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人的权利与义务_委托人的权利与义务是什么?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7-02 22:05:20 人阅读
导读:一、这里有两个合同关系:1、物业公司和小明的代理合同;2、小明和小红的代理合同。二、合同具有相对性,物业公司只与小明有权利和义务关系,与小红没有关系,物业公司和...

一、这里有两个合同关系:1、物业公司和小明的代理合同;2、小明和小红的代理合同。二、合同具有相对性,物业公司只与小明有权利和义务关系,与小红没有关系,物业公司和小红没有权利和义务关系,小红只能向小明主张权利。三、委托方书面声明有效。如果物业和小明的委托合同或者授权委托书中约定,小明可以再次委托其他人办理,那小明和小红的委托合同就是得到物业公司的认可,有效的,小红可以向物业主张权利,如果将来小明违约的话。四、如果委托方没有书面声明,即物业和小明的合同或者授权委托书中没有约定转委托,那小红就不能向物业主张权利,但是小明和小红的合同约定合法有效,小红只能向小明主张违约责任,如果小明没有履行约定。五、小红要想保障自己权益,那在和小明签约时,要求其出示物业的委托合同原件,并及时向物业求证。建议将原件进行公证,一般情况下小红是无法保留原件的。

受托人应当履行哪些义务?  答:在信托管理中,受托人以为受益人最大利益行事为基本职责,受托人义务主要有下列八项:  (1)诚实信用、谨慎和有效管理义务  (2)忠实义务  (3)分别管理义务  (4)亲自管理义务  (5)保存记录义务  (6)定期报告义务  (7)依法保密的义务  (8)向受益人支付信托利益的义务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398~406条,受托人有以下权利义务:

1、受托人因处理委托事务垫付的必要费用,委托人应当偿还。

2、受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处理委托事务。需要变更委托人指示的,应当经委托人同意;因情况紧急,难以和委托人取得联系的,受托人应当妥善处理委托事务,但事后应当将该情况及时报告委托人。

3、受托人应当亲自处理委托事务。经委托人同意,受托人可以转委托。转委托经同意的,委托人可以就委托事务直接指示转委托的第三人,受托人仅就第三人的选任及其对第三人的指示承担责任。转委托未经同意的,受托人应当对转委托的第三人的行为承担责任,但在紧急情况下受托人为维护委托人的利益需要转委托的除外。

4、受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要求,报告委托事务的处理情况。委托合同终止时,受托人应当报告委托事务的结果。  

5、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该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但有确切证据证明该合同只约束受托人和第三人的除外。

6、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时,第三人不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受托人因第三人的原因对委托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委托人披露第三人,委托人因此可以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但第三人与受托人订立合同时如果知道该委托人就不会订立合同的除外。 因委托人的原因对第三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第三人披露委托人,第三人因此可以选择受托人或者委托人作为相对人主张其权利,但第三人不得变更选定的相对人。委托人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的,第三人可以向委托人主张其对受托人的抗辩。第三人选定委托人作为其相对人的,委托人可以向第三人主张其对受托人的抗辩以及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抗辩。  

7、人处理委托事务取得的财产,应当转交给委托人。  

8、受托人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人应当向其支付报酬。因不可归责于受托人的事由,委托合同解除或者委托事务不能完成的,委托人应当向受托人支付相应的报酬。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9、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无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受托人超越权限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10、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时,因不可归责于自己的事由受到损失的,可以向委托人要求赔偿损失。  

11、委托人经受托人同意,可以在受托人之外委托第三人处理委托事务。因此给受托人造成损失的,受托人可以向委托人要求赔偿损失。  

12、两个以上的受托人共同处理委托事务的,对委托人承担连带责任。  

13、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因解除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以外,应当赔偿损失。  

14、委托人或者受托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破产的,委托合同终止,但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根据委托事务的性质不宜终止的除外。  

15、因委托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破产,致使委托合同终止将损害委托人利益的,在委托人的继承人、法定代理人或者清算组织承受委托事务之前,受托人应当继续处理委托事务。  

16、因受托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

委托人委托代理机构代理记账的,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1、对本单位发生的经济业务,必须填制或者取得符合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原始凭证;

2、应当配备专人负责日常货币收支和保管;

3、及时向代理记账机构提供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的原始凭证和其他相关资料;

