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权的侵权行为有哪些_专利侵权行为有哪些?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7-04 07:07:50 人阅读
导读:直接侵权行为:这是指直接由行为人实施的侵犯他人专利权的行为。其表现形式包括:制造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行为;使用发明、实用新型专利产品的行为;许诺销...

直接侵权行为:这是指直接由行为人实施的侵犯他人专利权的行为。其表现形式包括:制造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行为;使用发明、实用新型专利产品的行为;许诺销售发明、实用新型专利产品的行为;销售发明、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行为;进口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行为;


使用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的行为;


间接侵权行为:这是指行为人本身的行为并不直接构成对专利权的侵害,但实施了诱导、怂恿、教唆、帮助他人侵害专利权的行为。间接侵权行为通常是为直接侵权行为制造条件,常见的表现形式有:行为人销售专利产品的零部件、专门用于实施专利产品的模具或者用于实施专利方法的机械设备;行为人未经专利权人授权或者委托,擅自转让其专利技术的行为等。

专利侵权行为是指在专利权有效期限内,行为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又无法律依据,以营利为目的实施他人专利的行为。它具有以下特征:

1.侵害的对象是有效的专利。专利侵权必须以存在有效的专利为前提,实施专利授权以前的技术、已经被宣告无效、被专利权人放弃的专利或者专利权期限届满的技术,不构成侵权行为。专利法规定了临时保护制度,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至专利权授予前,使用该发明的应支付适当的使用费。对于在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至专利权授予前使用发明而未支付适当费用的纠纷,专利权人应当在专利权被授予之后,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2.必须有侵害行为,即行为人在客观上实施了侵害他人专利的行为。

3.以生产经营为目的。非生产经营目的的实施,不构成侵权。

4.违反了法律的规定,即行为人实施专利的行为未经专利权人的许可,又无法律依据。专利侵权行为的表现形式专利侵权行为分为直接侵权行为和间接侵权行为两类。

1.直接侵权行为。

这是指直接由行为人实施的侵犯他人专利权的行为。其表现形式包括:

(1)制造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行为;

(2)使用发明、实用新型专利产品的行为;

(3)许诺销售发明、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行为;

(4)销售发明、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行为;

(5)进口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行为;

(6)使用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的行为;

(7)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能证明其产品合法来源的,仍然属于侵犯专利权的行为,需要停止侵害但不承担赔偿责任。

2.间接侵权行为。

这是指行为人本身的行为并不直接构成对专利权的侵害,但实施了诱导、怂恿、教唆、帮助他人侵害专利权的行为。

根据现行专利法,侵犯专利权的行为有以下几种:(一)未经许可实施他人专利行为。这类专利侵权行为必须满足两个条件:未经权利人许可和以生产经营为目的。根据专利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包括以下3种具体形式: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或进口他人发明专利产品或实用新型专利产品;使用他人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或进口依照该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制造、销售或进口他人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二)假冒他人专利行为。这类专利侵权行为是指侵害专利权人的标记权。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2001)第八十四条规定,包括以下4种具体形式:未经许可,在其制造或者销售的产品、产品的包装上标注他人的专利号;未经许可,在广告或者其他宣传材料中使用他人的专利号,使人将所涉及的技术误认为是他人的专利技术;未经许可,在合同中使用他人的专利号,使人将合同涉及的技术误认为是他人的专利技术;伪造或者变造他人的专利证书、专利文件或者专利申请文件。(三)以非专利产品冒充专利产品、以非专利方法冒充专利方法。根据专利法五十九条的规定,这类行为需要承担一般的民事侵权责任,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并予公正,可予以处罚。(四)除法律明确规定之外,在理论上和实践中还存在两种侵权行为:过失假冒,即指行为人本意是冒充专利,随意杜撰一个专利号,而碰巧与某人获得的某项专利的专利号相同。在这种情况下,即使该行为无假冒故意,但其行为结果仍然构成了假冒他人专利。

