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劳动者所在的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因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同时构成工伤的,如果劳动者已经获得侵权赔偿,用人单位应当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中应扣除第三人已支付的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器具辅助费和丧葬费等实际发生的费用。用人单位先行支付工伤保险赔偿的,可以在第三人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范围内向第三人追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三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单位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职工与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工伤事故发生时,职工为之工作的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二)劳务派遣单位派遣的职工在用工单位工作期间因工伤亡的,派遣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三)单位指派到其他单位工作的职工因工伤亡的,指派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四)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职工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用工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五)个人挂靠其他单位对外经营,其聘用的人员因工伤亡的,被挂靠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前款第(四)、(五)项明确的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承担赔偿责任或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后,有权向相关组织、单位和个人追偿。首先,如果第三人侵权造成的伤害,根据《侵权法》相关规定,侵权人应当赔偿被侵权人损失。因此,因第三人侵权造成的工伤复发可以请求第三人赔偿人身损害。
其次,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八条,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享受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工伤待遇。但是本条并没有明确因第三人造成的工伤复发是否适用本条。
因此,比较妥善的处理是向第三人请求人身损害赔偿。
当然可以。
工伤赔偿和民事侵权赔偿是两个不同法律领域的赔偿,两种赔偿基本上可以双得,但在赔偿里的一些个别的具体项目是不能双得的,比如医疗费用等。其他赔偿项目还是可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