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的特有原则有哪些_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有哪些?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08 18:57:19 人阅读
导读: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的诉讼目的、主体、原则、证据制度、程序均有不同。具体如下:1、诉讼主体:刑事诉讼法涉及公、检、法等数家司法机关,当事人为自诉人、被害人、犯罪嫌...

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的诉讼目的、主体、原则、证据制度、程序均有不同。具体如下:

1、诉讼主体:刑事诉讼法涉及公、检、法等数家司法机关,当事人为自诉人、被害人、犯罪嫌疑人及被告人;而民诉法仅有人民法院一家诉讼主体,当事人有原告、被告及第三人。

2、诉讼原则:刑事诉讼法的特有原则如:未经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为有罪、辩护、依法不予追究等的原则;不同于民事诉讼法特有的处分、调解、支持起诉等的原则。

3、证据制度:在民事诉讼中,谁主张权利谁负责举证;在刑事诉讼中,只有被告(行政机关)负责举证。在刑事诉讼中,公诉人负有提供被告热有罪的证据、并加以证明的责任,被告人不负举证责任,但可以提供自己罪轻或无罪的材料为自己辩护。

4、诉讼目的:民事诉讼所要解决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权利和义务的争议;刑事诉讼所要解决的是涉嫌犯罪的人是否确实犯罪和犯什么罪以及应处何种刑罚的问题。

5、诉讼程序复杂程度不同。

刑法的三大基本原则是罪行法定原则、罪责行相适应原则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

1.行法定原则: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2.责行相适应原则: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的轻重相适应。

3.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基本含义是: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对于一切人的合法权益都要平等地加以保护,不允许有任何歧视。

1.刑事诉讼基本原则体现刑事诉讼活动的基本规律。这些基本法律准则有着深厚的法律理论基础和丰富的思想内涵。例如,审判公开原则要求法院的审判活动从形式到内容应当向社会公开,使得审判活动受到社会公众的广泛监督,这是审判程序公正的基本保证,也是司法审判活动的基本要求。

2.刑事诉讼基本原则是由《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的法律原则。刑事诉讼基本原则必须由法律作出明确规定,那些在法律适用过程中应当遵循的政治或理论原则,只要没有由《刑事诉讼法》作出明确规定,就不属于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基本原则包括两大类:一类是刑事诉讼和其他性质的诉讼必须共同遵守的原则,如: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原则;各民族公民有权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原则;审判公开原则;保障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原则;等等,我们称之为一般原则。另一类是刑事诉讼所独有的基本原则,如: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由专门机关依法行使原则;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原则;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原则,即刑事诉讼的特有原则。

3.刑事诉讼基本原则一般贯穿于刑事诉讼全过程,具有普遍的指导意义。刑事诉讼基本原则是规范和调整整个刑事诉讼程序的原则,适用于刑事诉讼的各个阶段,不仅国家专门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遵守,而且各诉讼参与人也应当遵守。一些具体的制度或原则,由于只适用于刑事诉讼的某一阶段或仅对某一专门机关或诉讼参与人有约束力,只解决具体的诉讼问题,因此不是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如:两审终审、上诉不加刑等。

4.刑事诉讼基本原则具有法律约束力。基本原则虽然较为抽象和概括,但各项具体的诉讼制度和程序都必须与之相符合。各项具体制度、程序是刑事诉讼基本原则的具体化,如果违背了这些制度和程序,就违反了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就必须承担一定的法律后果。

被告人为14岁以上不满16岁未成年人的案件,应该不公开审理,被告人为16岁以上不满18未成年案件的可以不公开审理.未成年人的年龄,是指被告人开庭审理时的年龄,而不是犯罪时的年龄,对于不满十八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在询问和审判时,可以通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刑诉法第18条)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审查起诉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应当询问未承认犯罪嫌疑人,询问未承认犯罪嫌疑人,应当通知法定代理人到场,(<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第17条)开庭审理前,应当通知未成年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出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19条)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询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询问未成年证人,被害人,应当通知监护人到场,(<未成年人保护法>第56条)应当指定辩护(对象:开庭审理时不满18周岁)(<高法解释>第36条)可诉可不诉的不诉--结合酌定不起诉理解.(属于未成年的酌定情节)对于犯罪情节轻微,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一般应当依法做出不起诉决定:1.被胁迫参与犯罪的2.犯罪预备\中止的3.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4.是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5.因防卫过当或者紧急避险过当构成犯罪的6.有自首或者重大立功表现的7.其他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情形的

刑事诉讼法的特有原则:

(1)公、检、法三机关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原则;

(2)审理刑事案件实行专门机关与群众相结合的原则;

(3)刑事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的原则;

(4)保障刑事诉讼参与人依法享有诉讼权利的原则;

(5)刑事审判实行陪审制度。

侦察权、检察权、审判权由专门机关行使;

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

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法律监督;

未经法院判决不得确定任何人有罪;

严格遵守法定程序;

不追究刑事责任不能追诉;

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依靠群众;

公开审判;

两审终审;

对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保障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

有权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有权获得辩护;

对外国人犯罪的适用我国刑事诉讼法和国际司法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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