4、对于代理记账机构退回的要求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进行更正、补充的原始凭证,应当及时予以更正、补充。

在委托代理中,委托人和代理人之间的权利义务是相互对应的,委托人的权利也就是代理人的义务,代理人的权利也就是委托人的义务。下面从义务的角度来分析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代理人的义务主要有以下几项:  (1)忠实地、勤勉地履行代理职责。代理人应为了委托人的利益,按照委托人的要求,在授权范围内积极、认真、有效地进行代理行为,如果由于代理人疏于职责而致使委托人遭受损失的,代理人应对本人负赔偿责任。代理人不得从事任何有损于委托人利益的行为。这既是一般伦理的要求,又是法律规定的代理人的义务。代理人在为代理行为时应尽到一定的注意义务,而根据代理属于有偿或无偿,代理人所尽到的义务也并不相同。在无偿代理的情况下,代理人应当尽到与处理自己事务相同的所谓的同一的注意义务,对此义务的违反则构成具体的轻过失;而在有偿代理关系中,代理人应当负担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否则构成抽象的轻过失。  我国《合同法》第399条规定:“受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处理委托事务。需要变更委托人指示的,应当经委托人同意;因情况紧急,难以和委托人取得联系的,受托人应当妥善处理委托事务,但事后应当将该情况及时报告委托人。”代理人在代理过程中,原则上应当遵从本人的指示。本人的指示,是在代理过程中本人以自己的意思干预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的意思表示的自由,由于代理的效果归属于本人,且通常本人更清楚后果对于自己的利害,因此,代理人应遵从本人指示。但在法定代理的情况下,以及本人有充足理由证明本人的指示不利于本人的利益,且当本人知道这种不利的存在时可以推定本人不会为指示时,则应当解释为代理人不负担遵从本人指示的义务,但应当得到被代理人的事先同意或事后及时告知被代理人。  (2)将代理行为产生的权利和收益及时移转给委托人。获得代理行为产生的权利和收益,这是委托人的目的,也是代理人从委托人那儿取得报酬或拥金的主要依据,代理人应及时将这些权利和收益移转给委托人,不得无故延误,更不得据为已有。  (3)负担一定的报告义务。我国《合同法》第401条规定:“受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要求,报告委托事务的处理情况。委托合同终止时,受托人应当报告委托事务的结果。”代理人的报告义务主要有两方面,一方面是在代理活动进行中,代理人应该将与代理活动相关的重要信息报告给委托人,告知委托人代理活动进展的情况;另一方面是当代理活动结束时,代理人应该将代理活动的最终结果报告给委托人,以便委托人承担相应的代理结果。  (4)保守委托人的商业秘密。我国《合同法》第60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在代理关系中,代理人往往比较容易接触到被代理人的秘密,当此种秘密不具有违法性时,代理人当然要承担保密义务。代理人在代理合同有效期间或在代理合同终止之后,均不得把代理过程中所得到的有关委托人的保密情报、资料或其他商业秘密向他人泄露,也不得由他自己利用这些情报、资料同委托人进行不正当的业务竞争。  例如在一则侵权纠纷案中,原告系某民办公司,曾委托某甲帮其推销一种新技术产品,双方签有代理协议。由于代理业务进展的需要,原告向某甲出示了该公司新产品的技术图纸及其他相关资料,某甲将这些资料进行了拍照、复印。该代理协议终止后,某甲与另一乡镇企业联营,生产与原告公司相同的产品。因为某甲将其获得的有关该产品的技术图纸和其他资料提供给了联营企业,后被原告发现。原告遂以某甲为被告,以联营企业为第三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联营企业立即停止生产、销售该项产品,要求某甲赔偿经济损失。法院依法判决原告胜诉。  (5)原则上不得将代理权转委托给他人。代理人应根据委托亲自进行代理行为,因为委托代理是基于委托人与代理人之间的相互信任关系而产生的;因此在一般情况下,代理人不得把委托人授予的代理权再委托给其他人,让别人替他履行代理义务。但在法律允许的特定情形下,转委托是可以的。  委托人的义务主要有以下几项:  (1)提供和补偿代理人因履行代理义务而产生的费用。这是指代理人因执行委托人的指示,完成委托人交给的特定义务而支出的费用或所受的损失。例如,委托人指示代理人在 当地法院对违约的客户进行诉讼,由此形成的费用支出或损失,代理人有权要求委托人子以补偿。但在一般情况下,代理人履行代理义务所进行的正常业务开支应由代理人自己负担,除非合同有特别约定或代理人能证明该项支出完全是为了执行委托人的指示,完成委托人交给的特定任务而直接产生的。  (2)提供必需的材料或资料。为了便于代理人顺利完成代理事务,尽早实现授权目的,委托人应向代理人提供开展代理业务所必需的材料,如订单、样品、广告晶、宣传资料、客户信息等。  (3)承担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委托人对代理人在委托授权范围内所进行的行为的法律后果,无论是有利的还是不利的,都应当接受。委托人是代理行为所缔结的法律关系的当事人,法律关系的权利由其享有,义务由其履行,责任由其承担。  (4)支付报酬或佣金。这是委托代理中委托人最主要的义务。根据商业惯例佣金一般是按照代理人所完成业务金额,(标的)的一定比例提取,并事先在委托合同中予以规定。在商务代理中,特别是独家代理的情况下,代理人对于委托人不经代理人介绍而直接从代理人代理地区内收到订货单签订合同。以及代理人介绍的买主日后连续订货时,能否取得佣金,各国的实际做法及法律规定不尽相同。

