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题主的理解是对的。
大家都知道,信用证是一项有条件的在信用证这项业务里,涉及银行的有开证行、承兑行、通知行、议付行以及保兑行数个概念。
承兑行指对受益人提交的汇票进行承兑的银行,亦是付款行。用操作的白话说,就是当开证行收到开出信用证项下的(符合要求的)单据时,必须做出立即付款或者承诺付款(即承兑)的决定。当发出承兑的电报时,这家行就变成了“承兑行”。
当然,信用证项下有即期和远期两种,前者是银行见到单据就要承兑付款,后者是见单据后承诺按汇票到期时间付款。所以,承兑的确是针对有期限的远期信用证。
保兑行是当受益人不接受开证行的资信,要求加具受益人认可的银行的保兑,才会出现。通常情况下,开证行是由申请人自由选择的,有时候这些银行的国际评级比较低,(换句话说就是有倒闭风险,而信用证的承兑人即银行如果倒闭,则会让受益人损失惨重),这样受益人就不愿意接受这个信用证,导致生意失败。为了能够继续完成交易,找一个保兑行来对这个信用证进行保兑,是最好的办法,其意思是如果承兑行倒闭,由保兑行来履行付款责任,而这个保兑行的国际评级相对比较高,风险较小。说白了,就是大银行对小银行开出的信用证进行保证。
通知行通常会对受益人提出开证银行资信情况的建议,所以也可以说通知行不相信开证行。但是如果受益人坚持,通知行是无权决定是否要保兑的,除非通知行打算做议付。
我是空谷财谭,与您分享我的观点。
在信用证结算的过程中,保兑行和议付行的不同之处在于——保兑行如果接受了开证行的保兑指示,那么,在接受了受益人的相符交单之后,必须对受益人付款,且这种付款如同开证行付款,是没有追索权的。而议付行如果接受开证行的议付指示,那么,在接受受益人的相符交单之后,应该先于开证行向受益人垫款,但要扣除子垫款之日起到预计收到开证行的付款之日止的利息和手续费。且这种垫款是有追索权的,即当日后议付行没有收到开证行的价款,议付行有权向受益人追索其垫付的价款。一言以蔽之曰:在信用证结算的过程中,保兑行和议付行的不同之处在于:前者对受益人的付款是终局的,是没有追索权的;而后者对受益人只是垫款,因此是有追索权的。
你的理解基本正确。
更准确点的说,保兑行在保兑信用证下和开证行一样,承担第一付款承认。
保兑银行是指根据开证行的请求在信用证上加具保兑的银行。保兑银行在信用证上加具保兑后,即对信用证独立负责,承担必须付款或议付的责任。
保兑银行具有与开证行相同的责任和地位。保兑银行可以由通知银行兼任,也可由其他银行加具保兑。
在保兑信用证业务中,负第一性付款责任的是保兑银行与开证银行。 保兑信用证是指开出的信用证由另一家银行加以保证兑付的信用证。保兑银行与开证银行均负第一性的付款责任。信用证经保兑后,对受益人来说就取得了两家银行的付款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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