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合同义务和从合同义务_买卖合同中主合同义务是什么?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18 22:11:49 人阅读
导读:不可以的,权利义务要对等才可以买卖合同中卖方的权利与义务:1、交付标的物。2、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3、标的物的风险承担。4、瑕疵担保义务。5、接受价款。买卖合同...

不可以的,权利义务要对等才可以

买卖合同中卖方的权利与义务:

1、交付标的物 。

2、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 。

3、标的物的风险承担。

4、瑕疵担保义务 。

5、接受价款。买卖合同中买方的权利和义务1、价款支付 。价款是买受人获取标的物的所有权的对价。2、受领标的物。3、对标的物检查通知的义务。

附随义务和从给付义务的区别

1、产生的依据不同 从给付义务产生自合同的约定或者法律的规定。而附随义务是依诚实信用原则,债务人于契约及法律所定内容以外,尚负有的义务。 先合同义务又称“前合同义务”或“先契约义务”,是指在要约生效后合同生效前的缔约过程中,缔约双方基于诚信原则而应负有的告知、协力、保护、保密等的合同附随义务。

2、存在的范围不同 广义的附随义务包括先合同义务、合同履行中的附随义务、后合同义务。而从给付义务只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 先合同义务,是指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合同生效之前所发生的,应由合同双方当事人各自承担的法律义务。

3、内容不同 附随义务指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为了使当事人一方的利益获得最大的满足而履行的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从给付义务简称从义务,是不具有独立意义,对主给付义务的履行起辅助作用的义务。 先合同义务在契约缔约过程中会出现很多导致合同最终不能成立的情况。如发现新的伙伴、提出新的要求等,不断的修改协议会导致合同的缔结无限期的拖延,要求对方出让某些利益或使对方承担更多的债务等。

4、在履行抗辩权方面不同 附随义务因为不是对待给付,所以合同一方不履行付随义务对方不能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而如果一方不履行从给付义务,对方可以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 先合同义务是缔约当事人在缔约过程中依法承担彼此基于诚信原则产生的遵守信用义务。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当事人故意或者过失地违反先合同义务,造成对方当事人信赖利益的损失时,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 来源: -先合同义务 -附随义务 -从给付义务

1.主法律行为是指在两个有联系的法律行为中,不依赖于他行为而可独立存在的法律行为;而须依赖于他行为而存在的法律行为,就为从法律行为。   2.区分主法律行为与从法律行为的主要意义在于:从法律行为的命运决定于主法律行为,主法律行为不存在,从法律行为也不能存在。   3.比如甲乙签订借款合同,丙为乙提供担保签订了担保合同。借款合同是主法律行为,担保合同则是从法律行为。

试答一下: 附随义务区别于主给付义务,不履行附随义务当然构成违约,可向其主张违约责任,这个没有任何问题,关于在于能否以附随义务的不履行来解除双方之间的合同? 我国合同法关于合同解除主要有约定解除和法定解除两个解除情形,分别规定在合同法第九十三和九十四条,第九十三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九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那么不履行附随义务,如果约定的情况下,是可以以约定条件解除合同的。那么,问题在于没有约定,能否解除呢?从我国立法上来说,合同法94条规定了合同解除的法定情形,其并没有直接规定附随义务可以解除合同,一般是不履行主要债务可以理解为主给付义务且经催告仍不履行的情况下才能解除。笔者认为,在学理上分析,其并未意味着不履行附随义务一概不能解除,某些附随义务可以够成交易的重大事项,若不履行,交易无法进行,如此可以认为其不履行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从而解除合同。 以上。。简单作答,敬请大神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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