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离婚抚养费能追加吗_离婚后协议上没有要抚养费!可以修改吗?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13 22:31:52 人阅读
导读: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王某与张某在离婚协议中关于抚养费的约定是双方综合考虑财产分割、子女抚养后作出的,该约定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受法律保护。王某自认...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王某与张某在离婚协议中关于抚养费的约定是双方综合考虑财产分割、子女抚养后作出的,该约定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受法律保护。王某自认对离婚协议中抚养费数额的约定明知,且王某未提供证据证明,自己目前的收入情况与离婚协议签订时相比有明显变化,故王某要求减少强强抚养费的抗辩,不予采纳。王某应当按照离婚协议的约定每月支付强强抚养费1500元。

本案的争论点在于离婚协议中对抚养费的数额约定偏高时,法官是否可以依据自由裁量权对约定的原数额作出调整。解决该问题可以从法律对抚养费的相关规定以及离婚协议的性质入手。

依据婚姻法,双方离婚时可自行约定抚养费的多少和负担期限的长短。在没有约定的情况下,抚养费的确定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规定: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本案中王某和张某的收入都在4000元左右,强强5岁、读幼儿园大班,综合考量上述因素,每月1500元的抚养费较高,这也成为王某的主要抗辩理由。

从性质上来看,离婚协议属于契约的范畴。在达成离婚协议的过程中,实际隐含着双方处理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一系列问题的考虑。最终达成的离婚协议,是双方妥协商定的结果。当协议离婚的双方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内容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法律规定和公序良俗时,所达成的协议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因此,王某若要否认离婚协议对抚养费约定的效力,需举证证明自己对该问题的表述并非真实意思表示。但这并非意味着双方对抚养费作出约定后,抚养费的数额就是一成不变的,应当依双方的收入变化或子女的现实状况而定。例如,被抚养人的父母突发重大疾病造成收入骤减或子女随着升学及年龄增长所需费用显著增加,此时依据情势变更原则,可以主张对抚养费的数额和支付方式作出相应调整。

本案中,王某在诉讼时身体健康状况和收入情况较离婚协议签订时相比,并无明显变化,显然不适用情势变更原则。此外,离婚后的夫妻双方应正确处理自己与对方及子女的关系,本着子女利益最大化原则,为子女健康成长提供足够的物质保障并倾注必要的关爱,避免将子女作为限制对方的工具以及情绪的宣泄口,从而对子女造成二次伤害。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第七条 子女抚养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20%至30%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50%。

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第十五条 离婚后,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或者子女要求增加抚养费的,应另行起诉。

第十八条 子女要求增加抚养费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应予以支持。

(一)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

(二)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

(三)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

抚养费一般都是根据生活水平和正常需求计算的。感觉偏低是消费过高所致。

能否增加抚养费,应结合子女的实际需要,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和不直接抚养一方的经济能力综合确定。离婚时一般是以一方月总收入的20%-30%来判决,月总收入的认定和收入比例的选择,不同法院不同案件会有差异。离婚时法院判决抚养费数额的考虑因素与离婚后增加抚养费数额的考虑因素也是有差异的,抚养费计算的基数与比例因案而异,有不少与离婚协议中的其它约定也有关联。所以,建议直接咨询律师以确定应对之策。

夫妻双方如果当初是通过协议离婚的方式进行的离婚 ,但是在离婚协议当中没有对孩子的抚养费进行约定,如果将来对于抚养费又产生争议 ,可以就抚养费的部分另行去法院起诉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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