扶养义务都有什么_什么是抚养义务?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08 00:05:21 人阅读
导读: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九条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赡养父母是子女应尽的法定义务。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加以改变,也不得附加任何条件进行限制。二、《...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四十九条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 赡养父母是子女应尽的法定义务。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加以改变,也不得附加任何条件进行限制。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第十三条老年人养老以居家为基础,家庭成员应当尊重、关心和照料老年人。 第十四条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 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

  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是指基于《婚姻法》、《民法通则》、《继承法》等法律所赋承的监护关系、继承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扶养关系,本着权利与义务对等原则,而形成婚姻家庭关系中所承担的法定义务的人。这个法定义务人既承担着法定义务,也传承着民族的传统美德与自然习俗。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二十条 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  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  第二十一条 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第二十八条 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第二十九条 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扶养的义务。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  第二十四条 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第二十五条 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第二十六条 国家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养父母和养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养子女和生父母间的权利和义务,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第二十七条 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歧视。  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我国《婚姻法》第21条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实践中,以下与子女履行赡养义务有关的六个问题需要明确: 1、父母无力抚养幼年时的子女的,子女独立后应当履行赡养义务。 虽然《婚姻法》为父母子女间规定了互相扶养的对等的权利义务,但这并不是说这两个权利是必须“等价交换”的,子女不能将父母是否对其履行了抚养教育义务作为自己履行赡养父母义务的前提。因此,子女对老年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得以此为由而解除。 2、因父母的错误行为给子女造成心灵、身体伤害的,子女是否有赡养老年父母的义务。 父母在抚养子女过程中,他们的一些一般性错误行为曾给子女造成心灵伤害的,子女成年之后,应当自觉履行赡养老年父母的义务。但是,父母犯有严重伤害子女感情和身心健康的罪行的,原则上丧失了要求被害子女赡养的权利。这些情形包括:父母犯有杀害子女的罪行的,父亲奸污女儿的,父母犯有虐待、遗弃子女罪行的等等。 3、没有经济收入的已嫁女儿有无赡养义务。 出嫁女儿本人没有收入的,不能作为拒绝履行赡养老年父母义务的理由。因为她们从事的家务劳动与丈夫谋取生活资料的劳动具有同等价值,其丈夫劳动所得的收入属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分权,可从夫妻共同财产中支付赡养费。 4、赡养父母不能以“分家析产”为条件。 子女赡养父母是法定义务,不受父母有无财产、是否分过家以及分家是否公平的影响。 5、子女怎样分担赡养扶助义务。 父母有多个子女的,应当共同承担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每位子女承担义务的多少,应当根据各个子女的生活、经济条件进行协商。子女不能以父母对其年幼时的关心、疼爱程度或者结婚时资助的多少作为砝码来衡量赡养扶助义务的多少。 至于赡养扶助父母的方式,可视具体情况而定,对于不在父母身边的子女,可定期支付一定数额的赡养费;与父母共同生活的子女还应当经常关心、照料父母的生活;当父母由于生病,生活不能自理时,子女除应分担为其治病所需的医药费、手术费、住院费等外,还应承担照顾、护理父母的义务。 6、儿子(女儿)去世后儿媳(女婿)是否有赡养公婆(岳父母)的义务。 儿媳(女婿)与公婆(岳父母)的关系是因婚姻而成立的姻亲关系。儿子(女儿)去世后,因儿子(女儿)与媳妇(女婿)的婚姻关系消灭而使得儿媳(女婿)与公婆(岳父母)的姻亲关系亦不复存在。 儿媳(女婿)是否承担赡养公婆(岳父母)的义务,我国法律未作明确规定。因此,不能强令儿媳(女婿)承担此项义务。 二、继子女 继父母和继子女的关系,是因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再婚而形成的。 《婚姻法》第27条第2款规定:“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根据该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继父母与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之间产生以下权利义务关系: 1、继父母有扶养教育继子女的义务; 2、继父母有管教保护未成年继子女的权利义务; 3、继子女有赡养扶助继父母的义务; 4、继父母继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实践中,以下两个问题需要明确: 1、生父母与继父母离婚后,受继父母抚养教育的继子女应当履行赡养义务。 《婚姻法》规定,继父母与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与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相同。 当生父母与继父母离婚后,虽然继父母子女关系不再存在,但是,继子女受继父母抚养的事实不能消失,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已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不能自然终止。 因此,当生父母与继父母离婚后,受继父母抚养教育长大成人且有负担能力的继子女,对年老体弱、生活困难的继父母应尽赡养抚助的义务。 2、继子女对未尽抚养义务的继父母是否有赡养义务。 继父母子女关系是由于生父或生母再行结婚,子女与继母或继父之间形成的关系。 根据法律规定,继父母和未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之间,形成的是姻亲关系,相互间并无权利义务关系。 因此,未受继父母抚养教育的继子女,没有赡养继父母的法定义务。但是,对于继子女主动承担赡养扶助义务的行为应当予以鼓励和支持。 三、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 《婚姻法》第28条规定,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者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义务。 由此可见,孙子女、外孙子女对祖父母、外祖父母产生赡养义务应满足两个条件: 1、孙子女、外孙子女须有负担能力。 无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如未成年人或精神病人,就无法承担赡养祖父母、外祖父母的责任。 2、祖父母、外祖父母的子女已经死亡或者子女无力赡养,而且本人需要赡养。 对有固定收入或其他经济来源,生活上完全可以自理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其孙子女、外孙子女即可以免除赡养义务。 祖父母、外祖父母的子女尚在,但已丧失赡养扶助能力的,其孙子女、外孙子女也应承担此项义务。 以上就是 大律师网 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有关赡养老人的法定义务人有哪些的知识,如果您还有更多的疑问,可以咨询大律师网专业律师,或者直接委托大律师网律师帮您摆脱法律困境。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8条规定,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

