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事逃逸必须追究刑责吗_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就一定要负全责吗?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26 22:04:19 人阅读
导读:依我之见:‘’这种逃逸致人死亡‘’追究刑事责任并加重处罚应在‘’七年以上至十五年徒刑‘’是必须的,为什么说加重处罚追刑责是‘’必须的‘’?一,根据《刑法》一百三...

依我之见:‘’这种逃逸致人死亡‘’追究刑事责任并加重处罚应在‘’七年以上至十五年徒刑‘’是必须的,为什么说加重处罚追刑责是‘’必须的‘’?

一,根据《刑法》一百三十三条"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判处七年以上(至十五年)有期徒刑。‘’而本案例所提行为人犯罪,虽有取得家属谅解并积极赔偿的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但并无减轻或降格处理的‘’法定情节‘’,而这种恶劣的逃逸致人死亡在法律上恰恰叫‘’加重处罚法定情节‘’。因此,依法应加重在有期徒刑‘’七年以上判处‘’。

二,根据《刑事诉讼法》(修正案)新增加的‘’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程序‘’的有关规定:1,(条件)因民间纠纷,刑法四、五章,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过失性犯罪。2,在办案机关主持下达成和解的公安丶检察丶审判机关可分别建议减轻或免除处罚。3,情节较轻的检察机关可作‘’不起诉‘’。而本案例‘’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的行为,从主观上讲系‘’故意(间接故意)‘’,从犯罪侵害法益上看是侵害的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安全,即危害的是‘’公共安全安全类罪‘’,从法定刑上看依法应判处七至十五年有期徒刑。因此,从上述犯罪侵害法益丶主观故意,还是法定刑的规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即使死者家属获得了积极赔偿并谅解请求不予刑事处罚行为人,本案也不符合"当事人刑事和解‘’免除处罚或不追责的法律规定。

综上分析:‘’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系危害公共安全,主观恶性极深的故意性犯罪,社会危害和影响极大,加重追究刑事责任是‘’必须的‘’。

以上意见仅供参考,如有不当之处欢迎批评指正。

如果构成交通肇事罪或者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可以追究其刑事责任。

如果是民事案件,对方承担的仅仅是民事纠纷,不能够追究对方的刑事责任。

依我之见:如果犯罪嫌疑人交通肇事致受害人‘’重伤并逃逸的‘’,即使受害人谅解并与其达成谅解协议,犯罪嫌疑人仍须被追究刑事责任并被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

为什么已经与受害人达成‘’刑事和解‘’仍要定罪判刑呢?

一,我国现行《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交通肇事逃逸,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交通肇事案件适用法律的司法解释的规定:交通肇事致一人重伤负全责的,构成‘’交通肇事罪‘’,而此处的‘’肇事‘’就是指严重的构成犯罪的重大交通事故,当然就包括致人‘’重伤‘’的交通事故,而非一般轻微的交通事故,而经交警部门认定犯罪嫌疑人有肇事逃逸之行为,依法应认定负事故的全责,所以本案中的交通肇事者已经构成交通肇事犯罪。

二,为什么交通肇事逃逸后与重伤受害人达成谅解协议仍必须提起公诉并由法院定罪判刑呢?这也是《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明文规定:肇事逃逸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那么,‘’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法律规定意味着什么呢?意味着二○一五年全国人大通过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中关于‘’公诉案件刑事和解程序‘’的有关规定并不适用于本案例中所述‘’肇事逃逸的‘’加重处罚情节,因为本案例原本属过失的交通肇事,依法本可以刑事和解,但犯罪嫌疑人肇事逃逸中‘’逃逸‘’的加重处罚情从主观上讲犯罪嫌疑人是‘’直接故意‘’,即为逃避法律责任‘’直接故意‘’逃逸,因主观直接故意的犯罪行为法律是禁止就其刑事犯罪部分进行双方刑事和解的;意味着公安机关侦结移送检察审查后必须依法提起公诉而法院必须审判定罪量刑;意味着犯罪嫌疑人与受害人能和解的仅仅是民事赔偿部分。

所以,主观故意‘’肇事逃逸的‘’,依法必须定罪判刑。

以上意见仅供参考,不当之处请见谅。


交通事故肇事逃逸,是指肇事者发生交通事故后,为了逃避法律的制裁而故意逃跑的行为,如果致人重伤、死亡或重大财产损失,在量刑上是有加重情节的。那么,肇事逃逸在什么情况下不需要负刑事责任呢?小编不是法律工作者,也不是交通警察,做为一名普通司机,谈谈自己的看法,可能会缺乏准确性。

我认为具有下列情节,可以免除逃逸的罪名,减轻处罚。

1、驾驶过程中,由于行为人疏忽大意,碾压、碰撞、剐蹭了行人、家禽、宠物、物品,而行为人毫不知觉径直前行,经调查确属无故意行为,不属主观因素,不应列为故意逃逸,法院在量刑上会有所考虑,减轻其罪责;

2、肇事致人员伤亡,及时拨打了120、122报警电话,确认电话己经打通了,因为一时害怕或有急事需要处理,弃车或驾车离开现场,后又返回事故现场的;

3、肇事致人伤亡,及时拨打了报警电话,怕自己受到受害人家属殴打,离开现场后又返回的;

4、将受害人送至就医,后发生了死亡,但及时报了警,怕受报复离开了医院,应该不算逃逸;

5、荒郊野外,致人重伤在通信联络不上的情况下,驾车出去到附近村镇派出所报警,寻找医务人员,后又返问事故现场的,不应认定为逃逸;

6、其他原因离开事故现场,主观故意动机尚不明确,没有直接证据证明其有故意逃逸行为,后又主动投案自首的,本着无罪推定的原则,不能轻易认定其是否有逃逸行为。

以上,与交通肇事罪的判罚是有一定区别的,不认定是逃逸,只是减轻罪责的一个条件,于免除刑事处罚並无关联。上述均属个人理解,有不当之处,欢迎评论指正。

[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就一定要负全责吗]?

据我所知,大多数肇事逃逸的,几乎毫无例外地都负了全责。何以会如此,只是因为人们对肇事逃逸太愤慨了,不是吗?有的出了事放,如果肇事者不要逃逸而是采取报警,拨打120急救,或许就能挽回他人的生命,但一逃逸,错过了最佳救治时间,似此行为,负全责也无可厚非……


当然,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九十二条 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

……

由此可以看出,出了交通事故,最好面对现实,尽管大家都不愿意将事情闹大,但是一旦发生【逃逸】,事情往往就会越闹越大,也就会对别人,对自己造成更大的麻烦,所以,肇事逃逸不是好的办法,所谓[躲得了一时,躲不了一世]。朋友,你认同此观点吗?

[图片源自网络,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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