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87条内容是什么_劳动法第八十七条内容是什么?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21 15:07:22 人阅读
导读:《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本条是关于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法律后果的规定。  所谓“违反本法规定”,是指用人单位违反本法第三十六、三十九、四十、四十一、四十二、四十四、四十五条规定,以上规定都是强制性执行的,如果违反了,就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本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首先应尊重劳动者的选择,如果劳动者认为继续履行合同,就使该合同“恢复原状”,如果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劳动合同就可以解除或者终止,用人单位就要按照本法的第八十七条支付劳动者赔偿金(标准是经济补偿金的两倍)。

太猖狂了!跟着干了7年的老员工,居然还能拖欠人3个月工资,还明目张胆的让员工去告,不告不给发工资。超老师非得帮您分析到位,希望你看到尽快去公司所在地劳动局,申请仲裁,严惩这种嚣张的违法行为

第一,凭什么把属于自己的补偿要回来?

首先,用人单位应当在自然月结束的30天内结算工资,超过30天即构成拖欠工资。拖欠3个月工资不发,违反了《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七条的规定,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

其次,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解除劳动合同

最后,再根据《劳动法》第九十一条:“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补偿:(1)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第二,能得到什么补偿呢?

拖欠3个月工资未发,单位违法解除,可获得的补偿=【工资报酬】+【经济补偿】+【赔偿金】。

《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25%的经济补偿,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赔偿金。

所以说,劳动局警告完单位就尽快处理的最低补偿为:

  • 工资报酬=3500x3=10500元;

  • 经济补偿=3500x3x25%=2625元;

  • 赔偿金=3500x7x2=49000元;

故,补偿金最低=10500+2625+49000=62125元。

第三,证明材料一定要准备充足!

虽然,大家都明明知道《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是偏向保护劳动者的,但是,为什么这么多受害员工去劳动局仲裁却还是屡屡败诉呢

因为,劳动者不仅有去劳动局仲裁用人单位的权利,但是也有举证违法事实的义务。很多劳动者平时不注意积累资料,再遇上耍赖皮或者高薪请律师做法务的公司,就很容易被钻空子,导致仲裁失败。

所以,要想证明公司3个月不发放工资,就得证明劳动关系和考勤记录等,也就是劳动合同和考勤表

但是如果公司根本没有考勤怎么办?这时候最有力的证据就是社保权益记录或者同事的证言了!


希望你读完能有所帮助,并及时去劳动局申请仲裁,惩罚3个月未发工资的猖狂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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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按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赔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第八十条【规章制度违法的法律责任】

第八十条 用人单位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床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友付赔偿金。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该条中指到“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具体是指:

  1、最基本的条件要是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的,而非劳动者,而且双方没有达成协商一致辞(就是劳动者并不愿意解除)。

  2、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的,但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的用人解除劳动关系的条件。

  3、以上两点具备,就够成违法解除劳动关系。

  违法本法规定其实就是违反了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相关规定。

  下面是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相关规定,有准许解除条件和禁止条件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条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希望能对你有所帮助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扩展资料:《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的解释:惩罚性质的赔偿责任所对应的违法行为应该是严重的违法行为,至少应该是较严重的违法行为。在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三类规定中,用人单位违反任何一类规定,都是违法行为。但相比较而言,第一类规定是禁止性规定,违反该类规定无疑是严重的违法行为;第二类规定是关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应该具备的实体条件规定,如果用人单位违反该类规定,在不具备法定实体条件的情况下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应该是比较严重的违法行为;第三类规定是关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程序性规定,用人单位违反该类规定,只是表明用人单位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程序方面存在瑕疵,但用人单位在实体上还是拥有解除权或终止权的。因此用人单位违反该类规定应该是一般违法行为,不适宜对其适用惩罚性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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