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死缓限制减刑还是死刑好_新刑法与旧刑法死缓罪犯减刑和执行问题?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7-03 16:52:30 人阅读
导读:二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刑法》第五十条【死缓变更】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

  二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  《刑法》第五十条【死缓变更】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  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

问题本身就出错了,死缓又叫死刑缓期两年执行,注意,这里的缓期只能是两年,因为是法律规定的,不能是一年,也不能是三年。只能为两年。

一般而言,一个人一旦被判处死缓,我们可以说他死里逃生了,也就是说正常情况下,两年后死刑不会再执行

为什么这么说呢?因为我国刑法50条规定的很清楚,那就是“(1)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2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2)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2年期满以后,减为25年有期徒刑。(3)如果故意犯罪,情节恶劣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对于故意犯罪未执行死刑的,考验期重计。”

什么意思呢?就是说,只有一种情况才会执行死刑,那就是罪犯在这两年的考验期内又故意犯罪了(注意:必须是故意犯罪,过失致人死亡的依然属于过失犯罪,不在故意犯罪类型里),而且还得是情节恶劣的,什么叫情节恶劣?如果两年内手贱偷了狱友的东西,或者因为口角打了一架,即便构成故意犯罪(盗窃或故意伤害),但是由于情节轻微,并不属于恶劣,所以依然不会执行死刑,只不过会面临考验期重计。考验期重计的意思就是从你再次被判刑之日起重新计算两年的考验期,所判处的有期徒刑不单独计算了,都被死刑吸收掉了(重刑吸收轻刑原则)。

通过上述的解析,相信大家都很清楚了,一个被判处死缓的人,在监狱里面服刑,能不能忍得住两年的考验期?我相信,哪怕是一个穷凶极恶的人,只要脑子不笨不傻,也会忍得住不去触碰那些情节恶劣的犯罪的。综上所述,被判了死缓的人捡回了一条命,应当好好珍惜法院给的这次机会,好好改造,重新做人。

回顾百香果女孩案件,一审死刑二审死缓,是什么帮其逃避了死亡?

2018年10月4日,广西灵山10岁女童杨晓燕在百宝果回家的途中被同村的男子杨光毅侵害后致死。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一审判决时,以强奸罪判处杨光毅死刑。广西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时依照杨光毅主动投案自首并交代犯案事实,适当给予减刑,判处死刑,缓期执行。

2020年11月3日再审此案,广西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杨光毅犯案手段残忍,情节恶劣,社会负面影响严重,最终不给予减刑,判处死刑。

百香果女孩

2018年10月4日,事件发生在广西钦州市灵山县伯劳镇平心村,10岁的杨晓燕是平心小学板凳教学小学四年级的一名学生。

原本的杨晓燕生活在一个幸福的家庭中,但是在杨晓燕1岁的时候,父亲因为见义勇为去世,留下了母亲和5个孩子一起生活,而由此杨晓燕家的生活变得更加的困苦。

但是杨晓燕十分乖巧,从杨晓燕很小的时候就开始帮着妈妈干农活,照顾弟弟妹妹。而杨晓燕的乖巧、勤快、懂事也是全村人有目共睹的。

离奇失踪

2018年10月4日,杨晓燕和姐姐在自家地里面采摘百香果,采摘工作完成后,杨晓燕独自一人背着编织袋,装着满满一袋百香果,到村对面山头处的百鲜果售卖点进行售卖。

从杨晓燕自己的百香果果园到售卖点短短500米的路程,是杨晓燕走过很多次的路程,但是这一次独自前去售卖的杨晓燕,却在这短短几百米的路程里面失踪了。

尸体发现

杨晓燕的家属进行了寻找,也到百香果的售卖点进行过询问,但是得知当时的杨晓燕曾经来过这个地方,并且售卖的百香果获得了32元,之后便没有了音讯。

正当家属焦急寻找杨晓燕下落的时候,在第二天,根据灵山县公安局通报,同村29岁的杨光毅前往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交代了自己侵犯并杀害杨晓燕的事实。

