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人证言是直接证据吗_证人证言可否作为证据使用?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25 11:11:10 人阅读
导读:按实际情况,如果证人证言是通过合法的方式获得的,虽然是在行政案件中所收集,仍然可以按实际情况刑事案件中使用。另外,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相关...

  按实际情况,如果证人证言是通过合法的方式获得的,虽然是在行政案件中所收集,仍然可以按实际情况刑事案件中使用。   另外,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四十八条 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   证据包括: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证人证言有直接证据,也有间接证据,应当具体情况具体分析。证人证言是证人就其所感知的案件情况向法院所作的陈述。因为各种诉讼案件都是社会上发生的,案件一经发生,往往就会被人所感知,因此借据证人的证言来查清案件事实为古今中外的法律所重视,也是各国民事诉讼中运用最广泛的一种证据形式。所谓直接证据,就是以直接方式与案件主要事实相关联的证据,即能够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所谓间接证据是指与待证的案件事实之间具有间接联系,不能单独、直接证明案件事实,因而需要与其他证据结合起来才能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间接证据也称“旁证”。在司法实践中,直接证据通常表现为各种言词证据与书证、视听资料。间接证据的表现形式纷繁芜杂,物证、勘验笔录、鉴定结论通常属于间接证据。证人证言不一定都是直接证据,如果证人证言能够直接证明案件的主要事实,就属于直接证据。例如,亲眼目睹一起抢劫案件发生过程的证人的证言,就是直接证据。划分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的标准是证据与案件主要事实之间的关联方式,或者说证据与案件主要事实之间的证明性质。凡证据都具有关联性,但是关联的方式有所不同。直接证据与案件主要事实的关联是直接的,是没有中间环节的。间接证据与案件主要事实的关联则是间接的,是通过其他证据连接的。凡证据都具有证明功能,但是证明的性质有所不同。直接证据对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明具有直接性,即可以不依赖于其他证据,“一步到位”地直接证明案件的主要事实。间接证据的证明则具有间接性,即必须与其他证据连接起来,而且往往要以某种推论为中介才能证明案件的主要事实。间接证据不能单独、直接地证明案件的主要事实,但是可以单独、直接地证明案件事实中的某个情节或片断。换言之,间接证据对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明具有间接性,但是对于案件事实中某个情节或片段的证明则可能具有直接性。由此可见,区分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的关键问题是要明确什么是案件的主要事实。

原始证据。 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是理论上对证据材料的一种分类.区别的标准不是是否变更意思表示,而是其来源.是第一手还是第二手.举个简单的例子:一般情况下,自己亲眼看到的是原始证据,听其他人说的则是传来证据.

法庭不会采用。孤证只能作为侦查阶段的线索,不能作为庭审证据。

孤证并不是【只有一个人知道的证据】,而是指【无法与其他证据互相印证形成有说服力的证据链的证据】,在没有其他任何证据可以互相对比印证的情况下,单个证人的证言就没有法律效力。

他自己知道他说的是事实,没用,法庭采信的是大家都能认可的证据,得控辩双方律师和陪审团都认为他说的是事实,才行。

即使这个全知者被全世界的人认可【他确实知道每一件事的详情】,也无法保证他说出来的都是真的、不是他出于某种目的而瞎编的。

你好!你所述问题是工伤认定中的人社部门的实际操作问题。在现实生活中,很多用人单位与职工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职工发生工伤事故在申请工伤认定时,人社部门往往会因为没有书面劳动合同而不予受理申请或者受理申请并要求职工提供证明劳动关系的补充材料。下面,我就该问题提出如下分析意见,以供参考。

一、从现行法律规定看,职工与用人单位未签订劳动合同并不影响人社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

(一)《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提起工伤认定申请应该提交:《工伤认定申请表》、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医疗诊断证明等三项材料。从该《条例》规定来看,只要职工提供了证明劳动关系的材料,人社部门应当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不论证明劳动关系的材料是否为书面劳动合同。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劳动行政部门在工伤认定程序中是否具有劳动关系确认权请示的答复》明确,人社部门在工伤认定程序中,具有认定受到伤害的职工与企业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职权。可见,人社部门在工伤认定程序中,直接确认存在劳动关系法的,人民法院是支持的。因此,人社部门在工伤认定程序中,具有确认劳动关系的职权。

二、从工伤认定实务来看,人社部门往往会要求职工提供劳动合同或者确认存在劳动关系的仲裁书。

(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人社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发现劳动关系存在争议且无法确认的,应告知当事人可以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劳动关系依法确认后,当再恢复工伤认定程序。该规定表明,人社部门在工伤认定程序中,可以直接确认劳动关系,对于存在争议且无法确定的,由职工提起劳动争议裁决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二)人社部门作为行政部门处理日常行政事务,如果对于复杂的工伤保险案件直接认定职工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可能面临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风险,同时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要求会更高。因此,对于职工未提供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人社部门往往会要求职工提起劳动争议仲裁确认劳动关系后,再受理或者恢复工伤认定程序。

三、从以上分析可以得出,在工伤认定程序中,人社部门对于是否直接确认存在劳动关系是有选择权的。

(一)对于劳动关系简单清楚且没有争议的,人社部门可以直接确认存在劳动关系。这样可减少工伤认定的仲裁程序,缩短工伤认定时间,职工可以早日获得工伤赔偿,能够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二)对于劳动关系存在疑难复杂情节,职工与用人单位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争议较大且人社部门无法确认的,应当由职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确认存在劳动关系后,再受理或恢复工伤认定程序。这样可以让人社部门减少被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风险,可以缩短工伤认定时间,对于职工来说还是有利的。

(三)在工伤认定实务中,确认建筑工人与施工企业存在劳动关系往往非常复杂。在建设工程领域,目前还比较普遍的存在违法分包、挂靠等现象,并且建筑工人有时只知道是是谁让他上工地工作的,却不知道实际为哪个企业工作。对于这些情况由人社部门确认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是比较困难的,由职工先提起劳动争议仲裁确认劳动关系后,再进行工伤认定是比较可行的。

四、对于人社部门出具的《工伤认定不予受理通知书》或者《工伤认定补充材料通知书》可以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一)对于人社部门要求职工提供超过《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材料的,职工可以向上一级人社部门或者当地政府提起行政复议;对于行政复议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不经行政复议程序,直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对于复杂的工伤案件,职工应当先提起工伤认定申请,人社部门出具补充材料通知书后,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确认劳动关系。这样做可以使工伤认定程序中止,避免职工超过工伤认定申请的一年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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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谈不上证据,确切的说是提供事实,描述虚假事实是要承担责任的

证人证言是民事诉讼证据的一种。法律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除特殊情况经法院许可可以提供书面证言外,由法院通知后应出庭作证。

证人证言的证明效力和证明力的大小,应通过庭审质证后由法庭确定。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会影响到证明力大小,并不必然导致无证明力。

通常证人证言相对于书证、物证等证据,证明力会弱,往往属于间接证据,因为证人不是直接当事人,除非双方曾一致同意由第三人做证人。所以,证人证言通常需结合其他证据相互印证。

证人应如实作证,作伪证,会面临罚款、拘留的处罚。指使他人作伪证,可能面临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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