后多出的承包地应当确认有承包户,以免发生新的纠纷。

第四条:公益用地占用的分情况处理

在村、组内因修建公路、学校、办公室等生产公益事业占用的承包地,已经办理征用手续并给予补偿的,不计算入承包地。未享受一次性补偿的,仍然按照原农村二轮承包面积确权登记。

第五条:在第二轮承包期间,村里动过土地的

在这种情况下,应当本着尊重历史与现实的原则,通过村民或小组协商,形成决议,按照土地承包现状予以确权登记。

第六条:没有批准进行建设,改变用途的不予确权

对于农户没有经过批准,自行在承包地上建房变成宅基地以及其他设施的,暂不登记,对获准建设房屋的不再列入确权登记范围。

以上就是农村土地确权登记工作中纠纷处理的六大原则,通过原则第一条可知,本次土地确权登记按照新测面积进行登记,同时在土地确权中遇到纠纷不能处理的,应及时采取当事人协商,政府处理,法院起诉等途径及时解决纠纷,以方便进行确权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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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确权是从2013年1月31日开始的。土地确权是指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和他项权利的确认、确定,简称确权,也是依照法律、政策的规定确定某一范围内的土地的所有权、使用权的隶属关系和他项权利的内容。


根据《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土地管理部门具体承办。


土地权属争议由土地管理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报人民政府下达处理决定或报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土地管理部门下达处理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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