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集资案件的赔偿顺序_抵押权和非法集资诈骗债权那个优先?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7-03 09:58:45 人阅读
导读:关于利息问题:根据司法解释,需要追缴或者折抵对此问题,相信很多投资人都比较疑惑。比如某投资者在某个涉嫌非法集资的P2P平台投资了100万,从平台获取利息30万,...

关于利息问题:根据司法解释,需要追缴或者折抵

对此问题,相信很多投资人都比较疑惑。比如某投资者在某个涉嫌非法集资的P2P平台投资了100万,从平台获取利息30万,那他算不算非法集资活动参与人?他损失的金额是多少?

按照现有司法解释规定,以吸收的资金向集资参与人支付的利息、分红等回报,集资参与人本金尚未归还的,所支付的回报可予折抵本金。但是,在p2p类非法集资案件中,其投资者是否一定会被定义为非法集资参与人?其获得利息收入,是否都是吸收的资金?这些问题笔者认为还有待商榷。

根据现有的相关司法解释,答案其损失的金额就是70万,已经拿回的30万就直接算作本金抵扣,在之后的资产清退中,就按70万的债权数额申报。

之所以如此规定,因为根据现有司法解释,投资者本身参与非法集资活动,将钱投资给平台,如果平台的集资行为最终被认定为非法集资,而平台支付给投资人的资金,往往就是平台的集资款,属于违法所得,其所获得利息不受法律保护和承认,应该予以追缴或者折抵。因为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发生后能够追缴的财物往往不足以全额返还集资参与人,很难要求本金尚未得到返还的集资参与人先将利息、分红退出后再按比例统一偿付。

而且,在实践中有的集资参与人支付本金时往往已经扣除了利息部分。因此,出于实践可操作性和避免激化矛盾的考虑,司法解释又规定,集资参与人本金尚未归还的,所支付的回报可予折抵本金。

法律依据是《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而言,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的资金属于违法所得。以吸收的资金向集资参与人支付的利息、分红等回报,以及向帮助吸收资金人员支付的代理费、好处费、返点费、佣金、提成等费用,应当依法追缴。集资参与人本金尚未归还的,所支付的回报可予折抵本金。”

但是,这种一概追缴清退的思路忽略了一个问题,就是在当下新型的P2P模式非法集资活动中,很难将P2P的出借人,定性为“非法集资的参与人”。

P2P出借人获得的利息一定要追缴?笔者认为需要分情况看待

根据前文所述的司法解释,“以吸收的资金向集资参与人支付的利息、分红等回报,应当依法追缴”。此条款有两个关键点,必须是集资款+集资参与人=清退

因此,问题的重点就是两个:

第一,P2P投资人,是不是可以简单地等同于非法集资案件的参与人?第二,从资金来源角度而言,P2P平台资金池内的资金,是不是都属于非法集资款?

第一,P2P投资人等同于非法集资案件的参与人?

所谓非法集资活动的参与人,是指主观上明确知道、或者应该知道自己非法集资活动的成员。所谓“应该知道”,是指即便主观上可能没有参与非法集资意愿,但是参与的集资活动,根据生活常识就能判断其参加的是非法集资活动,比如有些地区流行搞资金互助社,甚至公然宣传是“老百姓自己的银行”,擅自开设非法金融机构融资、或者集资人通过公开宣传、口口相传的方式在当地大规模向当地群众借钱,或者直接通过洗脑、拉人头传销的方式缴纳会费获取提成等,这些都属于应该识别的非法集资活动,投资人只要参与,就属于非法集资参会人或者传销活动参与人,需要责任自负,但是对于P2P平台而言,问题就没这么简单。

从实际运营情况来看,P2P的借贷中介模式本身是被国家允许的,投资人进行平台投资,本身也是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本应该是受到合同法和民间借贷相关法律法规的保护。


P2P本身涉及非法集资犯罪的问题,本质是因为形成了资金池或自融或者恶意侵占,是资金的处理和使用问题,而非资金的募集方式问题。

P2P虽然也是借贷关系,但是,与传统的借贷完全不一样。

因此,P2P平台如果涉嫌非法集资,与传统的非法集资案件并不一样,比如传统的民间借贷型非法集资参与人,也是典型非法集资参与人,因为如果这种非法集资中,出借人和借款人直接对接,没有中介平台,而出借人得到借款消息,往往是通过公开宣传或者口口相传(变相公开宣传集资需求)获知,而非借款人对出借人的一对一的合法借贷。这种非法集资的募资模式就把出借人的合法性否定了,即:民间借贷+口口相传=非法集资。所以法律不保护此种非法集资案件中出借人的利息权利。

