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行政复议机关复议的_行政复议复议机关维持原判谁赔偿?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20 17:39:56 人阅读
导读:该句出自《国家赔偿法》第八条:“经复议机关复议的,最初造成侵权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但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加重损害的,复议机关对加重的部分履行赔偿义务”。...

该句出自《国家赔偿法》第八条:“经复议机关复议的,最初造成侵权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但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加重损害的,复议机关对加重的部分履行赔偿义务”。复议决定加重损害是相较于原决定,通常是复议机关变更原具体行政行为,做出的复议决定重于原决定。如在行政处罚中,原决定是行政拘留5天,经复议,变更为10天。但是《行政复议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在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范围内,不得作出对申请人更为不利的行政复议决定”,确立了禁止不利变更的原则。所以在实践中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加重损害的情形应该不会出现。

1根据有关司法解释规定:(1)经过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2)经过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3)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加重损害的,赔偿请求人只对作出原决定的行政机关提起行政赔偿诉讼,作出原决定的行政机关为被告;赔偿请求权人只对复议机关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的,复议机关为被告。2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其赔偿义务机关为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机关;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为赔偿义务的机关.

按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经行政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这是地域管辖,两个以上的法院都有合法的管辖权的,也有称为所谓共同地域管辖。此种情况,原告选择向其中一个法院起诉即可,当然要起诉两个共同被告。如果原告向两个以上的有管辖权的法院同时起诉的,即由最先收到起诉的法院管辖。

首先确定地域管辖,经复议的案件,无论复议机关是维持还是改变原行政行为,原机关和复议机关所在地法院均有管辖权。第二是确定级别管辖,经复议的行政诉讼,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以原机关确定级别管辖;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以复议机关确定级别管辖;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处理的,诉哪个就以谁确定级别管辖。注意:若被诉行政机关为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本辖区疑难复杂案件或者海关处理的案件,均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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