专利侵权指的是未经过专利权人同意擅自利用他人专利进行生产经营活动。专利侵权行为不仅会给我们带来经济上的损失,也会消耗我们的时间和精力。那么专利侵权怎样判定?专利侵权行为有哪些特征呢?专利侵权行为特征之一被侵权的专利必须是有效的专利,如果被侵权的专利已经过了保护有效期则不构成侵权。专利侵权必须以存在有效的专利为前提,对于在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专利权授予前使用发明而未支付适当费用的纠纷,专利权人应当在专利权被授予之后,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专利侵权行为特征之二专利侵权行为实施者必须实际进行了侵权活动,是客观上有依据的侵权行为。即行为人在客观上实施了侵害他人专利的行为。并以生产经营为目的。非生产经营目的的实施,不构成侵权。专利侵权行为特征之三是违反了法律规定的行为,也就是说专利侵权行为实施人既没有获得专利权人授权也没有支持他的法律依据。

您好!专利权是专利人利用其发明创造的独占权利,专利侵权是指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以生产经营为目的,实施了依法受保护的有效专利的违法行为。专利侵权行主要类型:

1、未经许制造专利产品行;

2、故意使用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产品行;

3、销售、许诺销售未经许专利产品行;

4、使用专利及使用、销售、许诺销售依照专利直接获产品行;

5、进口专利产品或进口依照专利直接产品行;

6、假冒专利行;

7、冒充专利行相关知识--专利侵权行直接侵权行间接侵权行两类:直接侵权行指直接由行实施侵犯专利权行其表现形式包括:制造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产品行;使用发明、实用新型专利产品行;许诺销售发明、实用新型专利产品行;销售发明、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产品行;进口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产品行;使用专利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直接获产品行;间接侵权行指行本身行并直接构专利权侵害实施诱导、怂恿、教唆、帮助侵害专利权行间接侵权行通直接侵权行制造条件见表现形式:行销售专利产品零部件、专门用于实施专利产品模具或者用于实施专利机械设备;行未经专利权授权或者委托擅自转让其专利技术行等。谢谢阅读!

专利侵权,即落入了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专利分为: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三种。


读者们,要了解专利侵权,首先要了解一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专利权保护范围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

保护范围以 权利要求书内容 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

举例

九阳股份有限公司的发明专利:快速制浆的豆浆机,为解决“现有的家用豆浆机制浆周期通常都需25分钟左右,有的甚至要30分钟以上,制浆速度太过缓慢,很难适应现代快节奏的生活”技术问题,该发明提供快速制浆的豆浆机,能够:

提高粉碎、制浆效率,从而在10分钟以内实现快速制成饮用豆浆

附图一

[发明专利] 快速制浆的豆浆机说明书附图一 专利权人:九阳股份有限公司

附图二

权利要求书

1.一种快速制浆的豆浆机,

包括机座及控制单元,

其特征在于:

所述快速制浆的豆浆机还包括粉碎刀具、带动粉碎刀具旋转的电机、粉碎熟化器(上附图二示131,编者加)及预热装置

电机或粉碎熟化器安装在机座上,电机与控制单元电连接,粉碎刀具位于粉碎熟化器内,

物料与水在粉碎熟化器内混合并被粉碎刀具粉碎成浆液/糊的同时,浆液/糊、粉碎刀具、粉碎熟化器之间相互摩擦生热,使浆液/糊升温熟化

预热装置在粉碎熟化前加热水和/或物料。

2.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快速制浆的豆浆机,其特征在于:所述粉碎刀具的半径与粉碎熟化器等容积球体的半径的比值为1∶1至1∶3。

3.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快速制浆的豆浆机,其特征在于:所述物料的重量与水的重量的比值为2∶1至1∶10。

4.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快速制浆的豆浆机,其特征在于:所述物料与水混合后的体积与粉碎熟化器的容积的比值为1∶1至1∶2。

5.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快速制浆的豆浆机,其特征在于:所述预热装置将水和/或物料预热至50℃以上。

......

