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虚拟财产的概念_网络虚拟财产概念是什么?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11 18:43:37 人阅读
导读:国内法律对于财产的确认并不包括含有区块链技术的比特币等。不过有鉴于科技与法律的发展,法院已不断通过判例在一定程度承认诸如qq号等相关虚拟财产的财产属性。谢谢邀请...

国内法律对于财产的确认并不包括含有区块链技术的比特币等。不过有鉴于科技与法律的发展,法院已不断通过判例在一定程度承认诸如qq号等相关虚拟财产的财产属性。

谢谢邀请。

1.网络虚拟财产是否受法律保护?

网络虚拟财产是指为所有人支配和控制,且能给所有人带来经济利益或精神利益的只能存在于网络空间的数字化、非物化财产,包括网游账号、微博和微信账户、网店、虚拟货币、网络游戏中虚拟物品及装备等。

根据《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五条及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并且,早在《民法总则》正式实施前,最高院民一庭在审理《刘x诉网络游戏经营公司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案》中即认为,虽然虚拟财产以数据形式存在,但由于其具有一定价值,虚拟财产的主体可以在一定条件下使用、处分该财产,甚至可以因交易行为而给虚拟财产主体带来经济利益,故而因其在一定条件下具有财产的属性而应予法律保护。

由此可见,网络虚拟财产受到法律保护,当网络虚拟财产被侵犯时,权利人可以依法维权。

2.游戏内的交易是否属于线下交易?

线下交易一般指非正常模式的交易,不通过安全中介购买物品,由买卖双方自行交易。一些游戏平台有专门的线下交易平台,例如网易。

您在游戏里进行的交易,我们认为应当不属于线下交易,但建议您去找下这款手游的用户协议等相关协议,其中应该有游戏运营商对“线下交易”的定义,是否与您购买游戏道具的方式相同以及该游戏运营商是否禁止此类交易。

3.游戏的“最终解释权”是否会成为其霸王条约的最有利依据?

根据现行法律的规定,消费者作为合同的一方当事人享有对合同条款进行解释的权利,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排除消费者解释格式条款的权利

《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至第四十一条规定,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至第三款规定, 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一条至第十二条的规定,经营者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排除消费者解释格式条款的权利。当事人违反前述规定,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处以违法所得额三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该游戏的最终解释权排除了消费者解释格式条款的权利,因而是无效的。所以,游戏运营方关于最终解释权条款的约定,不但不会成为该游戏运营方的最有利依据,反而会成为主管部门的处罚依据。


(注:所刊图片来自互联网,若您是图片的权利人,请与我们取得联系。)

虚拟财产包括两点  

一、长时间虚拟生活中形成的人物形象,这点是不能转换到现实生活中的虚拟财产  

二、是狭义的数字化、非物化的财产形式,它包括网络游戏、电子邮件、网络寻呼等一系列信息类产品。但由于目前网络游戏的盛行,虚拟财产在很大程度上就是指网络游戏空间存在的财物,包括游戏账号的等级,游戏货币、游戏人物拥有的各种装备等等,这些虚拟财产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转换成现实中的财产

  网络虚拟财产是指具有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的网络游戏ID、装备、游戏币等网络物品。它的产生过程如下:

1、在你中意的一款网络游戏的网站上注册一个游戏ID。

2、在游戏服务器上建立一个以上的游戏角色。

3、以游戏点卡的形式向游戏运营商购买游戏时间进行游戏(游戏提供的免费试玩时间是很短的),经营游戏角色。

4、当你投入了一定的时间、精力和财力以后,你的游戏角色就具有了一定的等级,一定数量的游戏装备和游戏币。网络虚拟财产具有以下几个特征:  1、网络虚拟财产的虚拟性  网络虚拟财产具有虚拟性,这就是说虚拟财产对网络游戏虚拟环境有着天生的依赖性,不能脱离网络游戏而存在。虚拟财产对网络游戏的依赖表现在各种各样的角色、装备和游戏币等具象。是存储在游戏服务器上的电子数据,只有通过特定的网络游戏才能表现出来,不能将这个网络游戏中的虚拟财产拿到另外的网络游戏上去使用。游戏服务器上的数据消失了,虚拟财产也就消失了。  2、网络虚拟财产的技术限制性  网络虚拟财产具有技术限制性,是指网络游戏中的角色的属性范围、装备的属性范围都是网络游戏程序预先设定好的,虽然在这个范围内有一定的波动性,但总也超不出这个范围,装备属性范围的设定,使装备的各个属性在各自的范围内都是最大值的装备就稀少了。并且什么等级的怪物掉什么等级的装备、掉落装备的机率、每种装备的升级范围和升爆概率都是游戏程序事先设定好的。等级高的怪物才掉落高等级的装备,装备的升级次数越多,也就越容易升爆(消失)。正是这种技术限制性使得极品装备具有稀缺性。  3、网络虚拟财产的交易性  交易是人类自远古便有的社会习性,也是必然存在的社会行为,人和人之间的交流,交换,互相满足需求是社交的本质。网络游戏作为虚拟社会,同样也不可避免这一特性,虽然游戏内也存在交易系统,但虚拟社会毕竟是与现实社会相连接的,当所谓的“极品”无法用游戏内价值进行衡量或等价交换时,或是玩家不具备在游戏内进行等价交换能力的时候,自然会想到用现实社会来进行弥补,网络虚拟财产便以商品的形式在现实社会中进行交易,现在越来越多的网络虚拟财产交易网站的出现,使网络虚拟财产交易呈现出电子商务的特征网络游戏交易。  4、网络虚拟财产的价值性  玩家在游戏过程中投入财力、精力和智力,通过练级和做任务不断提升虚拟角色的等级,并获得相应的装备和游戏币。玩家们投入的财力与精力的差别,直接反映到玩家拥有游戏角色的等级和极品装备的不同级别和数量上。由于虚拟财产分配的不平衡以及玩家们重新分配虚拟财产的需求导致了虚拟财产的转让,并由此派生出所谓的“职业玩家”,这些玩家自发的以个人或组织的方式参与到游戏中来,通过将游戏角色锻炼到高等级,或者获取那些稀缺的高级装备之后,将这些高等级的角色、装备等网络虚拟财产在现实中出让,以获取赢利,并成为一种职业。  然而,并不是所有虚拟财产都能在现实中卖出高价,虚拟财产在现实中的价格与需求有很大关系。只有哪些能吸引众多玩家参与的网络游戏,极品装备的需求量才大,其上的虚拟财产才能在现实中以高价出售。这也正是游戏运营商愿意看到的,因为只有让广大的玩家参与,运营商才有利可图,才能继续经营。相反,一个游戏如果没有玩家的参与,那么不管你拥有多么极品的装备,都没有人需求,也就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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