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得被害人谅解对量刑_刑事案件取得受害人谅解对量刑有何帮助?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12 05:14:38 人阅读
导读:有一定关系,但是没有你认为的那么大。因为刑事案件损害的国家的利益,除少数法定自诉案件(如诽谤,侵占)外,是由检察院代表国家提起公诉。被害人谅解对量刑有影响,但是...

有一定关系,但是没有你认为的那么大。因为刑事案件损害的国家的利益,除少数法定自诉案件(如诽谤,侵占)外,是由检察院代表国家提起公诉。被害人谅解对量刑有影响,但是不影响定罪。

比如你举的强奸案,被害人不能撤案。撤案是指司法机关在办案过程中发现存在法定的理由从而撤销案件。被害人没有这样的权力。

可能你想说的是撤回报案,但是这样也不可以:如果是事实,那么就不允许撤回;如果不是事实,那么报案人就涉嫌诬告陷害罪,要被追究刑事责任。(这里说的是正当程序,徇私枉法或者渎职行为例外)。

故意杀人罪当然更不可能,人不是某个家庭的私产。人的生命属于自己,除了国家可以通过法定程序剥夺生命之外,任何个人和组织都不能对他人生命做出处分。所以故意杀人罪必然受到刑事处罚(正当防卫造成的伤亡不构成犯罪)。

不过,由于故意杀人的起因很多,所以不一定判死刑;而且近亲属跟被害人关系最密切,量刑的时候需要考虑他们的感受。所以被害人家属谅解可以使得量刑从轻,但不会免除。人命不能拿来做交易的。

在刑事和解制度下,被害人谅解即被害人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应该属于法定量刑情节。

一、关于刑事公诉案件的和解

《刑事诉讼法》 第288至290条对刑事和解程序进行了专门规定。公诉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侵犯人身权利民主权利、侵犯财产犯罪,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故意犯罪案件,以及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纳入公诉案件适用和解程序的范围。但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不适用这一程序。对于当事人之间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从规定中可以看出下列案件属于刑事和解范围——

1. 属于民间纠纷性质的侵犯人身权利民主权利、侵犯财产犯罪,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故意犯罪案件。

2. 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纳入公诉案件适用和解程序的范围。

从规定中可以看出下列案件不属于刑事和解范围——

1.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不适用刑事和解程序,也就是说,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已有犯罪,但在五年以内又重新故意犯罪的(累犯),不能适用刑事和解程序。

2. 如果再次犯罪是过失犯罪,虽然在前罪以后五年内再犯,则可以适用刑事和解程序;如果嫌疑人再次犯罪,是在前罪五年以外再次犯罪的,则可以适用刑事和解程序。

从规定中可以看出,无论是案件处于侦查阶段,还是检察阶段和审理阶段,符合条件的案件都可以使用刑事和解程序。

二、关于刑事自诉案件的和解程序

刑事自诉案件是被害人或者家属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人民法院追究被告刑事责任的案件。自诉人向法院提起自诉应该是法律规定的属于告诉才能处理的犯罪案件,没有告诉或者告诉后又撤回告诉的,司法机关不再追究犯罪人的刑事责任,如果已经追诉的,应当撤销案件。

根据《刑法》规定,下列案件属于告诉才处理的犯罪:侮辱罪、诽谤罪、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虐待罪、普通侵占罪。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二条规定了刑事自诉案件和解程序。“人民法院对自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

按照规定,自诉案件的和解只能在案件宣告判决前,自诉人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

三、法定量刑情节与酌定量刑情节

法定量刑情节是指法律明文规定在量刑时必须予以考虑的情节。它既包括刑法总则规定的对各种犯罪共同适用的情节,也包括刑法分则对特定犯罪适用的情节。主要包括:可以从轻、减轻处罚或免除处罚的情节;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的情节。不得判处死刑的情节;应当从重处罚的情节。

酌定情节又称裁判情节,是指刑法没有明文规定,根据立法精神从审判实践经验中总结出来的,反映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程度和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程度,在量刑时酌情适用的情节。主要包括:犯罪动机;犯罪手段;犯罪的时间、地点等当时的环境和条件;犯罪侵害的对象;犯罪所造成的损害结果;犯罪人的个人情况和一贯表现;犯罪人犯罪后的态度等。

从上述列举中可以看出,刑法总则或分则没有将被害人谅解即刑事和解协议纳入到法定量刑情节中,一是因为刑事和解程序是在《刑事诉讼法》2013年修改后才列入的程序;二是既然《刑事诉讼法》已经将这一程序列入,那么就说明刑事和解中被害人的谅解属于类似于法律规定的法定量刑情节。这一点也为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条明确规定,即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具体处理方式是从宽处理或者不起诉。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条:“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