[发明专利] 快速制浆的豆浆机说明书附图二 专利权人:九阳股份有限公司

说 明 书

快速制浆的豆浆机

技术领域

[0001] 本发明涉及一种食品加工机,尤其涉及一种快速制浆的豆浆机。

背景技术

[0002] 现有家用豆浆机按照其碎豆制浆的工作原理分为三类。

[0003] 第一类豆浆机是在杯体内安装一个网罩,豆子放于网罩内由伸入其内的刀具进行碎豆,打碎的豆浆从网罩的孔中流入到杯体内。

[0004] 第二类豆浆机则是将网罩去掉,直接将豆子放入杯体内,利用刀具高速的转动进行碎豆制浆,该类豆浆机还可以在杯体内壁加设辅助粉碎用的折流板,该折流板将桶体内的空间形成不规则形状,通过改变流体的循环方向,使受到刀片径向力的作用而流向桶壁的物料再回到刀片附近粉碎。

[0005] 第三类豆浆机则用导流器替换该网罩,粉碎时,物料加到杯体内,并在粉碎刀具的抽送作用下于导流器内外循环粉碎制浆。

[0006] (编者加,拟解决技术问题:)然而,所述三种豆浆机制浆时,物料均需在较大的空间内反复循环至粉碎刀具附近加以粉碎,物料循环路径较长,如此在单位时间内必然降低物料与粉碎刀具的碰撞次数,粉碎效率不高,经统计,现有的家用豆浆机制浆周期通常都需25分钟左右,有的甚至要30分钟以上,制浆速度太过缓慢,很难适应现代快节奏的生活。此外,现有家用豆浆机都需通过豆浆熬煮阶段将豆浆煮熟,熬煮豆浆时间长,更加延长了制浆时间。

发明内容

[0007] (编者加,发明目的:)有鉴于此,有必要提供一种粉碎效率高的豆浆机,从而实现快速制浆。

[0008] 本发明是通过以下技术方案实现的:

[0009] 一种快速制浆的豆浆机,包括机座、控制单元、粉碎刀具、带动粉碎刀具旋转的电机、粉碎熟化器(图示131,编者加)及预热装置......

......

[0022] 所述快速制浆的豆浆机通过采用粉碎熟化器,大大缩短了整体制浆的时间,如此在10分钟以内即可完成制浆。

[0023] 所述快速制浆的豆浆机通过粉碎刀具搅动制浆物料在粉碎熟化器内粉碎制浆的同时将豆浆熟化,如此粉碎物料和熟化物料同时进行,省去了浆液的熬煮时间,进一步缩短了制浆时间,另外还省去了对应的熬煮结构,简化了豆浆机的结构,节约了成本。

......

[0046] 所述粉碎熟化器131为在立体空间上围绕粉碎刀具134设置的密闭或近似密闭容器,该粉碎熟化器131的周壁在立体空间上均邻接粉碎刀具134设置。在本实施方式中,该粉碎熟化器131为变形空心球体,其周壁的内表面设计为流线形弧面。......

......

[0049] ......在本实施方式中,该预热装置为加热膜1372(见附图一,编者加),其贴附在进水管1373的外周壁上,用于加热该进水管1373的水直至水沸腾上冲至粉碎熟化器131内,也就是说,该预热装置不仅对水进行了预热,而且还能控制水注入到粉碎熟化器131内。在本实施方式中,该预热装置将水和/或物料的温度预热至50℃以上,如此有助于缩短物料及水被粉碎熟化的时间,更进一步的是,预热阶段将水和/或物料预热至80℃至100℃,效果最优。当水和/或物料预热后的温度低于50℃时,该浆液/糊很难快速地通过浆液/糊、粉碎刀具134、粉碎熟化器131之间相互摩擦升温来被熟化。当水和/或物料预热后的温度高于100℃时,浆液/糊将会溢出粉碎熟化器131或者使得粉碎熟化器131内气压较高,造成危险。可以理解,该预热装置还可以为紧挨着进水管设置的加热管。当然该水箱1371与进水管1373之间还可以通过液压泵(图未示)连接,通过液压泵来实现对粉碎熟化器131的注水动作,此时,预热装置设置在水箱1371上对水进行预热。

