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期限即将届满的_如果取保候审期限届满的怎么办?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13 19:36:00 人阅读
导读:一般情况下,取保候审期限即将届满,受案机关仍未作出继续取保候审、变更保证方式或者变更强制措施决定的,执行机关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通知受案机关。但你的这种情...

一般情况下,取保候审期限即将届满,受案机关仍未作出继续取保候审、变更保证方式或者变更强制措施决定的,执行机关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通知受案机关。但你的这种情况明显与规定不符了,在这种情况下建议你主动联系执行机关,再由执行机关书面通知受案机关尽快处理。 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 : 第二十二条 取保候审期限即将届满,受案机关仍未作出继续取保候审、变更保证方式或者变更强制措施决定的,执行机关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通知受案机关。受案机关应当在原取保候审期限届满前作出决定,并通知执行机关和移送案件的机关。 第二十三条原决定机关收到受案机关作出的变更强制措施决定后,应当立即解 除原取保候审,并将《解除取保候审决定书》、《解除取保候审通知书》送达执行机关,执行机关应当及时书面通知被取保候审人、保证人;受案机关作出继续取保候审或者变更保证方式决定的,原取保候审自动解除,不再办理解除手续。 拓展资料: 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被告人被取保候审的,人民法院决定开庭审理时,应当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传唤被告人,同时通知取保候审的执行机关。 第二十五条对被取保候审人判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的判决生效后,依法应当解除取保候审,退还保证金的,如果保证金属于其个人财产,人民法院可以书面通知执行机关将保证金移交人民法院执行刑罚,但剩余部分应当退还被取保候审人 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一,实践中由于各种各样的因素确实存在取保候审超期问题,取保候审超期问题非常严重,不仅影响办案民警,还影响着当事人。如果是人保还好,取保候审到期,保证人就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但如果遇到财保,就涉及到给当事人退还保证金的问题了。

第二,公安机关办理的案件出问题就出在取保候审案件上,因此,公安机关每年都会对取保候审超期进行清理,所以即便超期了,也会进行相应处理的。这就相当于一个人违法了也得纠正,如果问题严重,还会进行相应的追责。

第三,取保候审按照法律规定期限最长是一年,到期后案件要么移送起诉,要么解除取保候审,要么变更强制措施,继续侦查。

第四,题目上办案单位说取保候审超期取消不了,很有可能一种情形,也是实务难点,就是取保候审到期后,案件证据还是不足,无法移送起诉。公安机关对此要么不解除取保候审,要么解除取保候审后,说的是继续侦查,但实际是保而不侦,案件长期搁置,不能给当事人一个交代,不说犯罪,也不说无罪。

综上,取保候审问题本身就很多,超期更是违法,违法了就应该纠正。

问题意见

从问题的描述来看,人民检察院已经退侦一次,说明案件已经到了审查起诉(人民检察院)阶段,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79条、《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3年)第127条以及《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2013年)第101条、第102条的规定,到了审查起诉(人民检察院)阶段,对于需要继续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作出取保候审决定,并对犯罪嫌疑人办理取保候审手续,取保候审的期限重新进行计算,期限不得超过12个月。

(1)因此,此时针对取保候审,公安机关已经无权决定,案件已经由人民检察院负责处理。

同时,需要关注的是:如果案件还没有到审查起诉(人民检察院)阶段,取保候审是由公安机关决定的。根据刑事诉讼法第79条以及《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13年)第103条规定,侦查(公安机关)阶段,取保候审期限也是12个月,再根据《关于取保候审若干规定》(1999年)第20条规定,取保候审即将到期的,执行机关(公安机关)应当在期限届满前15日前书面通知决定机关,由决定机关作出解除取保候审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决定,并于期限届满前书面通知执行(公安机关)机关。

(2)据此,如果是在审查起诉(人民检察院)阶段,12个月的期限即将到期,公安机关应当在期限届满15日前书面通知人民检察院,由人民检察院决定解除取保候审或者变更强制措施,并在期限届满前书面通知公安机关。公安机关收到决定通知后,应当立即执行,并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综上,(1)和(2)就是本问题的参考答案。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79条等;

(2)《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3年1月1日)第127条等;

(3)《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2013年1月1日)第101条、第102条等;

(4)《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1999年8月4日)第20条等。

  取保候审期限届满后,如果没有违反规定,犯罪证据也不充实的话,会撤销取保候审,无罪释放。   《刑事诉讼法》  第六十九条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第七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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