最后说一句:刑事和解程序是基于被害人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在人民法院主持,双方达成和解协议情况下才适用的,他既是双方自愿并经过被害人利益衡量的结果,也是节约司法资源,提高司法效率的需要。只要按照程序,严格执行自愿原则,这一程序就是公正公平的。

治安案件属于打架斗殴.小偷小摸.轻微的损坏公私财物等违法行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条例的行为,危害比较轻的可不构成犯罪,可适用罚款,行政拘留措施来惩罚违法行为,如果取得被害人谅解公安机关可减轻处罚。如果构成犯罪的,按照《刑法》的有关条文规定,可从轻或减轻处罚。

说得有点笼统,建议还是再详细一点,根据你说的情况,一般来讲是会从轻处罚的

【最高院量刑指导意见】对于取得被害人或其家属谅解的,综合考虑犯罪的性质、罪行轻重、谅解的原因以及认罪悔罪的程度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理解与适用】一、 被害人谅解的概念及其从轻处罚的依据和意义 被害人谅解是指被害人或其家属因被告人认罪悔罪、赔偿损失、赔礼道歉或其他正当原因,而对被告人表示谅解。司法实务中,因部分犯罪的直接被害人已经死亡或丧失表达能力,故谅解的主体既包括被害人,也包括被害人的家属或监护人。谅解的原因多种多样,一般是被告人认罪悔罪、赔偿损失、赔礼道歉、提供生活帮助或履行其他民事义务,使被害人或其家属获得一定的物质补偿和精神安慰。谅解的形式分为书面和口头两种形式,既可以由被害人提交书面谅解意见,也可以当庭口头向审判机关表达谅解意见。谅解意见一般应载明被害人谅解的原因及同意或请求司法机关对被告人从宽处罚等内容。毫无疑问,赔偿损失有助于补偿、挽回被害人的物质损失,认罪悔罪、赔礼道歉有助于抚慰被害人遭受的精神创伤,均能有效减轻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与此同时,认罪态度、赔礼道歉和赔偿损失还能从不同角度反映被告人有良好的悔罪表现,从而降低其人身危险性。基于被告人认罪悔罪、赔偿损失、赔礼道歉往往是取得被害人谅解的前提条件,因此,取得被害人谅解间接意味着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和被告人的人身危险性已得到降低,必然会对量刑产生影响。我国现行刑法虽然并未将被害人谅解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规定,但因被害人谅解而对被告人从宽处罚,并不违反刑法第61条规定的量刑指导原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第23条规定,因婚姻家庭等民间纠纷激化引发的犯罪,被害人及其家属对被告人表示谅解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第40条规定,对于刑事自诉案件,要尽可能多做化解矛盾的调解工作,促使双方自行和解。对于经过司法机关做工作,被告人认罪悔过,愿意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从而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由被害人撤回起诉,或者对被告人依法从轻或免予刑事处罚。第41条规定,要尽可能把握一切有利于附带民事诉讼调解结案的积极因素,多做促进当事人双方和解的辨法析理工作,以更好地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努力做到案结事了。要充分发挥被告人、被害人所在单位、基层组织、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和近亲屑在附带民事诉讼调解中的积极作用,协调各方共同做好调解工作,尽可能通过调解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并以此取得被害人及其家属对被告人的谅解,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所以,《最高院量刑指导意见》将被害人谅解作为酌定从宽量刑情节之一。二、被害人谅解的从宽处罚幅度 《最高院量刑指导意见》规定,对于取得被害人或其家属谅解的,综合考虑犯罪的性质、罪行轻重、谅解的原因以及认罪悔罪的程度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010以下。在具体案件中如何掌握被害人谅解的从轻比例,主要考虑以下因素: 1.犯罪性质及罪行轻重。如前所述,被害人谅解只适用于有具体被害人的案件,一般多见于故意伤害、杀人、交通肇事、抢劫、盗窃、诈骗等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犯罪。在不同犯罪类型中,被害人谅解对量刑的影响程度各不相同。一般而言,单纯的侵财犯罪,或者因婚姻、家庭、恋爱、邻里琐事等民间矛盾激化而引发的侵犯人身权利犯罪,或者刑事自诉案件,因被害人及其家属表示谅解能较大程度地化解社会矛盾,其量刑意义更大,可以较大幅度地从宽处罚。与此同时,还要根据罪行的轻重来确定从轻处罚的调节比例,罪行严重的被告人其从轻处罚比例一般不得适用最高比例,以避免罪行越重者所得量刑越大的不良现象。2.谅解原因及真实程度。司法实践中的被害人或其家属表示谅解的原因多种多样,不仅限于被告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认罪悔罪、提供生活帮助、社区义务劳动等正当原因,还有迫于被告人势力、威胁或因生活困窘而被迫接受不足额赔偿,但仍表示谅解等情况。在具体掌握时,应充分考虑上述因素,对于被害人基于正常原因而真诚谅解的,可以较大幅度从宽处理;对于被害人虽表示谅解但谅解的真实程度不高的,应严格控制从宽处罚幅度。3.认罪悔罪程度。司法实践中,被告人的认罪、悔罪态度往往是取得被害人或其家属谅解的前提条件,特别是在犯罪较轻或初犯、偶犯的场合。因此,在把握被害人谅解的从宽处罚幅度时,还应注意考察被告人认罪、悔罪的程度。对于被告人认罪、悔罪程度不高,仅仅是因为足额赔偿而获得被害人或其家属谅解的,一般不予适用较高的从轻量刑比例。综上,各地法院在掌握被害人谅解的从宽处罚幅度时,可以根据上述情况,分别确定具体的从轻处罚比倒。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规定:对于取得被害人或其家属谅解的,综合考虑犯罪的性质、罪行轻重、谅解的原因以及认罪悔罪的程度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对于困婚姻、家庭、恋爱、邻里琐事等民间矛盾激化而引发的犯罪,或者单纯的侵财犯罪,或者刑事自诉案件,取得被害人谅解的,可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在上述幅度内适当提高从宽量刑比例。三、被害人谅解与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退赃、退赔等量刑情节并存时的适用 基于被害人谅解的原因多种多样,实践中不乏被告人虽未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或退赃、退赔,但被害人同样表示谅解的情况,故《最高院量刑指导意见》将被害人谅解作为单独的量刑情节。但当被害人谅解与退赃、退赔、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等量刑情节同时具备时,应如何把握被害人谅解的从宽幅度呢?我们认为,退赃、退赔、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是促使被害人谅解的主要原因时,对被告人的从宽幅度应适当控制,一般不宜同时适用最大的从轻处罚比例。

