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地结婚户口必须迁移吗_结婚不迁户口行吗?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07 19:36:38 人阅读
导读:可以不迁移户口;结婚后户口的迁移是资源的,可以男方迁入女方,也可以女方迁入男方,也可以都不迁移,这是自由意志,没有强制规定;婚后如果不迁移户口,就可以保有户籍之...

可以不迁移户口;结婚后户口的迁移是资源的,可以男方迁入女方,也可以女方迁入男方,也可以都不迁移,这是自由意志,没有强制规定;婚后如果不迁移户口,就可以保有户籍之前的状态不做更改,如果要迁户口就要:

1、持结婚证和女方户口簿,到女方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将婚姻状况改为“已婚”,并且开具“户籍证明”。

2、持男方户口簿,男女身份证,结婚证,女方户籍证明,男方村(居)委会证明,到男方派出所填写入户申请表,报县公安局审批,(有些地区需要提供计生办的“婚育证明”)3、审批后,拿“户口准迁证明”到女方户籍派出所开“户口迁移证”4、持男方户口簿,女方户口迁移证,到男方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落户5、女方落户后,需要重新办理身份证申请人应按规定交纳《准迁证》及《迁移证》工本费,每证4元。结婚后迁户口:市内户口迁入持下列证明证件到其户口迁入地派出所办理:1、迁入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及市内户口迁移证;2、迁入户的居民户口簿;

3、新立户的要有房管部门出具的住房证明或房屋产权证明;

4、迁入人符合申领、换领居民身份证条件的,每人交本人近期正面免冠一寸光纸黑白大头照片;两张,已满16周岁,已领取居民身份证的,每人交照片一张;

5、因结婚迁入的要持结婚证、计划生育证;

6、迁入农村地区的农业人口要有迁入地乡镇政府和村委会同意迁入的证明;

7、迁入非直系亲属户内的,应征得迁入地派出所同意后,再办理户口迁移手续。结婚后迁户口:迁往外省市,持下列证明证件到其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1、迁出人的居民户口簿及居民身份证;2、外省市公安机关开具的户口准迁证;3、因结婚后迁户口等原因迁出户口应出相关证明。

可以不转户口,这个没有限制。不过不转户口以后孩子落户有些啰嗦。另外一些地方性优惠政策可能无法享受。

首先这不是绝对的事,假如你暂时不想迁过去,可以选择暂时不迁,其实没有安全感,跟迁户口并不是直接的关系,只能说这样的问题是爆发点,你原本就没有做好远嫁的打算,对这段感情也没有那么坚定。这样的不安全,既有远嫁的缘故,又有你个人的问题,你可能原本就属于极度缺乏安全感的类型,再加上远嫁和户口迁移的事情,让你对未来更加恐惧,担心未来的婚姻不幸,自己会进退无路。

结婚后女方户口可以不迁。结婚跟迁户没有必然的关系。 户口迁移,是中国户口登记制度实行在常住地登记户口的原则。公民常住地发生变化以后,应将户口迁移到现住地,即进行户口迁移。我国户口迁移政策内容十分广泛,涵盖了干部、职工及其家属、学生、军人及其家属等各类群体。 办理市内户口迁入,应持下列证明证件到其户口迁入地派出所办理: (1)迁入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及市内户口迁移证; (2)迁入户的居民户口簿; (3)新立户的要有房管部门出具的住房证明或房屋产权证明; (4)迁入人符合申领、换领居民身份证条件的,每人交本人近期正面免冠一寸光纸黑白大头照片两张,已满16周岁,已领取居民身份证的,每人交照片一张; (5)因结婚迁入的要持结婚证; (6)迁入农村地区的农业人口要有迁入地乡镇政府和村委会同意迁入的证明; (7)迁入非直系亲属户内的,应征得迁入地派出所同意后,再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办理外省市迁入本市的户口,应向迁入地派出所交验的证明证件: (1)迁入人的户口迁移证、准予迁入证明和居民身份证; (2)市局、分(县)局开具的入户证明; (3)迁入户的居民户口簿; (4)18周岁以上人口交本人近期正面免冠一寸光纸黑白大头照片两张; (5)毕业分配应持报到证和接收单位局级以上组织人事部门的报户口证明和接收单位证明。

没有什么大的影响,国家没有要求必须户口在同一个地方。有的地方在子女上学会受到影响,有的地方在申请经济适用房会受到影响,要求的条件是夫妻双方必须是本城市户口。有的地方在买房时,使用公积金会受到影响,买房时公积金夫妻双方合计使用,不在同一个地方,有的城市不给合计使用。现在城市办理随迁也很方便,网上就可以办理。根据自己家庭的情况,还是把户口迁移到常驻的地方方便。


不需要的,异地领取结婚证就是到结婚另一方的户口所在地领取,法律未要求必须要迁户口,具体如下:《婚姻登记条例》第四条 内地居民结婚,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结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第五条 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二)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办理结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一)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二)经居住地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办理结婚登记的华侨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一)本人的有效护照;(二)居住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办理结婚登记的外国人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一)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二)所在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该国驻华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或者所在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扩展资料:不予办理结婚登记的情况:《婚姻登记条例》第六条 办理结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登记:(一)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二)非双方自愿的;(三)一方或者双方已有配偶的;(四)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五)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第七条 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结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对当事人符合结婚条件的,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对当事人不符合结婚条件不予登记的,应当向当事人说明理由。

  结婚,法律上称为婚姻成立。是指配偶双方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确立配偶关系的民事法律行为,并承担由此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及其他责任。结婚后,为了生活方便起见,要其中一方户口迁至另一方户口本上是必须的,但也可以不迁,不是强制行为。

结婚不一定要迁户口,并没有强制性的规定,这是自愿行为。

我国法律在结婚和离婚时的户籍办理,都没有明确规定。结婚时不要求把男女的户口并到一处,离婚时也没有规定必须迁移分户。现实生活中,即是一些没有任何血缘关系的人,也可以像一家人一样,在一个户口登记簿中。

结婚后就是组建新的家庭,双方不仅生活上是一家人,法律上更是一家人。大多数情况,女方户口有所变动。一般办理户口迁移,需要花费一定的费用。凡是异地符合夫妻投靠来本地入户的本市居民配偶,户口在外地且无法正式工作的,可以申请迁移户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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