......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保护范围

以 权利要求书内容 为准,

如果一种豆浆机能达到快速制成饮用豆类浆(料)的目的,判断其是否侵犯上述“快速制浆的豆浆机”的专利,

即要首先比较该豆浆机是否与“快速制浆的豆浆机”的

“ 权利要求书

1.一种快速制浆的豆浆机,包括机座及控制单元,其特征在于:所述快速制浆的豆浆机还包括粉碎刀具、带动粉碎刀具旋转的电机、粉碎熟化器(图示131,编者加)及预热装置,电机或粉碎熟化器安装在机座上,电机与控制单元电连接,粉碎刀具位于粉碎熟化器内,物料与水在粉碎熟化器内混合并被粉碎刀具粉碎成浆液/糊的同时,浆液/糊、粉碎刀具、粉碎熟化器之间相互摩擦生热,使浆液/糊升温熟化,预热装置在粉碎熟化前加热水和/或物料。

(通常称之为权利要求1或称独立权利要求)”

的技术一致。

从权利要求1及说明书相应表述内容可以看出:

“快速制浆的豆浆机”权利要求1保护范围为:

具有1.机座;2.控制单元;3.粉碎刀具;4.带动粉碎刀具旋转的电机;5.粉碎熟化器;6.在粉碎熟化前预热水和/或物料的预热装置六种不同功能部件的快速制浆(豆类)装置(常规部件装配同于普通豆浆机),

其中,最主要功能部件为“粉碎熟化器”,其次为 与之配套的粉碎熟化前“预热装置”。

如果,疑似侵权的豆浆机是利用具有“1.机座;2.控制单元;3.粉碎刀具;4.带动粉碎刀具旋转的电机;5.粉碎熟化器;6.在粉碎熟化前预热水和/或物料预热装置”六种部件的组合,实现快速制浆的目的,则疑似侵权豆浆机完全落入“一种快速制浆的豆浆机”的专利权保护范围,构成侵权。

如果,疑侵权的豆浆机具有1.机座、2.控制单元、3.粉碎刀具、4.带动粉碎刀具旋转的电机、5.粉碎熟化器部件,没有“6. 预热装置”,同样能够实现快制熟浆的目的,

【对现有技术的改进在于:对“3.粉碎刀具”的改进(注:此处仅作作者举例,不为实用),改变粉碎刀具外形,能够达到快制熟浆】

则疑侵权豆浆机因没有采用“预热装置”这一专利权权利要求1必备部件,区别于“快速制浆的豆浆机”的权利要求1或2或3或4或5......的技术方案,

(并且与权利要求1、2、3......等项权利要求合并的技术方案也不一致)

从而不构成对该专利,以及对该专利有可能依法作出修定的权利要求书(涉及专利权无效宣告)的侵权。


▓▓外观设计专利权

外观设计专利权保护范围

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为准, 简要说明可以用于解释图片或者照片表示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简要说明应当写明外观设计产品的名称、用途,外观设计的设计要点,并指定一幅最能表明设计要点的图片或者照片。省略视图或者请求保护色彩的,应当在简要说明中写明。......

外观设计专利权侵权判断较为直观,一般地应从一般消费者的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角度,通过比较侵权产品(指与外观设计专利产品属相同或相近种类产品)与表现在外观设计照片/图片上产品在整体视觉效果上是否相同或者近似,“在整体视觉效果上相同或近似”则构成侵权。如:

德国阿尔弗雷德•凯驰两合公司KärcherWV50型窗户清洁器与被诉产品外观对比 左侧为专利产品





现在的刑法规定专利侵权犯罪,是假冒专利有可能构成犯罪,实际上并没有非法使用他人专利。而真正偷偷地非法使用了他人专利,而密密偷瞒着,并不会构成专利侵权罪,是知识产权经济侵害。也就是说,在知识产权财产保护方面,真正实施偷盗的不会定罪,实际没有偷盗而说了偷盗的,才可能被定罪!真贼逍遥法外,假贼坐牢!啊呵!

专利法第六十九条规定,下列各项不视为侵犯专利权。1,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经专利权人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售出后,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该产品的。2.在申请日前已经生产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做好生产,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3.临时通过中国领陆,领水,领空的外国交通工具,依照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互惠原则,为交通工具自身需要而在其装置和设备上使用有关专利的。4.为科学研究和实验而使用有关专利的。5.为提供行政审批所需要的信息而制造,使用,进口专利药品或者专利医疗器械,以及专门为其制造,进口专利药品或者专利医疗器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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