但是P2P虽然也是借贷关系,但是P2P本身只是信息中介,其天然有权利在互联网公开宣传借款需求,投资人、出借人也有合法权利根据其宣传上平台出借资金。这种天然合法的行为本身就应该受到《合同法》《2015最高院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等规制。P2P出借人在平台投资,如果仅仅是因为平台本身存在资金池和自融的问题,就导致相关利息要被追回,就完全超出了出借人应该注意的范畴。而其从平台获得相应利息,应该受到《2015最高院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的规制,即24%以内受法律保护,24%-36%以内双方自愿,超过36%的,借款方可以要求返还。

第二,P2P平台内的资金,是不是都属于非法集资款?

根据目前大量的案例表明,P2P爆雷多是因为采用超级债权人模式导致形成资金池、虚构标的或者公然自融(或两个问题都有)等形式。

对于超级债权人模式而言,该类P2P平台之所以涉嫌非法集资问题,关键是因为根据现有规定,超级债权人模式本身属于一种归集资金行为,而有大量的该类模式平台,都有不少真实的借款人,只是因为采用超级债权人模式,导师借款人和出借人无法做到资金的一一对应,但是借款人长期在平台借款后还本付息,平台获得他们的返款后,支付本息给投资人(出借人),因此,该类P2P平台内的资金,并不都属于非法集资款。对于大量虚构标的自融的平台而言,也是如此,出借人本身是以投资合法的民间借贷参与投资,如果因为集资端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导致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集资诈骗问题,就直接认定出借人为非法集资活动的参与人,是否太过加重了出借人的注意责任?

但是,如果是平台的相关员工参与投资爆雷的平台,问题又不一样

但是,还有一种情况,在司法实践中,常常会出现爆雷P2P平台的普通的业务员或者平台工作人员,指出其本身也对平台投了资,也是出借人。

但是这种情况中,其本身因为是平台员工,与一般的出借人并不一样,很多时候,其很难摆脱主观上明知平台存在非法集资活动嫌疑,一旦警方认定其明知或应该对平台的非法业务明知,那么其就可能被认定为非法集资活动参与人,相关所得就可能面临被追缴。

(本文是作者针对相关事实进行的法律分析,以求对司法实践作出有益的贡献。未经作者本人曾杰许可,严禁转载,欢迎点赞,留言,私信。写于2018年10月17日)

都有。既判刑又需要还钱。

当然,一般如果有还款能力的,案子不会爆出来,没人报案。

能被公安立案,说明基本已经还不了钱了,出现大量债权人到公安机关报案

对于这种情况,一般公安机关在侦查阶段就会查封扣押犯罪嫌疑人的财产,便于将来法院判决后整体执行,对登记的受害人按比例偿还。

当然,假设你说的那个有还款能力的犯罪嫌疑人,如果还可能掌握自己的财产(基本不可能),那当然要赶紧还款啊,如果还款完毕,法院肯定会从轻判决。

如果有还款能力,但财产被公安机关查封扣押,那也需要等待法院判决,之后才能变现由法院处理财产后偿还。

我是家子,十年法律人,关注我,每天学点法律小常识,读点法律小故事。

中晋资本被控集资诈骗案宣判,被告单位国太集团罚金3亿元;实际控制人徐勤被判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法院认定其从2011年开始,非法集资400亿,未兑付本金(注意是本金)48亿。

那么问题来了,到底是先缴纳罚款和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还是先将其个人财产兑付投资人本金?

其实这个问题我此前就说过,对于追缴的集资款部分,肯定是全部直接按比例退还给投资人,这个没人会动,也不会有人来分。

而对于国太集团的3亿罚款和没收徐勤个人的所有(合法)财产部分,这部分资金,会从集资款之外的财产中扣除和没收,但是,扣除前,也会经过清算后,先赔付投资人未清偿的部分,如果还有剩余,然后再清偿其他债务,比如供应商货款、场地租金、水电费等等,如果还继续由剩余,再进行罚款和没收程序。具体的法规可以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

当然,基本仅仅是退赔投资人这一轮下来,不论是集资款还是被告人自己的合法财产,也没什么剩下的了。

另外,还有个问题,根据法院的公告,目前投资人的集资款,公安机关还在继续追查,清缴中,根据此前公安机关公布的消息,国太集团非法集资共计400亿余元,绝大多数集资款被国太集团消耗、挥霍于还本付息、支付高额佣金、租赁豪华办公场地、购买豪车、豪华旅游、广告宣传等,案发时未兑付本金共计48亿余元,涉及1.2万余名集资参与人。

这些钱,哪些会被追缴?

