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出资方式_股东的出资方式有哪些?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15 11:56:02 人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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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实缴出资,一般可采用货币出资和非货币出资两种类型,具体如下:

(一)以货币形式出资

货币资金是出资者所采用的最普遍、最直接的出资方式。以货币资金出资,无需评估作价,具有极大的财务灵活性。货币出资的股东权利自货币出资至公司账户起,股东依法享有实缴出资相关的股东权利。

(二)非货币形式出资

1、以股权出资

股权出资,是股东依据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用其持有的在其他公司的股权作价出资,设立新公司的行为。新公司设立后,股东将其在其他公司的股东权益转让给新公司,使其成为新设公司财产的一部分。

2、以不动产出资

使用不动产进行出资,应当是确定可以进行转让的不动产。同时,在确定出资金额方面,需要以货币评估作价,不能故意的高估或者低估不动产的价值,而应当在评估的基础上协商作价并评估,其作价额可以小于或者等于评估额,为了维持资本充实这一基本原则,不能大于评估额。

以不动产出资的,以变更产权登记并由公司实际享有权利作为出资到位。

3、以知识产权出资

以知识产权出资,以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1)知识产权必须符合可以用货币估价和可以依法转让的要求。

(2)涉及到以非专利技术出资的,应以法定方式向公司交付该技术以及公司在使用该技术上有无存在障碍。

(3)涉及到以专利权和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出资的,应注意其剩余保护年限及是否许可第三人使用的情况、对公司经营的影响。

(4)如以专利、商标、设计、技术成果等出资,必须明确其权属,特别是要说明是否属于职务成果。

(5)知识产权应评估作价。

4、以其他实物资产出资

以实物资产出资,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1)以实物折价入股的,其出资应当是能用于该公司生产经营的物品,包括交通工具、办公用房、办公用品、生产经营设备、原材料及产品等。同时,用于出资的实物资产不得设定担保。

(2)实物资产必须进行资产评估,并作价折股。

(3)实物资产必须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

(4)以经营性资产出资,应同时将与该业务密切关联的商标、特许经营权一并投入公司。

(5)以海关监管货物出资,必须补税或过监管期之后。

公司股东依法可以用下列方式出资: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以及其他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如股权等。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设定担保的财产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出资。

立法者给可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限定为三个要件:1、具有货币价值,即可以用货币来估价;2、可以依法转让;3、法律、行政法规没有禁止。

股东出资应当注意下列问题:

(一)2014年公司法配合资本认缴制度的实施,对新注册公司不再要求货币出资的比例,也不再限制出资的最低金额(特殊行业,还需执行相应的规定),而是由全体股东认缴并按照约定期限交纳出资。

(二)2014年3月1日生效的《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废止了《股权出资登记管理办法》,且其中并未再行就以股权出资的比例问题予以规定。因此,可以以股权公司100%的股权进行出资,新设公司可以没有任何货币出资。

(三)以股权出资的,用作出资的股权应当权属清楚、权能完整、依法可以转让,并经依法设立的评估机构评估。以持有其他公司股权对外出资的,对外转让时应通知股权所在公司原股东,以告知原股东优先购买权。需注意法律法规是否有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形,主要指股份公司(股份公司发起人股份一年限售期、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在公司上市后的限售期、董监高人员的限售股份等)和特殊类型公司(如对单一股权、实际控制人存在限制的保险公司、证券公司等)。

(四)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并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五)以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以外的其他财产出资的,其登记办法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

(六)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等具有明显的人身依附性质,无法转让,以这些无法转让的财产出资,对其他股东,对与公司发生关系的其他利益相关者明显不利,不能作为出资。

(七)关于借款是否可以作为出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并无禁止性规定。但是《贷款通则》规定:不得用贷款从事股本权益性投资,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八)关于债权是否可以做为出资,可以分为两种情况讨论,一类是公司设立时的债权可否作为出资,存在争议。另一类是公司设立之后,债权人以对公司享有的债权转化为股权出资,即俗称的债转股。我国为解决国有企业负债过度及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贷款问题已制定了债转股政策,对债转股持肯定态度。

(九)《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中仅规定”以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应当经验资机构验资“,未就其他一般性情况作出要求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的规定。

遥知不是雪,为有暗香来。

深居俯夹城,春去夏犹清。

天时人事日相催,冬至阳生春又来。

人皆苦炎热,我爱夏日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二十七条 出资方式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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