依我之见:‘’聚众斗殴罪‘’扰乱的是社会秩序,无论对方(斗殴双方都是犯罪,不是刑法意义上的受害人)如何谅解依法是不能‘’刑事和解‘’,也不能从轻处理。

一,‘’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等罪名是严重破坏丶扰乱社会秩序的危害治安秩序的严重刑事犯罪,也是过去老百姓俗称的"流氓‘’犯罪,一九七九年《刑法》规定:流氓罪情节丶后果严重的可处死刑,随后在一九九七年刑法修订时立法机关将原流氓罪取消,而随之取而代之的是细分"寻衅滋事罪丶聚众斗殴罪丶聚众淫乱罪‘’。根据我国现行《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规定: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丶拘役丶管制;对于‘’情节严重‘’的,比如多次聚众斗殴的丶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丶在公共场所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丶持械聚众斗殴的等,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聚众斗殴致人重伤丶死亡的,按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对照上述法律规定结合案例再来看看你‘’朋友聚众斗殴,取保候审并己取得对方谅解‘’如何从法律责任上看你朋友的行为呢?你朋友能破取保候审说明他并不是此次聚众斗殴的招集者,不是‘’聚众‘’的组织者,量刑时会考虑这一情节,‘’受害人方已谅解‘’,表述不准确,聚众斗殴犯罪扰乱的是社会秩序。谁才是本案的真正的受害者?‘’真正的受害人应该是国家是老百姓的生活秩序‘’,聚众斗殴双方参与人员(包括死者丶伤者)都是违法犯罪人员,违法犯罪人员相互原谅,老百姓和国家的社会秩序丶生活秩序遭受了严重干扰和破坏,请问:‘’真正受害的老百姓和国家能原谅吗?‘’再者,法律能原谅吗?

二,二○一二年三月全国大人修订的《刑事诉讼法》专章新增的了‘’公诉案件刑事和解程序‘’,该刑事和解程序规定一一因民间纠纷或过失犯罪(除职务犯罪),刑法四章丶五章涉及公民个人财产权和个人人身权益遭侵害三年以下判处的案件,事实清楚丶证据确凿充分,在办案机关主持犯罪嫌疑人认罪悔罪丶全额赔偿丶被害人谅解并达成协议的可以从轻、减轻处罚,情节轻微的检察机关可以作出‘’微罪不起诉决定‘’。从上述‘’刑事和解‘’最大的丶也是最关键之点在于犯罪行为侵害的是公民的个人利益,公民之间可以原谅也可以不原谅。回过头来我们再来看看案例‘’聚众斗殴‘’扰乱的是老百姓的生活秩序,社会的治安秩序,国家对社会的管理秩序,斗殴的双方均是秩序的扰乱者破坏者,能够一方谅解另一方吗?

当然,斗殴的双方都有伤,该医的医、该赔偿的赔,这有利于案件的最终处理,但是,绝对不是从轻处罚的法定依据。

法院怎么判?如果你朋友参与斗殴是初犯,认罪悔罪态度比较好,社区反映个人表现较好没有前科没有个人‘’人身危险性‘’,也可以判处三年以以下徒刑丶拘役并宣告缓刑。

以上意见仅供参考,不当之处请见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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