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工地都交了保证金吗_施工保证金缴纳标准?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18 13:39:34 人阅读
导读:签了工程协议并且交了保证金,这里说的保证金叫履约保证金,是保证工程顺利进行的一种约束手段,这说明工程可以开始进行了。按你的叙述工程放置两年没进行,确实有些不正常...

签了工程协议并且交了保证金,这里说的保证金叫履约保证金,是保证工程顺利进行的一种约束手段,这说明工程可以开始进行了。按你的叙述工程放置两年没进行,确实有些不正常了,这就要看看是啥原因造成的,是暂缓施工还是永久放弃,如果是暂时的,有开工日期,这种情况不建议往回要。如果是无限期的延期,直接要回来就行,一般情况都是给退的。如果真是要也不给,没说的直接打官司往回要,既使以后开工也不建议给他干了,因为他不讲诚信,到时候工程干完了,工程款能不能结回来都在两可之间。

一切需要缴纳保证金的都不要去相信。五险一金是国家规定的,用人单位必须要缴纳的东西。有些公司可能只交四险,没有公积金。但是完全不缴纳的情况,你去劳动局一告一个准。前提是他要跟你签订合同。另外,我劳动者工作,是出卖劳动力换钱。你见过既出力又出钱的么?真的要是有押金,告诉他,头一个月扣我一千就好了。没必要先缴纳。

题主你好,如题所问,应该是你要去做的工程项目已经含在总包方的总包范围内了,对方要你打的保证金一般属于履约保证金,主要目的是约束、督促你按照合同进行施工,这种情况下,你要自己把握你自己的实力,是否能按合同约定如约完成,若是想低价中标然后进场后用签证提升利润,我劝你趁早打消这个念头,一般要求打履约保证金的项目多半是包干价,不会出现调差的条款。这种情况下打保证金是在合同里面约定的,一般约定具体金额,后续无论中标与否如何返还等具体条款,当然合法。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落实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暂缓缴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政策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人社厅发〔2020〕 40 号

各省、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更好实施就业优先政策,加快落实阶段性、有针对性的减负措施,推动建筑企业复产复工,现就房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暂缓缴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强化稳就业举措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20〕6号)要求,尽快制定本地区具体落实办法,确保自实施意见发布之日起至2020年6月底前,暂缓缴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政策不折不扣落实落地,政策实施期内新缴存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要尽快返还。

二、严格落实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差异化存储办法,对一定时期内未发生拖欠工资的施工企业,依法依规实行减免措施,切实减轻工资支付记录良好企业的资金压力。

三、加快推行金融机构保函,鼓励使用银行类金融机构出具的银行保函替代现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有条件的地区可以积极引入工程担保公司保函或工程保证保险。

四、加快推行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制度,确保开复工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全覆盖。对严格落实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制度、规范管理农民工工资专户的建筑企业可按本地区规定享受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差异化缴存政策。

各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政策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强化部门协调配合,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现阶段暂缓缴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等相关工作。

请于2020年7月31日前,将本地区暂缓缴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政策落实情况及缓缴金额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劳动监察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2020年4月9日

响应两部门号召,山西、天津、青岛、河南、甘肃相继发布通知要求暂缓缴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山西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山西省交通运输厅山西省水利厅关于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暂缓缴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通知

晋人社明电〔2020〕26号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

为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强化稳就业举措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20〕6号)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稳就业工作的通知》(晋政发电〔2020〕5号)精神,有效减轻企业资金负担,推动和支持工程项目复产复工。根据国家人社部、住建部《关于落实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暂缓缴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政策等有关事项的通知》(人社厅发〔2020〕40号)要求,现就我省实施建设工程项目暂缓缴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政策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

我省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交通运输、水利等领域建设工程项目。

二、具体措施

(一)2020年3月20日至2020年6月30日期间新开工建设的工程项目,工资保证金管理部门先对工资保证金应缴金额进行核定,缴存企业在2020年7月1日后再以现金或银行保函形式进行缴存。

