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请求变更的期限_增加或变更仲裁请求会不会延长开庭时间?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30 02:41:36 人阅读
导读:一、从劳动仲裁委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算,最迟需要在60日内结束。劳动仲裁的具体程序如下:1.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

一、从劳动仲裁委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算,最迟需要在60日内结束。劳动仲裁的具体程序如下:

1.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

2.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将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被申请人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后,应当在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答辩书。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答辩书后,应当在五日内将答辩书副本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未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

3.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在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将仲裁庭的组成情况书面通知当事人。

4.仲裁庭应当在开庭五日前,将开庭日期、地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当事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在开庭三日前请求延期开庭。是否延期,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决定。

5.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只要仲裁期间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劳动者就可以要求公司支付仲裁期间的工资。若劳动者已经跟用人单位终止及解除劳动有关系的,则不能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工资。

但若因企业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员工提起要求恢复劳动关系的仲裁请求,最终员工请求获得支持的,仲裁或诉讼期间,员工未提供劳动是用人单位的原因造成的,公司应按照员工正常上班向其支付劳动争议期间工资。

三、值得注意的是,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上述时间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京悦所袁康迪、夏烨)

1、劳动仲裁开庭前,可以变更或者追加仲裁请求,需要书面向劳动仲裁委提交;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申请人可以放弃或者变更仲裁请求。被申请人可以承认或者反驳仲裁请求,有权提出反请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四条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第三十五条诉讼过程中,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的性质或者民事行为的效力与人民法院根据案件事实作出的认定不一致的,不受本规定第三十四条规定的限制,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变更诉讼请求。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指定举证期限。

可以变更仲裁,只能在开庭前变更。最好是早点好,因为变更请求,就等于重新申请仲裁,要给对方十天的答辩期,如你的变更请求送达到对方时,离开庭时间不到十天时,按程序原则是要推迟开庭。

1、仲裁庭裁决案件,应当自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45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5日。

2、有下列情形的,仲裁期限按照下列规定计算:

  (一)申请人需要补正材料的,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的时间从材料补正之日起计算;

  (二)增加、变更仲裁申请的,仲裁期限从受理增加、变更仲裁申请之日起重新计算;

  (三)仲裁申请和反申请合并处理的,仲裁期限从受理反申请之日起重新计算;

  (四)案件移送管辖的,仲裁期限从接受移送之日起计算;

  (五)中止审理期间不计入仲裁期限内;

  (六)有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另行计算的其他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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