这里说的监护人,是指对未成年人的人身、财产以及其他一切合法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的人。父母是青少年子女法定的监护人。如果父母不能履行监护义务,那么,未成年人依靠谁生活,依靠谁照顾,谁就是监护人。爷爷奶奶、姥姥姥爷、哥哥姐姐或其他成年人,都可以成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监护人的义务有两项,一是监护,二是抚养。

监护就是要对未成年人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负责,不让他们的权益受到侵犯。二是帮助未成年人管理财产。三是帮助未成年人解决他们自己解决不了的事情。例如,有一个不满6岁的男孩,他的父母在一次车祸中双双身亡,由于他父母生前参加了人寿保险,出了事故可以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要求。像这么大的事情,小孩子是办不了的,所以,他的监护人--奶奶就帮助他找保险公司,经过交涉,这个孩子得到了应得到的赔偿。在这件事中,孩子的奶奶就履行了监护人的义务。

监护人的另一个义务是抚养。未成年人从一出生到长大成人,需要吃饭、穿衣。需要上学,生了病需要去医院……做这些事情需要花钱,这些钱应该由谁来出呢?理所当然地应该由父母或其他的监护人来承担。如果父母以各种理由不尽抚养义务,那就是违犯了法律,未成年子女有权要求父母给予支付,协商不成时,可以由人民法院来裁决。

悟空深夜好!这个问题我来回答:孩子生下来,就要受到法律保护。做为父母的义务:特别是一个家庭,父母就要承担孩子的抚养义务。包括孩子的吃穿、上学、工作等一系列的精心培养教育,都与父母息息相关。孩子出生后,父母就要负责孩子的营养问题,生病问题。使孩子进快健康成长,使孩子适应父母的爱护、家庭的温暖。给孩子一个良好的生活环境,教孩子学习讲话,首先让孩子认识爸爸、妈妈。让孩子尽快锻炼身体,提前学会走路,让孩子辨别室内每个角落。让孩子懂得家庭的存在,父母的关怀,让孩子真正懂得没有父母爱戴,就会失去成长的机会。当孩走向学校大门时,教育孩子听老师的话,好好学习,天天向上,以优异的成绩,回报社会,回报父母,交一个圆满的答卷。当孩子走上社会,要珍惜工作。注重人事关系,搞好团结,遵纪守法,以使更快进步,报效祖国。

子女的义务:定期向父母回报工作进步情况,定期向父母问安,生活、身体各方面的情况,时刻不能忘记父母的养育之恩。母子连心,父母盼望子女有更好的前途,子女希望父母有个好的身体。定期回家照顾父母,使父母能够得到温暖,不能让父母太过伤心,给父母谈谈社会进步情况,让父母活的开心,不能让父母过于孤独。临走时,让父母放心,很多工作等着去做,让父母保重身体,更重要的是为父母养老送终。忠孝不能两全,只要有责任、有信心尽到子女的孝心,父母走了也会安心。供参考再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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