(二)对于2020年3月20日至本通知印发之日内新缴存的工资保证金,工资保证金管理部门要在10个工作日内向缴存企业进行返还。

(三)对于已严格落实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制度并录入我省建筑工人实名制信息系统平台运行,能够规范管理农民工工资专户,工资支付记录良好的建筑企业和工程项目,可按照我省工资保证金差异化管理措施依法依规对工资保证金实行减免。

(四)对于已竣工或完成的工程项目,缴存企业提出返还申请后,要尽快按规定办理返还手续,将工资保证金和利息及时返还缴存企业。

三、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认真落实。各地要强化部门协同配合,加强督促检查,确保暂缓缴存工资保证金政策不折不扣落实落地,有效减少企业资金占用,减轻项目资金负担,推动项目尽快复工复产,更好地带动农民工就业。

(二)收集成效、及时报送。各地在工作中要加大宣传力度,同时注意收集工作成效。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请分别于2020年6月1日前和7月28日前汇总本地区暂缓缴存工资保证金政策实施情况并报省人社厅劳动监察局(总队)。

联 系 人:程晓田

联系电话:0351-3181318 13935189626

电子邮箱:sx3181318@163.com

2020年4月23日

天津

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做好疫情期间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有关工作的通知

津住建建市函〔2020〕48号

各区住建委,各有关企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强化稳就业举措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20〕6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精神,现就做好疫情期间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自2020年3月15日《实施意见》下发之日起至2020年6月30日,允许新承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本市和外地进津建筑业企业,暂缓缴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二、农民工工资支付记录良好的下列建筑业企业,可免缴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一)近三年未发生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且全面落实建筑业劳务用工实名制管理制度的;

(二)2019年度被评为天津市建筑业信用评价等级A类、未发生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且全面落实建筑业劳务用工实名制管理制度的。

符合上述条件并已向市或区住建委缴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建筑业企业,可以申请退还。

三、疫情期间各建筑业企业应当履行主体责任,加强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建立健全各项农民工工资管理制度。施工总承包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和本市农民工管理有关规定,结合项目实际及时完善农民工工资支付各项管理制度,建立农民工实名制识别设施,及时接入天津市建筑工人管理服务信息平台,对现场人员进出登记并上传人员考勤、劳动合同等信息。建筑业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落实分包委托总包代发工资等各项工作,确保农民工工资按月足额支付到位,切实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四、各区住建委要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加强对本辖区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农民工工资支付的监管,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国务院《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各项制度落地实施。要加强对本辖区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所有在建工程的监督检查,畅通农民工工资投诉渠道,及时消除农民工工资拖欠隐患。

特此通知。

2020年4月10日

青岛

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落实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暂缓缴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区、市建设主管部门,青岛西海岸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减轻建筑企业疫情期间生产经营负担,有效推动企业复工复产,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强化稳就业举措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20〕6号)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落实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暂缓缴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政策等有关事项的通知》(人社厅发﹝2020﹞40号)要求,现就房屋建筑工程项目暂缓缴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自2020年3月18日起至2020年6月底前,暂缓缴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期间已缴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建设单位可向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办理保证金退还手续,施工企业可向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交书面申请办理保证金退还手续。

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0年4月21日

河南

《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甘肃

《关于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切实做好稳就业工作的若干措施》

2020年6月底前,允许工程建设项目暂缓缴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连续3年劳动保障诚信等级被评价为A的企业可以免缴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工程建设项目在暂缓缴存或免缴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期间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自拖欠之日起30日内补齐应当缴存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现在国家有规定必须一个月一发工资,所以现在即使跑了损失不大,就是一个月的工资,但是一般建筑企业都缴纳了保证金,跑了也不怕,我们的监管部门可以代为补偿,目前没有谁敢拖欠农民工工资,都是按时发放,还有就是现在的农民工受法律保护,没有谁敢以身试法,情结严重的追究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判刑,吊销你的执照叫你退出建筑市场,看看你敢吗?