其实这个问题,对于很多非法集资案件都有参照作用。比如对于e租宝、钱宝案等等。

我们一个一个来讲:

警方认定中晋资本集资款的大致用途:

1.支付利息、业务员佣金;(对于这部分,应该追缴,司法解释有明确规定,但已支付利息部分的追缴难度会很大)

2.公司员工的工资、奖金;(这部分要分开来看,如果是合法的劳动关系,受《劳动法》保护,合法经营部分发放的工资,不追缴,但是非法集资业务相关员工的工资,不受法律保护,追缴,但实际上操作难度较大)

3.房租物业费用;(该部分不能追缴)

4.为虚增业务收入,额外支付贸易补贴及奖励;(待具体案情定)

5.支付广告费用;(广告业务如果正规合法,不能追缴)

6.徐某个人挥霍近5亿元,包括购买豪车1.48亿余元、豪宅3亿余元、游艇1390万、包机豪华旅游2300万余元;(豪车豪宅等追缴后拍卖,包机旅游费用无法追缴)

7.购买香港上市公司股权2.5亿余元。(股权在合适的时候变价)

这些款项在追缴后,会以集资款的名义,如果不到48亿,就按比例退还给投资人;对于不足48亿的部分,前面我说了,就会从国泰集团和徐勤的合法财产中,进行清退。

作者:金融犯罪刑事辩护曾杰,欢迎关注和留言、私信交流。

当然,不要忘了点赞。

  非法集资案国家不会赔偿的,也没有赔偿标准。

  在非法集资案中,受害人虽为被损害人,但本身就为了贪图不当利益,存在不当与过错,实际上对这类受害人不值得同情。  受害人可以要求违法犯罪的侵害返还损失或赔偿损失,但这要在司法机关追赃有效且违法犯罪人有承付能力的前提下来实现。一般都不能全额返回,很多情况下是血本无归。  如果是人身伤害案和交通肇事案,如果侵害人(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能力丧失时,国家有司法救助基金给予相应的赔偿。

清偿顺序:集资参与人的债权优先

题主问的,是指两种人:

第一种非法集资参与人,就是集资平台的参与人。他们听信集资人的承诺,把钱借给集资人或者直接把钱投向集资网络平台,形式诸如民间借贷,如吴英案,孙大午案。他们都是通过借款的形式,向周围亲友、同乡乃至不特定人员借款。这些借钱给吴英、孙大午的人,就是集资参与人,他们的债权就是题主说的非法集资债权。



除了借用民间借贷形式,还有利用投资理财、保本返利等形式吸引投资人参与投资理财。

第二种,就是集资人或集资平台的普通债权人,而且还有担保,这是所有公司都会有的债权人。



比如一个集资平台要运转,要开发网站,打广告,水电费,支付进货费用等。这些集资平台都需要付费,但如果没有付费,比如想很多广告供应商去乐视要债一样,而且乐视还提供了平台的某块资产作为担保,那这些债权人就是普通债权人。(当然,乐视不是非法集资平台)

另外,需要说明的是,不存在非法集资诈骗这个罪,一般是指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

清偿顺序:集资参与人的债权优先于普通债权,但如果有抵押权担保,则有担保的债权人优先。

分清了这两种债权,接下来的问题就是,这两个权利哪个优先?

答案是:对于集资款,应该退赔给集资参与人。对于集资款之外的公司财产,有抵押权的债权人有优先受偿权,应该适用如下规定:

法律依据是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 被执行人在执行中同时承担刑事责任、民事责任,其财产不足以支付的,按照下列顺序执行:

(一)人身损害赔偿中的医疗费用;

(二)退赔被害人的损失;(被害人就可以指非法集资的投资人)

(三)其他民事债务;(普通债权,水电费等)

(四)罚金;

(五)没收财产。

债权人对执行标的依法享有优先受偿权,其主张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前款第(一)项规定的医疗费用受偿后,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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