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解除收养子女的关系_收养关系解除?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14 20:51:08 人阅读
导读:根据我国《收养法》的规定,收养关系的解除可以分为两种情况,即协议解除和法定解除。收养的协议解除是指养父母与养子女双方同意,终止他们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行为。...

根据我国《收养法》的规定,收养关系的解除可以分为两种情况,即协议解除和法定解除。

收养的协议解除是指养父母与养子女双方同意,终止他们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行为。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当事人可以订立解除收养关系协议书。

解除收养关系协议书的具体内容包括:

1、当事人双方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职业、住址等基本情况;

2、收养关系的成立时间、经过;

3、解除收养关系的原因;

4、解除收养关系后住房及有关财产、生活安排等方面事宜的处理;

5、解除收养关系的日期;

6、双方认为应当约定的其他内容;

7、当事人双方签字、盖章、日期。

问题:我在三年前收养了一位3岁小孩。现在,我与小孩的生父母都愿意解除收养关系。请问,应如何办理相关手续? 你与送养人都愿意解除收养关系,因此你们可以就解除收养关系达成一致的书面协议,然后到民政部门去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的登记,你们间的收养关系就宣告解除。如果你们的收养协议经过公证,最好对解除收养关系的书面协议也办理好公证证明。对于你在收养期间花费的生活费、教育费,你也可根据《收养法》第30条的规定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也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及相关的法律、 法规都没有对声明断绝父母子女关系作出具体的规定,因此,声明断绝父母子女关系没有任何法律依据,依法不受法律保护。养父母子女关系满足条件可以解除,收养关系解除条件:

1、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2、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子女合法权益的行为3、送养人行使对养父母子女关系解除权的4、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的。养子女年满10周岁的应征得本人同意。被收养人仍未成年的,收养人不得解除收养关系5、但收养、送养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父母子女关系分两大类:自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和拟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1、自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是基于子女的出生事实而产生的,自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是不能通过法律程序或其他方式人为地解除的,只能因父母子女一方的死亡而终止。如我国《婚姻法》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而有关脱离自然血亲关系的声明当然也是无的。

2、拟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是基于收养或再婚的法律行为以及事实上的抚养关系的形成,由法律认可而人为设定的,如养父母和养子女间的关系。这种拟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可以因一方的死亡而终止,也可以因所拟制的亲属关系依法解除而终止。如收养关系解除后,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父母子女关系自然解除。

领养关系是可以解除的,即可以双方协商解除也可以有法院判决解除.可办理.可以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建议通过法院解决。

【案例】

近日,一则“养女23年后起诉养父要求解除收养关系并获法院支持”的新闻受到社会广泛热议。54岁的单身汉(化名“老方”),小时患过脑膜炎留下后遗症,无法像常人一样交流。1993年,31岁的单身汉老方收养了一名刚刚出生的女婴,虽然家境并不富裕,但在多方劝说下,方家还是收养了这名女婴将来为老方养老,家人的想法很简单,女孩将来能为老方养老。

转眼23年过去了,当年的女婴(化名“小方”)几年前出外打工,并在打工期间结识了现在的丈夫并结婚。2010年前后,老方家与小方的婆家人商定,小方二人婚后,老方随小方婆家人生活。一起生活难免磕磕绊绊,老方与小方的婆家人也发生过矛盾。2015年底,老方回到村里,当时小方婆家人曾表示,会每月送生活物资过来,但未兑现。

今年4月,已出嫁的小方却将养父告上法庭,要求解除这段收养关系。法院经审理判决,认定老方与小方的收养关系无效。不过,法院表示,方家人有权要求女孩支付10多年生活、教育等方面的花销。

老方家23年将养女抚养成人,抚养关系怎么会被认定无效呢?

【律师解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规定,收养人应同时具备4个条件:

一、 无子女;

二、 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 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 年满三十周岁。

同时,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若是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和“被收养人不满十四周岁”的限制。本案中,老方的收养行为不符合我国《收养法》规定的收养条件和其他强制性规定,应认定无效。法官考虑到现实情况,判定方家人有权要求女孩支付10多年生活、教育等方面的花销,也是出于公平原则的考虑。但一方面我们心痛方家对收养法的漠视,另一方面我们也非常同情老方的遭遇。针对此类问题也希望国家可以在今后的修法过程中考虑到历史因素和地区差异,依据公序良俗原则对个案进行突破和倾斜。

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养子女年满十周岁以上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

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送养人有权要求解除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收养关系。送养人、收养人不能达成解除收养关系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不能达成协议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如果收养关系是经民政部门登记成立的,应当到民政部门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的登记。如果收养关系是经公证证明的,应当到公证处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的公证证明。如果双方协商不成,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解除收养关系的诉讼,由人民法院来判处。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与养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行消除。但是,收养关系解除后,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养父,必须给付其生活费。

可以双方当事人先自行协议解除收养关系,达成一致意见,双方一起到当初办理领养手续的民政部门,申请办理解除领养关系手续。

达不成一致意见,可有主张解除领养关系一方,到所在地区法院提出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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