以前都是一年一清账,现在不同了,不允许,就是一月一清,就是为了维护农民工的利益,现在国家不断提高农民工的待遇,住房漂亮了,舒服了,吃的也好了,也给买保险了,现在的农民工越来越好了。

老板跑了基本没有了,他们有一大摊子事,怎么跑,设备、能一下子拉完吗?关键问题上面也欠他们钱啊!他们不舍得跑,欠你们几个钱啊!这种现象基本没有,所以大家无需担心。

以后这种现象会杜绝,不准欠钱,这一点就制约了,所以大家尽管放心,安心干活就行了,不用怕被坑了,没有了

今年工地实名制了,建筑公司或建筑安装企业会给农民工买养老保险吗?

工地今年实行实名制,并不是什么新鲜事情,实名制管理应该早就要实行,只不过是建筑安装企业,每做完一个工程,就换一个地方,所使用的农民工流动性非常强,每到一个地方更换一批农民工,在对农民工实名制管理,意义并不是非常大,一般农民工在工地少则干几天,多则几个月,当实名制管理和办理户籍管理时,如暂居证已经办理或还未办理时,农民工早就脱离工地,不知去向。因此,建筑工地上的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只是存留豋记农民工身份资料的层面上,很少有在工地上长期干下去的农民工。因此,农民工在实名制管理上,由于农民工本身工作时间一大部分人都是非常短暂的,流动性非常频繁,给实名制管理带来非常多的问题,如暂居证的办理、五险一金的办理、身体健康状况的检查等等都是非常难的。所以,建筑安装工地上的农民工实名制管理,除了超过半年以的工作时间的农民工以外,其它短暂工作的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只停留在实名制豋记层面上,很难进入深层次管理层面。~

至于建筑工地上的农民工养老保险即五险一金的缴纳,一般情况下,农民工必须在工地上连续做工3个月以上时,才有办法给农民工办理本地暂居证,再来办理社会保障手续,按月缴纳养老保险等等五险一金。农民工短期工作时间或工程的工期非常短暂的项目,都是很难也不会去办理养老保险的,不必要去做一些意义非常小的事情,给人力和社会的保障部门增添许多麻烦,作无意义的资源浪费。所以,一般建筑安装工地对农民工的五险一金等社会保障事宜,都是针对连续工作3个月以上的人员办理,是必须的事情。~

总之,农民工在建筑安装工地务工,想享受个人社会保障福利待遇,必须连续工作3个月以上的人员,必然会实现的,时间短暂也失去办理的必要性和现实意义。农民工实名制管理,是建筑行业必须的事情,对于双方具有非常大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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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筑工程保证金是多少

保证金总预留比例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

保证金收取应该遵循几个原则:

1、保证金的金额要大于合同预付款金额,以规避可能存在的风险;

2、保证金的数目要与投标保证金持平或稍高,技术含量高、不能准时履约将会给采购人带来巨大损失的项目,要适当提高履约保证金数额;

3、履约保证金数额的确定要与合同付款条件联系起来,初步设想两者之间应该成反比关系。

二、建筑工程质量缺陷程度鉴定

目前应执行《工业厂房可靠性鉴定标准》(GBJ144-90)和《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屯50292-1999),不宜公执行建设工程质量验收规范。建筑工程质量缺陷表面看可能是施工原因,但由于建设项目是建设单位(业主)、施工单位、设计单位、地质勘测单位、材料供应单位、监理单位等共同参与的,任何一方的过失,都可能造成建筑工程质量缺陷。

1、鉴定的一般方法。

其目的在天核实鉴定对象的基本事实,方法包括:

(1)对地质勘察报告的检查;

(2)对设计图的复核;

(3)对影响安全性指标的施工质量检查、检测(如混凝土强度、砌体强度、钢筋钢筋检测,构件截面尺寸复核,主体结构布置调查等);

(4)对材料质量的调查;

(55对工程建设中管理与变更信息的调查。

2、鉴定必须的资料。

该类鉴定需提供的资料包括:

(1)工程设计资料(应包括所有的修改及变更);

(2)施工验收资料(检测数据、试验报告、施工日记、分部分项检验资料);

(3)地质资料;

(4)监理资料;

(5)变更指令。

三、建筑工程保证金的法律依据

依据《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

发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方式预留保证金,保证金总预留比例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合同约定由承包人以银行保函替代预留保证金的,保函金额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

根据法律规定可以得知,建筑工程保证金总预留比例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发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方式预留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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