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均有规定,对犯罪嫌疑人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最高检、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五十四条规定也有此类似的规定。
提起民事诉讼法院也不会受理。
在案件办理地公检法三机关报案登记,案件在那个机关就向那个机关报案登记。登记时需准备相关证据材料,如身份证,投资平台帐号,打款或转帐凭证,绑定的银行卡信息等,以便公检法三机关确认你系受害人。
一般情况下,集资诈骗案件办理周期非常长,被骗人也是数量众多,长达二三年是常有的事,在案件侦查阶段,公安机关一般会发布公告,要求被骗人进行登记,受害人可及时关注相关信息,也可前往被骗地公安机关报案。比如“e租宝”集资诈骗案,办案时间长达三年多,公安机关查扣资产100多亿,受害人被骗500多亿,按比例返还只能返投资款30%左右,不足部分,法院判决犯罪分子退赔,但获赔的可能性就比较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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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相关刑事法律规定,对非法集资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可以通过二种途径救济:
一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一条已将对可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限定为:“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质损失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二是另行提起民事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五条规定:“犯罪分子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而使其遭受物质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退赔。被追缴、退赔的情况,人民法院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经过追缴或者退赔仍不能弥补损失,被害人向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受理。
农民合作社是不是涉嫌非法集资,这需要相关部门查证定性。对于非法集资的定性,可以参照非法集资的几个特征进行比对参考。如下:
农民专业合作社,不同于企业法人、也不同于社会团体法人,农民专业合作社,是一种全新的经济组织形态。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第一章总则第二条,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性质进行了相关定义,即:“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
既然农民专业合作社是经济组织,就必然会有资金筹集运用的情况存在。农民专业合作社遇到资金不足的情况,一般会采用以下几种形式筹集资金。
一、由村委会牵头向有关部门争取扶贫、开发、专业发展等政策性资金扶持;
二、以合作社名义申请农业生产投资性贷款;
三、整个合作社内部资源,变现资金;
四、由合作社受益农民集资筹措资金;
五、以农村合作社身份向社会筹借闲散资金。
以上几种筹集资金的形式,最容易落入非法集资陷阱的,就是第五种向社会筹借闲散资金。因为这第五种筹集资金的方式,就有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特征。那么,是不是只要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就可以定性为非法集资呢?当然不是。总体来说,符合非法集资四个特征的,才可以定性为非法集资。
非法集资应如何处置呢?
作为村民或者其他社会公众,遇到非法集资的情况,首先是自己不参与,同时劝阻自己的亲友熟人不参与,以防上当受骗。其次是向相关部门举报,如向公安局经侦大队举报。至于非法集资的定性和定罪量刑,检察院和法院自然会去履行这些职责。
我是老牛爱遛弯,关于农民合作社非法集资应怎么处置的话题,今天就分享到这里,您有什么看法,欢迎讨论留言。
清偿顺序:集资参与人的债权优先
题主问的,是指两种人:
第一种非法集资参与人,就是集资平台的参与人。他们听信集资人的承诺,把钱借给集资人或者直接把钱投向集资网络平台,形式诸如民间借贷,如吴英案,孙大午案。他们都是通过借款的形式,向周围亲友、同乡乃至不特定人员借款。这些借钱给吴英、孙大午的人,就是集资参与人,他们的债权就是题主说的非法集资债权。
除了借用民间借贷形式,还有利用投资理财、保本返利等形式吸引投资人参与投资理财。
第二种,就是集资人或集资平台的普通债权人,而且还有担保,这是所有公司都会有的债权人。
比如一个集资平台要运转,要开发网站,打广告,水电费,支付进货费用等。这些集资平台都需要付费,但如果没有付费,比如想很多广告供应商去乐视要债一样,而且乐视还提供了平台的某块资产作为担保,那这些债权人就是普通债权人。(当然,乐视不是非法集资平台)
另外,需要说明的是,不存在非法集资诈骗这个罪,一般是指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
清偿顺序:集资参与人的债权优先于普通债权,但如果有抵押权担保,则有担保的债权人优先。
分清了这两种债权,接下来的问题就是,这两个权利哪个优先?