根据杨光毅的讲述,在当天杨晓燕前往百香果售卖点的时候,就被杨光毅盯上,当时看杨晓燕一人,杨光毅起了歹念,并潜伏在这条必经之路上,等待杨晓燕回来。

待杨晓燕完成售卖回家的途中,被早早蹲守在此的杨光毅挟持,随后企图对10岁的杨晓燕进行侵犯,但是在这过程中,杨晓燕激烈的反抗呼救,担心事情败露的杨光毅最终用手狠掐住杨晓燕的脖子最终将其致昏迷。

不仅如此,在致昏杨晓燕之后,杨光毅用蛇皮袋子将杨晓燕带入山林深处,对于杨晓燕实施了侵犯,并用刀将杨晓燕的双眼和脖颈刺伤,再次将杨晓燕装入蛇皮袋中,通过搬运将其扔入一水坑里面。

根据杨光毅的交代,警方到达了抛尸地点,找到了杨晓燕的尸体,发现时杨晓燕已经死亡。

得知了这个事实的杨晓燕家属十分的悲伤,整个家庭陷入了浓厚的悲伤之中,他们都希望凶手杨光毅以死谢罪。

一审再审

2019年7月,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杨某奸淫幼女,致人死亡,其行为构成强奸罪。行为恶劣,手段残忍,社会负面影响较大,决定不给予减刑,但是判决结果下来之后,杨光毅不服提起了上诉。

考虑案发之后,杨光毅主动投案自首,积极配合警方调查,交代了事情的全部过程,并带领警方找到杨晓燕的尸体。综合考量各种因素决定给予杨光毅适当减刑,撤销一审法院关于杨某犯强奸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判决。改判杨某犯强奸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对杨某限制减刑。

对于这个结果,杨晓燕的家属并不满意,再次提起上诉。终于在11月3日在审,考虑杨光毅犯罪行为同时构成故意杀人罪、强奸罪、抢劫罪,应当数罪并罚,手段残忍,社会影响恶劣,决定撤销对其的减刑判决,判处死刑。

这个案件之所以一审再审,就是因为杨光毅存在主动投案自首的情节,不好给予判定,也导致了杨光毅的死刑判决迟迟未执行,这不仅是对杨光毅的折磨,更是对受害者杨晓燕一家的折磨。

最终,在多次审理判决后,终于下达了杨光毅最终的死刑判决,对于冤死已久的杨晓燕来说,终于得到了应有的公平。

根据调查得知,杨光毅曾有多次跟踪、搂抱、骚扰其他同村多名幼女的行为,骚扰幼女的地方有的还和奸杀案在同一地点,这种行为是有预谋的、恶劣的,对于这种屡犯不改的人,自首不足以减轻他的刑罚。

他的自首根本不是出于愧疚,而只是为了减免刑罚,对于杨光毅,应该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中国的法律,代表了人民的意志。除非罪大恶极,能不判死刑的,尽量不判死刑。有些罪大恶极的犯人,被判了死刑,但有立功的表现,所以就改判死缓了。中国的法律,绝不是以杀人为目的。能不杀的,尽量不杀。

谢谢邀请!

限制减刑,是指刑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

被告人对一审法院作出的限制减刑判决不服的,可以提出上诉。

具体到被判处死刑并限制减刑的,根据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可以大致判决刑期:

人民法院依照刑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根据刑法规定,对于犯罪分子的减刑,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书。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对确有悔改或者立功事实的,裁定予以减刑。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减刑。

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从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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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并限制减刑意思如下:

1、死缓意思就是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即要先在监狱里服刑两年作为考验期,这段考验期内没有在犯罪,就可以不执行死刑,改为无期徒刑或有期徒刑

2、限制减刑是指对法律规定的特殊犯罪规定最低服刑期间,犯罪分子即使符合减刑条件,实际服刑期限也不能低于最低服刑期间的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 》十五、将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修改为:“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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