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录音证据对方律师不承认_录音证据对方不承认怎样反驳?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22 08:34:09 人阅读
导读:对于录音证据关键是要看你取得录音证据的手段或者过程是否合法,而不见得一定要征得对方的同意。因为往往你要取得录音证据的时候,对方是不可能让你大大方方去录音的,而且...

对于录音证据关键是要看你取得录音证据的手段或者过程是否合法,而不见得一定要征得对方的同意。

因为往往你要取得录音证据的时候,对方是不可能让你大大方方去录音的,而且如果对方知道你录音,也不可能说实话的,所以不征得对方同意的录音不见得是无效的证据,关键是你用什么手段取得的?

比如,有的当事人为了获取证据,私自潜入对方家中卧室,安装窃听器材,获得了录音。这种证据由于侵犯了对方隐私权,很可能会被认定无效。

但是如果比如就是两个人在打电话的过程中,或者在面对面的交谈过程中,一方偷偷用手机或者用录音笔,录下了双方的交谈过程,这种录音证据完全是合法有效的。

另外除了录音证据的形式上是否合法,内容上是否合法也很关键。一般情况下,无论是形式还是内容,都不得侵犯第三人的合法权益,而且你要能够证明你被录音的主体是谁?如果对方不承认是自己说的话,可以通过司法鉴定的方式来进行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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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谈话录音属于《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视听资料”,当然是民事诉讼证据的一种。谈话录音能否作为证据使用,关键看是否“(严重)侵害了他人合法权益”、是否“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是否“严重违背公序良俗”。而没有涉及以上三点的谈话录音,当然是民事诉讼的证据。但如果对方不认可,需要其他证据佐证,当然,也可申请对录音进行鉴定。因为录音证据的证明力较小,一般是需要和辅助其他证据使用的,即使对方不承认法院通过其他证据也会依法认定。

那么,确定什么是“(严重)侵害了他人合法权益”就非常重要了。

“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形,在司法实践中主要指侵犯隐私权和采取强迫、限制人身自由的情形。例如采用窃听技术取得的录音、非法侵入他人住宅进行录音、违反社会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涉及非案件当事人隐私的录音、当事人在受到威胁或者强迫情况下的录音、当事人在神志不清情况下的录音等。

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形,一般而言也是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以及严重违背公序良俗的情形。

由此可见,最高法院的表态是:不以录音资料取得是否为对方所知来判断合法性,而以该证据取得是否侵犯对方合法权益来判断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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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前,刚好与一个法官闲谈过这个问题。

该法官明确表示,其比较反感两类律师:

第一类律师,就是对对方提供的证据,动辄持异议,不认可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却又说不出理由来。

这类律师甚至动辄向人民法院申请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断章取义,将一些非常轻微瑕疵问题放大,要求将这些证据认定为非法证据,予以排除。

该法官认为这类律师,要么是学艺不精,应该回炉;要么就是一个耍滑头的杠精。

第二类律师,就是没有什么理由,就申请回避。

他曾经办过一个传播邪教的案件,辩护律师以他是共产党员为由,申请他回避,他就很恼火。

该法官认为这类律师是闲着没事,找碴来的。

虽然庭审时,法官一脸严肃,一丝不苟,其实他也是一个有七情六欲的普通人:

一个法官一年至少审理一百个案件,他也想一个案件只开一次庭,赶快进入下一个案件。

快到中午时候,他也想赶快结束庭审去吃午饭。

开完庭回家吃晚饭的路上,说不定他还在惦记着送他那个七岁大的儿子去那个学校读书好。

一个法官在办案过程中,内心也会鄙视某些手上案件的代理律师,这是很正常的;只是他不会表现出来而已,因为这样会授人以柄,让对方觉得他不够中立,甚至申请他回避,给他带来一些不必要的麻烦。

但是,法官很可能会在案件的结果上,体现出他对律师的态度的。

依我之见:刑事案件律师在审判环节提交证据‘’不被理睬‘’(即法庭不准予示证丶提交)的行为,系严重的违反刑事诉讼法的‘’非法审判‘’行为,当事人和律师可以通过‘’上诉‘’或者向检察机关控告并启动‘’刑事审判监督程序‘’来纠正错误。

本人以下试从刑事诉讼法理和实务层面作如下简要分析:

刑事案件经过侦查丶审查起诉丶提起公诉后必须进入法庭审判环节。在上述各环节(除危害国家安全丶黑社会暴力恐怖丶贪污受贿案件外)当事人委托的律师均‘’有权依法收集‘’犯罪嫌疑人无罪丶罪轻丶减轻丶免除处罚的证据,并‘’依法及时提交‘’给办案机关为公安丶检察丶审判机关在处理刑事案件时全面综合分析处理案件提供重要依据之一。

A,如果律师将所收集的当事人的有利证据提交给公安侦查机关被拒绝(不理睬),律师可以待该案件移送检察机关时再行送交;

B,如果该案件移送检察机关后,在审查起诉环节,依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律师有权收集有利益于当事人的证据丶检察官必须听取律师的意见(当然就已经包括‘’接交律师移交收集的有利当事人的证据‘’)为最终确定是作‘’不起诉‘’,还是决定提起公诉作重要参考。

C,如果刑事案件提起公诉后,在当前刑事诉讼‘’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模式改革的历史背景下,充分体现刑事诉讼证据原则一一‘’谁主张丶谁举证‘’的举证责任原则在庭审中得到了充分体现,即当事人委托律师主张自己的当事人无罪丶罪轻丶减轻丶免除处罚的意见的话,一审刑事案件在‘’开庭审理‘’时刑事诉讼法专门规定:当事人丶律师有权‘’出示‘’所收集有利当事人的上述证据,并经公诉人丶对方当事人丶诉讼代理质证。

请注意一一‘’谁也无权丶谁也不敢剥夺律师当庭出示证据的权利‘’。

如果在法庭上主持庭审的主审法官非法剥夺律师‘’示证权‘’,律师依法可以当庭请求出庭公诉的检察官依法行使‘’法律监督权‘’,要求法庭立即纠正剥夺律师依法示证的非法审判行为;

如果是刑事自诉案件法庭上主审法官非法剥夺律师的依法‘’示证权‘’,当事人律师可以在一审判决后,以法庭违法剥夺律师示证权系严重程序违法的‘’非法审判‘’为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百分之百地会依法裁定‘’一审程序违法,撤销判决,发回重审‘’。

如果该刑事案件在一审法庭违法审判中非法剥夺了律师的‘’示证权‘’,并作出审刑事判决在规定的法定期限十日内没有提出上诉而自动生效。当事人也仍然可以该生效刑事判决非法剥夺律师‘’示证权‘’为由请求检察机关启动刑事‘’审判监督程序‘’依法向上级法院提出抗诉来纠正错误。

如果经检察机关审查发现:法庭审判人员故意违背事实真相丶枉法裁判丶徇私舞弊等司法人员渎职犯罪行为的,根据全国人大通过的《监察法》的规定:检察机关在法律监督工作中发现国家工作人因渎职罪线索的应移送新成立的监察委员会监察立案调查以追究其刑事责任。

当然,不能误解当庭的法官和陪审员不能或不宜当庭立即表示采信与否,只能在刑事判决书中对律师出示证据表述是否采信,及不采信的理由。千万不能误认为法官没有当庭表示就是‘’不理睬‘’。

以上意见仅供参考,不当之处请见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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