答案是:对于集资款,应该退赔给集资参与人。对于集资款之外的公司财产,有抵押权的债权人有优先受偿权,应该适用如下规定:
法律依据是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 被执行人在执行中同时承担刑事责任、民事责任,其财产不足以支付的,按照下列顺序执行:
(一)人身损害赔偿中的医疗费用;
(二)退赔被害人的损失;(被害人就可以指非法集资的投资人)
(三)其他民事债务;(普通债权,水电费等)
(四)罚金;
(五)没收财产。
债权人对执行标的依法享有优先受偿权,其主张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前款第(一)项规定的医疗费用受偿后,予以支持。
你都说非法集资了,还能合理吗?企业破产了,还咋能归还呢?提问题的,想清楚再提问。
都有。既判刑又需要还钱。
当然,一般如果有还款能力的,案子不会爆出来,没人报案。
能被公安立案,说明基本已经还不了钱了,出现大量债权人到公安机关报案 。
对于这种情况,一般公安机关在侦查阶段就会查封扣押犯罪嫌疑人的财产,便于将来法院判决后整体执行,对登记的受害人按比例偿还。
当然,假设你说的那个有还款能力的犯罪嫌疑人,如果还可能掌握自己的财产(基本不可能),那当然要赶紧还款啊,如果还款完毕,法院肯定会从轻判决。
如果有还款能力,但财产被公安机关查封扣押,那也需要等待法院判决,之后才能变现由法院处理财产后偿还。
我是家子,十年法律人,关注我,每天学点法律小常识,读点法律小故事。
非法集资案国家不会赔偿的,也没有赔偿标准。
在非法集资案中,受害人虽为被损害人,但本身就为了贪图不当利益,存在不当与过错,实际上对这类受害人不值得同情。 受害人可以要求违法犯罪的侵害返还损失或赔偿损失,但这要在司法机关追赃有效且违法犯罪人有承付能力的前提下来实现。一般都不能全额返回,很多情况下是血本无归。 如果是人身伤害案和交通肇事案,如果侵害人(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能力丧失时,国家有司法救助基金给予相应的赔偿。最近一段时间以来,受唐小僧、联壁金融等一批知名度教高的P2P平台爆雷的影响,投资者对于该行业的恐慌心理加剧,资本出走又加速了更多的平台爆雷!
P2P行业的大洗牌终于开始了,究其伤害最大的还是广大投资者的利益!
在平台爆雷的前提下如何最大限度的减少自己的实际损失是每个投资人都在思考的问题!
一般情况下某家P2P平台爆雷后能够良性清盘的可能性不大,最大的可能无疑是彻底崩盘然后由警方介入立案侦查。通过此前的一些爆雷案例来看,大多数爆雷平台的涉案案由均为非法集资。投资人想要尽量减少损失报案是必须的,只有配合警方开展工作才有一丝希望!
通常情况下,针对爆雷平台的立案侦查工作主要是由平台所在地的公安机关进行的,理论上受害人应当到该公安机关报案。
但是,我们应当知道的是网络时代的非法集资面广量大,受害人也就是广大的投资者们分布在全国各地,统统长途跋涉不远千里的前往报案并不现实。也许有人会说,我可以去自己家所在的派出所报案,我只能说报案是你的权利,但是警方不会重复立案,否则针对一家平台立的案件岂不要几万起了!
(又一家平台爆雷)
不过,各地的警方都会协助收集受害人的材料确是可行的,事实上目前大量的案件也是这样操作的。具体的流程是平台所在地警方立案侦查——根据掌握的投资人名单内部发出协助请求——各地公安机关配合对辖区的投资人制作笔录收集证据,最后这些材料再汇总到办案单位。
所以,如果大家投资了某平台而该平台又不幸爆雷了。那么你必须提前准备好诸如身份证、银行流水、电子合同(协议)等一切与投资行为有关的证据材料,然后等待警方的通知。总之,配合调查登记应该比默默无为要好,最起码心理上也多些安慰。
配合警方是尽量减少损失的前提,不过也不要抱有太多的希望!因为,众人投资到平台的钱除了被用于维持日常运营外有很大程度上被平台用作利息或者收益给了投资人,平台的运转就是拆东墙补西墙。另外一些平台的负责人大肆挥霍投资者的资金也是客观存在的。所以,真的到了平台爆雷的时刻警方能够冻结或者扣押的资金和财物也是十分有限的!
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只是开始,对于爆雷平台的善后处置工作是一个漫长的过程!我们所能做的估计只有在配合警方的基础上耐心等待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