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述我国的刑事辩护制度_刑事辩护的目的是什么?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12 21:01:00 人阅读
导读:《中华人民共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编总则,第一章任务和基本原则中第十一条规定,……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人民法院有义务保证被告人获得辩护。第十二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判...

《中华人民共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编 总则,第一章 任务和基本原则 中第十一条规定,……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人民法院有义务保证被告人获得辩护。第十二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保证了人们的司法公正和嫌疑人的合法权利。这是我国以法治国的体现,和法制的进步。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我们可以看出题主先入为主,未经法院审判就认定其为杀人犯显然是不正确的。而应该是犯罪嫌疑人。那么律师为什么要给杀人犯罪嫌疑人辩护呢?原因如下:

1,这不是律师的初衷,而是法律的规定,是维护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

2,第十二条也明确规定未经法院判决有罪,任何嫌疑人是无罪的。也就是说在法庭上公诉人必须拿出充分的证据证明嫌疑人有罪。而不是嫌疑人自证有罪。这也是我国司法改革中的"疑罪从无"的巨大进步!如此,可以避免许多冤假错案的发生,也就是让证据说话!

3,作为杀人案事关人命,更要慎之又慎。既不能放过一个恶魔也不能冤枉一个无辜。因此,控辩双方将会对所有的人证,物证进行举证认定。这是律师以法律和证据为被告作无罪或轻罪辩护的职责。

4,律师还要对犯罪嫌疑人作案动机,精神健康状况,如果是杀人,是故意还是过失,有无自首或悔罪表现,有无立功赎罪情节等进行调查取证以法为自己的被告辩护,争取法官对犯罪嫌疑人量刑时的参考。

《律师法》也明确了律师的执业要求和操守,对于违背律师法的行为将以法严惩。因此,律师以法为杀人犯罪嫌疑人辩护是法律的要求,而不存在所谓律师的初衷。

一、受害人的当事人地位和权利保障不力,应当规定受害人更多的程序起动权利,从而使辩护方可直接与受害人交锋。

二、证人保护制度不完善,应加大各种保护力度,以便更多的证人出庭作证,从而而辩护有人证的支持.

三、保障律师权利不足,刑事诉讼法与律师法存在一定冲突,如会见权方面是否得到侦察机关批准的问题上,实践中存在矛盾和不清之处。

从司法公正的角度来讲,辩护律师的辩证应该要公平公正。但理想很丰满,现实却很骨感,在实际的诉讼案件中律师的辩证不能做到完全公正。这是因为: 其一、律师是个知识密集型的服务行业,每个人的素质高低不一样,在对证据的调取和运用上难免出现断章取义、唯我所用的现象。而律师既然是个服务行业,就要生存,只有千方百计打赢官司才有名声,有了名声就等于有了服务对象,从这点看有些律师往往会不择手段,于是就难于做到辩证的公正。其二、在刑事诉讼中,控方和辩方在对证据的调查和运用上,本应体現出公诉机关的控诉职能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的辩护职能之间是一种对立统一的辩证关系,而事实上,目前我国刑事诉讼程序中的举证制度普通存在控辩双方取证权利、举证义务、对案件和知情权等方面的不对等,有的法官又往往处于偏听偏信状态等现象,这就会影响到辩护职能的实现,也阻碍了辩护律师对案情的平等知情权和调查取证权的实现。久而久之,有些律师就剑走偏锋,不是把精力全部放在调查取证上,而是挖空心思收集假证丶伪证,使得案件审理做不到公平公正。当然,随着我国司法改革的逐步进入深水区,也随着法制的日益健全和完善,律师在辩护中的辩正一定会越来越公正,因为这毕竞是一个好律师的起码操守。

在刑事诉讼中,设立指定辩护制度的目的保障特殊性质的被告人获得刑事辩护的权利,这也是我国保障人权的一种体现。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未成年人犯罪、聋哑人犯罪、可能的被处死刑的被告人,如果当事人自己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应该由法院通过当地法律援助中心,指定辩护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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