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犯缓刑是什么意思_律师死刑犯缓刑是什么意思?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15 15:54:24 人阅读
导读:缓刑就是暂缓执行,是指对触犯刑律,经法定程序确认已构成犯罪、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人,先行宣告定罪,暂不执行所判处的刑罚。由特定的考察机构在一定的考验期限内对罪犯进...

缓刑就是暂缓执行,是指对触犯刑律,经法定程序确认已构成犯罪、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人,先行宣告定罪,暂不执行所判处的刑罚。由特定的考察机构在一定的考验期限内对罪犯进行考察,并根据罪犯在考验期间内的表现,依法决定是否适用具体刑罚的一种制度。判三年缓刑三年,是指先不去坐牢,在外面考察三年,如果这三年没有违法法律规定的,就不用再进去坐牢了。而死刑缓刑两年执行的,是指暂时不执行枪决,先观察两年,如果两年内没有故意犯罪等情形出现的,就不再枪决,改为坐牢了,可以改成无期徒刑或者有期徒刑

中国的法律,代表了人民的意志。除非罪大恶极,能不判死刑的,尽量不判死刑。有些罪大恶极的犯人,被判了死刑,但有立功的表现,所以就改判死缓了。中国的法律,绝不是以杀人为目的。能不杀的,尽量不杀。

1. 死缓制度

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简称“死缓”,我国刑法第48条、50条规定了这一刑罚执行(量刑)制度,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两年执行。它不是独立的刑种,前提是犯罪分子要被判处死刑,可以说是死刑的一种“变通”。死缓制度是为了限制死刑而特别设置的一项制度安排。

2.死缓的适用对象

应当判处死刑,但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犯罪分子。

3.死缓的功能价值

(1)贝卡利亚指出,死刑的适用使一切潜在的司法错误变成无可挽回。“死刑作为不可补救的刑罚,相对于人类证据不可避免的不完善性,是不足取的”(《贝卡利亚刑事意见书6篇》),因此,保留一定的余地是有必要性的,死刑毕竟是生命刑,生命一旦被剥夺就无回转可能,对待生命,法律也必须十分慎重。死缓制度能体现少杀慎杀的刑事政策,也与国际“轻刑化”趋势相呼应。

(2) 另外,对于一些罪大恶极的犯罪分子,即使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判处长期的自由刑对其的震慑作用,也非常可观。对人类心灵产生较大影响的,不是刑罚的强烈性,而是刑罚的持续性。“因为,最容易和最持久地触动我们的感觉的,与其说是一种强烈而暂时的运动,不如说是一些细小而反复的印象。”(《论犯罪与刑罚》)

4.死缓的核准机关

刑事诉讼法第235条、237条规定,死刑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缓由高级人民法院核准。

5.死缓期间或期满后的处理

刑法第50条有规定:

(1)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

(2)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

(3)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故意犯罪,情节恶劣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执行死刑;

(4)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故意犯罪的但未执行死刑的犯罪分子,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重新计算,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5)对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

6.法律依据

(1)刑法第48条、第50条等;

(2)刑事诉讼法第235条、第237条等。

供参考。

我是去屈律师,我来回答。

要想搞清楚这个问题,我们就得先搞清楚缓刑是什么。

①缓刑。缓刑,在法律上的全名叫做刑罚的暂缓执行。说的是已经确认构成犯罪,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人,先宣告定罪,暂不执行所判处的刑法。缓刑期也叫考察期考验期,也就是说,对宣告了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在缓刑的考验期内,没有在考验期内犯罪、判刑时没有漏罪、在考验期内违反了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违反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监督管理规定或者法院的禁止令的。在缓刑考验期满之后,原先所判处的刑罚就不再执行。

②死缓。可以这么说,死缓是死刑的一种。全称是死刑缓期两年执行。说的是犯了死刑的罪,但是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犯罪,采取的一种缓期执行,以观后效的刑事制度。一旦被判处死缓,只要没有违反上述第一点我说的那些情况的,就不会再执行死刑。

③平安度过缓刑考验期之后,怎么弄的?在两年缓刑考验期内没有违反上述第一点我说的那些情况的,首先,不再执行死刑。其次,开始依法减刑,有的被减为无期徒刑,有的被减为25年有期徒刑。具体怎么样解规定在2015年的刑法修正案九中,一般情况下会减为无期徒刑,如果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减为25年有期徒刑。

所以被判处死缓缓期两年执行的人,如果表现良好,有重大立功表现的,还是有机会出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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