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伪造证据什么罪_报案提供假证据犯什么?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22 12:31:50 人阅读
导读:伪造证据属于违法行为,要承担法律责任,但一般不用承担刑事责任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34条第3款规定,凡是伪造证据的,无论属于何方,必须受法律追究;...

  伪造证据属于违法行为,要承担法律责任,但一般不用承担刑事责任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34条第3款规定,凡是伪造证据的,无论属于何方,必须受法律追究;第36条规定,法庭查明证人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时,应当依法处理;第68条和第115条均规定,询问证人,应当告知他应当如实地提供证据、证言和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要负法律责任;第41条规定,公安机关对于罪该逮捕的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可以先行拘留。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胆敢在法庭上提供假证据是犯罪行为,在刑事诉讼中被称为"伪证罪"和‘伪造证据或妨害作证罪’,而在民事诉讼中叫做"虚假诉讼罪‘’。

那么,它们在法律上是如何规定的?

一,先谈一谈刑事诉讼中的"伪证罪"和‘伪造证据和妨害作证罪’。所谓”伪证罪"及相关罪各在《刑法》第三百零五条规定:在刑事诉讼中,证人丶鉴定人丶记录人丶翻译人对案件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丶翻译`记录意图陷害他人或隐匿罪证是‘伪证罪’,构成该罪会判处判徒刑丶拘役或管制。同时,在《刑法》第三百零六条还规定下列人员在刑事诉’讼中的下列行为也会以"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定罪处罚:辩护人丶诉讼代理人丶毁灭伪造证据,邦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威胁引诱证人作伪证的。一旦定罪将会处以徒期丶拘役或管制。

二,我们又再来谈一谈"虚伪诉讼罪"。在近三、四十年的民商交易活动,一方面改革开放后我国民商事活动空前活跃,推动了社会经济的高速发展和社会的进步,但是,另一方面在民商事活动纠纷也不断呈现,提起民事诉讼并在诉讼活动中制作假证严重影响人民法院审判活动,并借法院的审判之手在判决和执行中严重侵害国家、集体、个人合法权利,以及侵占他人财产逃避合法债务的虚假民事诉讼愈演愈烈的恶劣现状。全国人大常委会于于2015年8月29日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九)》第三十五条规定: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严重妨害司法活动和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或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或逃避合法债务实施了伪造证据的行为构成"虚伪诉讼罪",一旦经法庭审判定罪的将会依法被判处有期徒刑、拘留、管制。该罪名所涉犯罪行为的被查处,将会有利于打击利用虚假诉讼搞恶意串通和侵吞、诈骗、恶意避债的犯罪活动,还民商事经济活动一片清净的天地和良好的交易秩序。

一、作伪证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构成伪证罪。

  《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侵犯公民民主权利、人身权利和渎职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以伪证罪立案追究刑事责任:

  (1)伪证行为足以使他人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轻罪重判的;

  (2)伪证行为足以使犯罪分子逃避刑事处罚或者重罪轻判的;

  (3)伪证行为造成冤、假、错案的;

  (4)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为经济犯罪分子销毁罪证或得制造伪证的;

  (5)出于伪证行为致使他人自杀或精神失常的;

  (6)伪证行为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二、法条

  《刑法》第三百零五条 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伪造证据罪是什么

一、概念

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是指在诉讼活动中,唆使、协助当事人隐匿、毁灭、伪造证据,情节严重的行为。

二、犯罪构成

(一)客体要件

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对象则是当事人。

如果不是帮助当事人而是帮助当事人以外的他人毁灭、伪造证据,则不能构成本罪。所谓当事人,既包括刑事诉讼的当事人,如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及被告人等,又包括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如原告、被告、共同诉讼人、第三人等,还包括行政诉讼的当事人如原告、被告等。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所谓帮助,是指为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准备工具、扫除障碍、出谋划策、提供条件、撑腰打气、坚定其毁灭、伪造证据信心等。其既可以表现为体力上的、物质上的帮助,也可以表现为精神上的、心理上的支持。既可以是在诉讼中,有时也可以是在诉讼前。所谓毁灭,是指湮灭、消灭证据,既包括使现在证据从形态上完全予以消失,如将证据烧毁、撕坏、浸烂、丢弃等,又包括虽保存证据形态但使得其丧失或部分丧失其证明力,如砧污、涂划证据使其无法反映其证明的事实等。所谓伪造,是指编造、制定实际根本不存在的证据或者将现存证据加以篡改、歪曲、加工、整理以违背事实真相。

本罪为情节犯。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的行为,必须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才能构成本罪。虽有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的行为,但如不属于情节严重,也不能以本罪论处。所渭情节严重,则主要是指动机卑劣的:多次进行帮助的;帮助重大案件的当事人的;因其帮助行为导致诉讼活动无法进行、中止的;造成错案的;影响恶劣的;等等。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年满l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

(四)主观要件

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即行为人明知对方是案件的当事人但为了达到帮助当事人的目的仍决意实施帮助其毁灭伪造证据的行为。

三、认定

(一)司法工作人员为了徇私枉法、枉法裁判而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的,又触犯徇私枉法罪或枉法裁判罪,属牵连犯罪,对之,应当择重罪即徇私枉法罪或枉法裁判罪从重处罚。

(二)本罪与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罪的界限

(1)主体不同。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年满l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而后者为特殊主体,只有刑事诉讼中的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才能构成其罪。

(2)帮助的对象不同。本罪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中的当事人,既包括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也包括民事、经济、行政诉讼中的当事人;而后者的当事人,则仅限于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

(3)毁灭、伪造的证据范围不同。本罪证据既可以是刑事诉讼证据,也可以是民事、经济及行政诉讼证据;而后者则仅限于刑事诉讼包括附带民事诉讼的证据。

(4)对情节的要求不同。本罪必须以情节严重为构成要件;而后者则无这一要求。

(5)发生的时间不同。本罪既可以发生在刑事诉讼中,又可以发生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中,还可以发生在上述诉讼前;而后者则仅只能发生在刑事诉讼中。在刑事诉讼前,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构成犯罪的,仍要以本罪治罪科刑,而不是构成后罪。

(6)所侵犯的客体不尽相同。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既包括司法机关正常的刑事诉讼活动,也包括司法机关正常的民事、经济、行政诉讼活动;而后者则所侵害的仅是司法机关正常的刑事诉讼活动

四、处罚

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因为刑法当中的伪证罪只是惩治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帮助行为人作伪证的行为,而民事诉讼中证人帮助当事人作伪证的行为就要另寻其他罪名处理,也就是要对民事诉讼中证人作伪证的行为以帮助伪造证据罪定罪处罚,其立案标准是严重阻碍了审判过程,加重了司法成本。同时要注意下面一些情形:


1.当事人教唆本罪的行为人(即证人)在民事诉讼中帮助自己作伪证的,当事人无罪,证人依然构成本罪。

2.经过当事人的同意在民事诉讼中帮助当事人伪造对其不利的证据,两者都无罪。

3.当事人与证人事先通谋由当事人提出虚假的民事诉讼,证人故意做虚假证言,帮助当事人作伪证的,证人同时构成虚假诉讼嘴和帮助伪造证据罪,择一重罪论处。

4司法人员犯了本罪,从重处罚。

希望对您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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