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律师在什么时候可以阅卷_刑事案件判决后家属什么时候可以阅卷?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7-03 05:27:57 人阅读
导读:刑事案件律师阅卷时需提供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

  刑事案件律师阅卷时需提供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刑事案件到了审判阶段时,如果是已经向法院提交过委托手续的,则直接可以联系承办法官进行阅卷。  如果尚未提交委托手续的,由律师应该在向法院提交当事人或家属的授权委托书后,凭律师本人的律师执业证到法院进行阅卷。  另外,有的法院在律师阅卷时,可能还会要求律师提供所在律师事务所的介绍信。

谢邀!

这个时间是有的。

一、就法律规定的时间看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决定开庭审判后,应当确定合议庭的组成人员,将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至迟在开庭十日以前送达被告人及其辩护人。

人民法院确定开庭日期后,应当将开庭的时间、地点通知人民检察院,传唤当事人,通知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传票和通知书至迟在开庭三日以前送达。

也就是说法院对决定开庭的案件,要在开庭前十天送达被告人,被告人有十天的时间决定是否委托律师;委托律师的,法院应将开庭的时间提前三日告知律师,这是法定的时间,是不能被剥夺的。

二、律师参与辩护要做充分的准备

律师准备辩护工作,需要会见被告人,需要阅卷,需要跟公诉人、法官沟通,这些都需要时间。如果时间紧,和法官也可以商量庭审的时间。因此,如果决定要委托律师辩护,就尽早委托,这既能为律师争取时间,也是对自己事情的负责。


我曾经接待过一对老年夫妻,他的一双儿女在兰州某区法院一审被以敲诈勒索罪被判重刑,和我见面时,案件已经上诉了大概有二十多天。

谈了案件,过程很是曲折,觉得的确有些问题。后来,这对夫妻拿出公安局让被敲诈单位报销汽油的白条,还是原件,二十多张,足有三十二之多。

问我,这个有用吗?我说当然有用。

我问,这是公安局打的白条,怎么到了你们的手里?他们说,是被敲诈单位的人给的。

我给他们讲了讲辩护思路,他们也听得进去。走的时候说考虑一下,给我回话。

过了两天,又给我打电话,咨询了一个问题,后,说过几天到所里办委托手续。

我说,你要是委托就尽快,不然我的工作都没法进行,要会见、要阅卷都得有足够的时间。他们说,行。

又过了一周的时间,给我发来短信,说中院维持原判了。

这个我倒是没觉得什么。之后,他们夫妻二人的表现让我不能理解。

他们给我编辑了长达几百字的短信,哭哭啼啼,问我该怎么办?

我很是无语,手中有炸弹,却没响。

并不是说,我去辩护了,结果就能怎么样,是作为家属,他们没有努力。

从被诈骗单位转给他们儿女的二、三百万,都投资办企业了,现在企业无人管;一儿一女又被判刑长达十四年,结果是被搞的是人财两空。

你好,当事人的家属,无论是被告人家属还是被害人家属,都没有阅卷权。在刑事案件进行的过程当中,案件如果还没有审理完成,只有依法委托的辩护人、代理人可以阅卷。

但是,在案卷在法院审理完毕、成为档案之后,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持有效证件和相关证明文件,均可以查阅复制案件的正卷。(不能查阅复制副卷)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诉讼档案查阅范围的复函》(法办[2006]110号),《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案件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查阅诉讼档案有关问题的复函》(法办[2005]415号),最高人民法院、国家档案局《人民法院诉讼档案管理办法》(法〔2013〕283号)文件第十六、十七条的规定:

案件当事人(被告人)持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可以查阅诉讼档案正卷有关内容,可以申请复制所查阅的档案材料。

根据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后就可以申请阅卷。

  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 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

还没有形成卷宗,需要证据来确认,


刑事诉讼法

第三十六条 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

刑事案件在审查起诉阶段,辩护律师才能阅卷,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律师之前就没有办法为当事人辩护。

办法总比困难多,只要用心而专业,总能找到专业的的方法开展有效的工作。

所谓的审查起诉阶段,就是通常所说的检察院阶段。该阶段意味着公安阶段的结束,也就是侦查阶段结束,公安机关把案件材料移送给检察院,检察院公诉科对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对被告人提起诉讼。检察院在收到公安机关移送的那卷材料后,会通知辩护律师来复制案卷。

但是这并不意味着辩护工作必须在审查起诉阶段之后才能开始。

刑诉法规定,当事人第一次被讯问或采取强制措施开始,当事人就能够聘请律师介入案件,此时,案件刚刚立案,还处于侦查阶段。

你们可能会疑惑,这个案件当时处于侦查阶段,我们律师无法阅卷,甚至还没有会见当事人,那我们律师是怎么了解案件情况的?

其实方法并不少。

首先,常规的方法就是与了解情况家属充分沟通。

比如杰哥以前接受一起集资诈骗案中,当事人的妹妹本身以前也在法院执行庭工作,她知道这种比较严重的经济犯罪案件无法通过找关系寻求轻判,只能通过专业的刑事辩护,寻找案件的无罪、罪轻突破口,所以她对于案件的描述能够做到详细而尽量客观,这样对于辩护人来说,就能够很好的了解案件基本情况。当然,如果是遇到并不了解法律的家属,律师就需要更多的发问和引导,从倾听和互动中了解案件基本情况。

其次,就是针对个案情况,充分挖掘信息。

比如笔者此前在外省办理的非法集资案件,该案有个重要的情况,就是涉案公司的在全国都有多家分公司,这些分公司大都被当地司法机关进行了处理,甚至已经判决了。判决书是公开的资料,我们当时就第一时间拿到了同案的判决书全文和其他资料,从侧面对整个案件的性质甚至关键细节都掌握的比较清楚,甚至了解了该案法官的相关裁判规则和关键要点,这样对于自己的当事人的辩护就有极大地帮助。

另外,就是在接受委托之后,第一时间预约看守所与当事人本人会见。

通过与当事人本人的会见,了解其具体的工作职责和被指控的活动具体内容,同时将其所描述的案件详情与之前所掌握的案件详情进行比较和核对,这种沟通非常重要,是辩护律师了解案件情况的最直接手段,因为当事人本人的陈述,也决定了其在侦查机关处所留下的笔录内容,辩护律师可以从中判断侦查机关的办案思路和侦查方向,从而做到“知己知彼”,有的放矢的开专辩护工作,比如申请调取相关证据,提交有利于当事人的法律意见书和与办案人员当面沟通。

最后,就是对相关案例和法规要烂熟于心。

这一点之所以放在最后,并不是其不重要,而是其最基础。对相关法律法规和案例的熟悉,不仅仅是对刑法法规条文本身的理解和掌握,还要全面了解与非法集资犯罪相关的司法解释、配套规定和意见;另外还要对最高院、最高检公布的指导案例、典型案例和当地法院的非法集资判例等充分了解。

带着疑问思考案件

做到以上几点,基本可以对案情做一个基本的梳理,同时在这个过程中,必然会对案件中的相关关键点留下疑问。这种疑问,可能在于办案机关的沟通中得到解答,也有可能是在进入审查起诉阶段之后通过阅卷解答,但总的方向,就是尽力找出有利于当事人的辩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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