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医疗告知的方式_关于医疗告知义务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23 12:09:59 人阅读
导读:你好,百万医疗险是一款市面上常见的、很受欢迎的基础性险种,以保费少、保额高、杠杆大为特色,几乎是每个有资格购买保险的人的基本配置险种。但较之于重疾险、寿险等险种...

你好,百万医疗险是一款市面上常见的、很受欢迎的基础性险种,以保费少、保额高、杠杆大为特色,几乎是每个有资格购买保险的人的基本配置险种。但较之于重疾险、寿险等险种,百万医疗的健康告知相对严格,投保时要怎么进行如实告知呢?

目前我国保险行业施行的是问询告知,即问到了就回答,没有问到的就不回答。一般百万医疗会问到的情况有以下几种:

  • 是否有被保险公司拒保、拒赔的记录;
  • 一定时间内(一般有一年、两年、五年)是否有就诊、住院的经历;
  • 一定时间内(一般有一年、两年、五年)是否有体检报告异常的经历
  • 是否有某种疾病的既往症,下面会列出一系列相关的疾病名称,包括呼吸系统、消化系统、血液循环系统、神经系统、内分泌系统、生殖系统等
  • 是否从事高危职业
  • 某种疾病家族史
  • 针对女性的特殊问询,包括是否怀孕、是否有乳腺、生殖系统方面疾病或异常

由此可见,百万医疗的问询范围是非常广泛的,因为它承担的保险责任跟就医有关,那么所有可能发生就医的情况都有可能被除外。一般来说,百万医疗加费的情况并不多见,常见的就是除外责任。

针对健康告知提到的问询,如果有回答为“是”的情况,还需要简洁地介绍一下事情的大致经过,并说明目前情况,最重要的提交相关资料。保险公司的核保老师会根据提交的资料作出对应的核保结论。

简单来说,百万医疗的健康告知是第一个环节,如果有不符合的情况,就会进入智能核保或者人工核保,核保通过了才能进行下一步投保。它是一个连续的过程,彼此并不冲突。健康告知和人工/智能核保两个标准都是标准,在不同的环节起到不同的作用,都是为了帮助保险公司筛选适合的人群,并没有此消彼长之说。

保险产品的健康告知,密切关系到以后的理赔,不管是医疗险、重疾险还是防癌险、寿险,都务必要认真对待。不要马马虎虎,一目十行的全部选“否”,给自己日后理赔带来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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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下健康告知的问题。

对于健康类保险,包括但不限于:

  • 医疗险;
  • 重疾险;
  • 人寿保险。

无论给谁投保,都需要进行健康告知!

在中国内地,一般都有《健康问卷》,投保人需要根据健康问卷上面的问题,如实作答,不要对于过往的病况刻意隐瞒,否则保单效力会受到影响!

对于部分人士,例如小孩子,或者年轻人,由于年纪小,身体非常健康,没有任何健康问题及医疗记录,所以,投保起来相当方便。

但是,切勿以为不需要进行健康告知!

以小孩子为例,所需要留意的健康告知内容包括:

  • 出生时,是否早产?
  • 出生体重是否正常,是否由ICU经历?
  • 是否有出生缺陷?

等等。

所以,无论帮谁投保健康类产品,都需要重视健康申报!否则,拒赔风险需要自行承担。

您好!健康告知是属于告知中的一种,是将被保人的身体健康状况告知给保险公司,供他们做风险评估,来确定是否可以承保的过程。

在保险行业中有两种告知方式,无限告知和询问告知(有些也叫有限告知)。无限告知是指客户必须主动把和投保相关的所有个人事项告诉保险公司。询问告知即是保险公司问什么,客户答什么即可。

就目前来看,我国主要是采用“询问告知”,也就是保险公司问,投保人必须要如实回答。一般线下投保有健康告知书,线上投保有告知条款。

一、《侵权责任法》的规定 《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

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二、《执业医师法》的规定 《执业医师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医师应当如实向患者或者其家属介绍病情,但应注意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医师进行试验性临床医疗,应当经医院批准并征得患者本人或其家属同意。三、《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在医疗活动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将患者的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等如实告知患者,及时解答其咨询;但是,应当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四、《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医疗机构施行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必须征得患者同意,并应当取得其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时,应当取得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五、《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二条规定,医疗机构应当尊重患者对自己的病情、诊断、治疗的知情权利。在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时,应当向患者作必要的解释。因实施保护性医疗措施不宜向患者说明情况的,应当将有关情况通知患者家属。《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八条规定,特殊检查、特殊治疗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诊断、治疗活动:(一)有一定危险性,可能产生不良后果的检查和治疗;(二)由于患者体质特殊或者病情危笃,可能对患者产生不良后果和危险的检查和治疗;(三)临床试验性检查和治疗;(四)收费可能对患者造成较大经济负担的检查和治疗”。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这是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一般应尽的义务。除此以外,如果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要告知拟实施的方案与替代方案的优缺点,上述说明如果不宜向患者说明,如将会造成患者悲观、恐惧、心理负担沉重,不利于治疗,医务人员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患者有权了解医疗和护理上适宜的替代方法,有权了解实质性的风险,有权了解病历、化验等各种与其病情有关的资料。患者在知晓自己病情并了解该医疗行为风险的基础上,作出是否同意该医疗措施的决定。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床位不满100张的医疗机构,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每年校验1次;床位在100张以上的医疗机构,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每3年校验1次。

校验由原登记机关办理。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逾期不校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仍从事诊疗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补办校验手续;拒不校验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故 你的行为虽有过错,但不能认定为非法行医,但要及时补校验,如果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在责令整改后,依旧不补校验的可以按非法行医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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