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不可以,董事长和执行董事西选择性设立的。只能选择设立一个。设立董事长的前提是设立董事会,在董事会中选择一人任董事长。《公司法》第五十条规定了如果公司人股东人数较少或规模较小,可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因此,如果设董事会,就会产生董事长。设执行董事,就不会有董事会。另外:执行董事可兼任公司经理。
(1)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2)国有独资公司董事长、副董事长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从董事会成员中指定。(3)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长由董事会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产生。(4)合营企业的董事长由合营各方协商确定,或由董事会选举产生;一方担任董事长的,另一方担任副董事长。(5)合作企业的董事长的产生方法由章程规定,一方担任董事长的,另一方担任副董事长。
董事长是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的。
我可以延伸的说一点。
股东是出资人。
股东选出公司董事会。
董事会选出公司管理层。
对于董事长的产生方式:
(1)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由公司章程规定,该公司章程由股东共同制定,董事长实际上是从全体股东中选举产生的,代表股东的利益。
(2)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由董事会过半数选举产生,董事产生自股东大会,董事长产生自董事会,代表广大股东的利益。
(3)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合营各方协商确定,或者由董事会选举产生,一方担任董事长,他方担任副董事长。
(4)具备法人资格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董事长、副董事长由企业的章程规定,一方担任董事长,他方担任副董事长。
外商投资企业产生董事长和副董事长,既要考虑整个企业的利益,同时又要考虑投资双方利益的平衡
依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股东人数比较多或者公司规模比较大的,公司可以设立董事会,董事会由规定人数的董事组成,而董事会会设立一人担任董事长,那么董事长是股东会产生吗?按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由董事会过半数选举产生,董事产生自股东大会,董事长产生自董事会,代表广大股东的利益。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合营各方协商确定,或者由董事会选举产生,一方担任董事长,他方担任副董事长。具备法人资格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董事长、副董事长由企业的章程规定,一方担任董事长,他方担任副董事长。外商投资企业产生董事长和副董事长,既要考虑整个企业的利益,同时又要考虑投资双方利益的平衡。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中可以自由约定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方式:可以是某股东委派或者某些股东联合委派,股东会决议(普通或者特别决议)通过,董事会选举产生等,不违反章程。
聘任董事多应用于上市公司聘任外部独立董事,有限公司实际操作中也有聘任外部独立董事作为企业的顾问角色,但大多是“橡皮图章”(因为聘任董事既不是股东也不是股东委派,实践中大多不会/不能有话语权),这个可以通过章程上来设计,如品人董事在某些事项上有一票否决权等方法。
以上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