1.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关系不同合作开发合同,双方当事人享有和承担着类似的权利和义务;委托开发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是相对的,委托人的主要义务也就是开发人权利,而开发人的主要义务即委托人所享有的权利。2.当事人进行研究开发工作的方式不同合作开发合同的当事人共同参加研究开发工作,当然各方可以共同进行全部的研究开发工作,也可以约定进行分工,分别承担不同阶段或不同部分的研究开发工作;委托开发合同的当事人一方进行物质投资和经费投入,只有一方从事研究开发工作。与此相联系,二者的合同主体也不同。合作开发合同的当事人各方都具有研究开发能力,而委托开发合同的当事人,一般只有一方具有科研能力。3.研究开发成果归属不同合作开发合同,当事人订立合同的目的是相同的,即取得研究开发成果,因而研究开发取得的成果是共有的;而委托开发合同研究开发成果是归委托人所有。

维护正义,是律师的天职;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利,是律师接受委托的义务。两者之间,当然是维护正义重要。

(还正义一片蓝天!)

曾经有一个时期,本人因工作需要,担任本系统的法律顾问,偶而也作为公民代理出庭。在处理各类民事纠纷案件过程中,接触过形形色色的律师。

曾经有这样一起民事纠纷:乡下的一位孤寡老人,因无证村医给老太注射了过期药品,导致药物中毒住院,因此花费了一万多元医药费。在与村医协商赔偿未果的情况下,向法院提起告诉。

庭审过程中,面对受害方出示的各种证据,村医委托律师一律提出异议,并罔顾村医非法行医的事实。试图为村医开脱赔偿责任。

尽管后来这起案件得到了较为公正的判决,但这位律师,却给人留下了没理辩三分的‘讼棍’形象。

不可否认,律师是靠办案吃饭的,但如果仅仅为了眼前的一点小来,就罔顾事实,绕开法律的相关规定,说违心话,办违心案,这种所谓为当事人维护权利的律师,是否应该遭到鄙夷?

维护委托人权利的前提必须是合法的,维护正义的律师是会得到当事人以及社会尊重的。社会,不需要为个人的一点收益,罔顾法律,信口雌黄的垃圾律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五十九条 委托他人代为诉讼,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必须记明委托事项和权限。诉讼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必须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 代理人和当事人通过《授权委托书》约定各自权利义务。《授权委托书》授权内容一般包括:调查、提供证据,出庭参加审理、质证、谈话,提出代理意见,提出、代为签署有关法律文书,转委托,申请法院调查、签发调查令、保全,进行和解,接受调解,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提出起诉、反诉、撤诉、上诉,代为立案,代收诉讼费退款等

展开原文 ↓

更多 # 相关法律知识

1分钟提问,海量律师解答

  • 1
    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 2
    律师解答

    律师根据问题描述给予专业意见

  • 3
    采纳

    采纳回复意见,确认得到解答

Copyright 2004-2021京ICP备18032441号 有害信息举报:线上咨询律师  线下门店解决问题

Copyright © 2020-2021

在线客服 隐私协议 侵权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