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有工资。1、劳动者擅自离岗,用人单位可以按劳动合同法三十九条(二)解除劳动合同;2、劳动者付出的劳动,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工资,用人单位应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时结清工资,或者在下一个发薪日支付;3、劳动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承担赔偿责任,用人单位可以依法按比例扣款。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第九十条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九条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第十六条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从你的描述来看,这个厂的厂规确实比较苛刻,但如果你不写辞职报告就走的话就领不到当月的工资。如果你当初签的劳动合同有不辞职走人属违约的话,你可能还要负违约责任。所以你还是先辞职,拿了工资再离开。
只要提前一个月递交了辞职报告,一个月后就算用人单位不批,也可以走人,也能拿到应得的工资。如果用人单位不答应给工资的话,你可以到当地的劳动仲裁部门投诉、
自动离职会有工资?
1、员工在试用期内未打辞职报告自动离职,用人单位应支付工资的,但是因自动离职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可以要求职工承担赔偿的。2、《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有一个HR朋友,跟我分享了一件他们公司的事情,也是一个员工辞职,然后提出离职后的第二天就自己不来上班了,这种情况下,公司就对这个员工按自动离职处理,在公司里自动离职是不会发工资的,不仅不发工资,因为涉及到旷工,还会倒扣工资,虽然存在倒扣工资的可能,但是因为员工离职了也找不到人,所以除了把应发的工资扣了之后,也不会再找员工要补扣的工资了。
但也有特殊情况,就是有一个员工自动离职后,因为他的一级档案在公司里挂靠,后来他需要回来公司办理档案的转移,当时人力资源部负责人正在惩治这种自动离职的员工,就说转档案可以,但现需要将离职手续办了,并且按公司规章制度把该扣的工资给扣了,后来公司给他按旷工3天自动解除劳动合同的方式给他办理了离职,并且按旷工一天扣三天工资的方式核算了他应该补扣的工资,最后算下来他需要向公司补交1000多元才能顺利办理离职。
虽然很不想交,但公司的规章制度他是签字确认了的,所以公司的扣罚是有道理和依据的,另外他需要公司配合转移档案,所以只能把这部分钱交了,然后转走档案。其实如果他当时不那么随意,这1000多元就不至于交了,而且还可以拿到正常出勤的工资,但后悔也是没有用了。
这就告诉我们无论在哪里,都需要按规定按流程办事,这不仅是遵守规章制度,更是对自我的尊重和保护,离职就应该办理离职手续,只有这样才能合规合理地拿到属于自己的工资。
公司还真不是菜园门,你想走就能走的,一旦贸然走了,至少在工资这块是绝对没有的,甚至如还要倒找钱给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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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法律上来说,是公司的错。
虽然就常理来看,我们觉得很不应该、不合理、难以理解。但从劳动法的角度或者其他涉及法规的角度来看,员工不进行工作交接,公司就扣发工资的行为确实是不合法的。
但我们注意,
1、 是“应当”,不是“必须”。
劳动法并没有明确说明,员工离职,就必须配合公司完成工作交接,如果不交接,公司可以采取扣发工资、不办理离职转移等等,所以,单独从法规的角度来看,对员工并没有实际性的约束。
2、 如果没有配合完成工作交接,因个人原因造成公司损失的,公司可以要求赔偿。
但在实际的实施中:
(1)公司可以要求赔偿,但事实上,损失是很难量化的,相对应的,赔偿也很难量化。
公司并不能直接就主张,因为员工没有进行工作交接,给公司造成损失,就直接扣发离职那个的全部工资,或者是扣发部分工资,因为并没有参照的依据。
(2)这要求公司在劳动合同中,或者其他公司的制度中有相关的规定:员工不进行工作交接,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可以要求赔偿。
在实际的操作中,存在两种现实的困难,一种是:公司相关制度中没有这方面的规定;另一种情况是:公司即使有这方面的规定,也并不是可以直接就可以作为证据或者是依据的。因为,一个制度可以作为证据,需要规章制度的内容是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且是通过民主程序公布过的。
另一方面,对于员工给单位造成的损失,单位并不是就能直接扣发员工的工资的。按照劳动法规定,单位经济损失的赔偿,确实是可以从员工的工资中扣除,但劳动法也规定,扣除的金额不得超过员工当月工资的20%,扣除以后剩余的工资如果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该按照最低工资标准发放。因此,并不能就直接扣除劳动者所有的工资。
但这一条在实际的实施中,也会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确定,有些地方在具体的实施中,法院也会考虑到员工离职以后,单位按月索赔是没有可能的,所以,也会支持单位一次性赔偿的请求,但赔偿数额由人民法院根据劳动者的过错程度、造成损失的大小等具体情况酌情进行确定。
(3)大部分公司都不会进行追究
一般来说,不办理离职手续、工作交接并不会造成很大的损失,即使是造成一些麻烦、损失,大部分公司也觉得没有必要,不会进行追究。除非是员工不进行工作交接真的给公司造成重大的损失,或者员工在离职时,带走公司一些重要的资料、物件等,公司才会述诸法律,进行追究。
这条规定,并没有什么可以进行深度解读的地方,就是字面的意思:在单位和员工解除合同的同时,单位就应该一次性付清员工的工资。
因此,在员工离职以后,公司扣发、暂扣工资的行为必然是有风险的。
综上所述,如果公司因为员工没有进行工作交接,就扣发员工的工资,是有劳动风险的。或许我们会想,那对于员工离职,需要配合公司完成工作交接就没有任何约束了吗?
很多公司采用的方法是不给员工出具离职证明、不为其办理保险、档案的转移等,但这样的做法同样是有风险的,因为劳动法也规定,在员工离职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单位应为其办理保险等转移,出具离职证明。
因此,单位能使用的手段,能合法的,只是如果员工是劝退有经济补偿金的,可以等员工进行工作交接后,再进行经济补偿金的支付;如果员工未进行工作交接的,确实造成损失的,可以诉诸法律;可以在员工下一单位进行背调时,如实告知情况。
作为劳动者的我们来说,离职时见人品确实是有一定的道理的,即使是自己已经提出离职了,和单位已经没有任何关系了,也要有自己的职业素养,认真配合完成工作交接,好聚好散。退一步讲,即使不在意自己的职业素养,不进行工作交接,毕竟行业的圈子那么小,对你之后的发展也是有影响的,何必做一些损人不利己的事情。
你擅自离职,没有提前30天书面提出,那你离职行为违法。
用人单位应该全额支付你的工资。不过,如果你违法离职给用人单位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例如招聘你产生的费用.
用人单位可以要求你承担违法离职给他公司造成的损失。没造成损失的,工资应该都给你。是否造成了损失,也是单位来进行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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