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欠债离婚了还共同承担吗_夫妻共同债务离婚后如何承担?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16 01:44:06 人阅读
导读:这个问题法律有明确解释也见过央视案例,不是夫妻供同債务,应由负债一方承担,而且赌债也不受法律保护。我是谢律师,希望我的回答能帮助大家。先简单说下,夫妻一方惊营欠...

这个问题法律有明确解释也见过央视案例,不是夫妻供同債务,应由负债一方承担,而且赌债也不受法律保护。

我是谢律师,希望我的回答能帮助大家。

先简单说下,夫妻一方惊营欠债,其实是夫妻为了共同的生活对外的债务,这种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对于这部分债务,离婚时可以平分债务,也可以约定有一方承担。

另外,给大家讲讲夫妻间的债务问题。

1.两个人签名,就是共同债务。

从咱们法院判决的案例来讲,一般如果借条上,有夫妻二人的共同签字,那么这份债务是赖不掉了,两个人都要还!当然,借款时候没签字,但后来承认的,也算是夫妻共同债务。

2、为日常生活而欠的债,是共同债务

如果借条上只有夫妻一方的签字, 但借款是为了家庭生活,比方说为了买车用于提高家庭生活,为了孩子出国借款等等,那么这样的额债务是夫妻共同债务。

3、恶意串通的债,不是共同债务

比方说,之前我家远房亲戚就问我,他后妈和他爸爸离婚,不想让他后妈分得存款,想找个朋友写个借条,然后跟他后妈说,他爸在外欠了很多钱,要离婚,先把外债还上。

呵呵,如果双方诉讼离婚,你认为这种“小把戏”,能骗得过“法官大人”的法眼吗?!!!法官那是火眼晶晶啊,法庭上,法官会连续性发问,让你各种解释为什么突然出现这份债务!最后,偷鸡不成蚀把米,给法官留下恶意串通伪造债务的印象。

4、超出正常家庭生活的债务,一般不是共同债务

一个人签借条,但是金额太大,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债权人这个时候再来告夫妻二人,债主就得负举证责任了。债主来证明该债务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

我是婚姻律师,关注我,每天学习法律知识。

简单地说:借债时双方同意,还款应有共同负担;如一方不知情,借款用在个人时,对方尚不知情,有个人偿还债务;借款用于家庭生活改善、孩子上学、购买贵重物品等均是共同债务。所以说,债务是有尺度的,不是只要是夫妻时落下的债务,都要双方共同还的。不知对否,大家共同探讨!


对于这个问题,首先要明确的是夫妻一方欠债与不同意离婚并没有直接的关系,即使对方不同意离婚,但是另一方坚持离婚的话,婚还是可以离的,而且如果债务是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话,该还还是要还的。

所以这也进一步说明,夫妻一方所欠的债务,另一方是否有偿还的义务?关键是要看这个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如果属于的话,那么双方都有义务偿还,如果不属于,则属于一方的个人债务,另一方无需偿还。

那么对于一方所欠的债务,到底属于到底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主要考虑两点,一个就是虽然该债务是一人所欠,但是另一方配偶对此是否知情并且认可,如果知情或认可的话,也是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如果另一方配偶不知情或不认可,那么就要看这个债务是否用于了夫妻双方生活或者经营所用,如果债务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者共同经营所用,另一方配偶对此债务也享受了一定的利益,那么该债务也是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另一方配偶也是有偿还的义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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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案例

李佳诉李某全、刘某伟借款合同纠纷案

【案号】

一审:(2014)滨功民初字第1012号

二审:(2015)二中保民终字第176号

再审:(2016)津民申526号

【案情】

原告:李佳

被告:李某全、刘某伟

李佳与李某全原系同事,同为天津泰达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员工。2011年9月13日,李佳与李某全签订个人借款还款合同,约定李某全向李佳借人民币60万元,期限1年,到期如数返还;还款期限自签订此协议之日起至2012年9月13日前还清,利率标准未作约定;李某全将御景园2-4-902房屋作为还款抵押,抵押期限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至李某全还清与本合同有关的全部款项及利率为止;李某全应按照本协议规定的时间主动偿还欠款及利率,并在签订协议之日起交付抵押物权证;李某全如因本身责任不按约支付李佳欠款及利息的,应负违约责任。后李佳以借款到期后,李某全、刘某伟拒不偿还为由,向法院起诉,诉请判令李某全、刘某伟连带偿还借款60万元及相应利息,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

合同文本中,除双方姓名、借款金额、借款日期、抵押房屋名称等系手写,并在姓名及金额处按捺手印外,其余内容均为打印。李佳解释系交付60万元款项后填写,李某全不予认可,但未就签名及按捺手印的背景及缘由进行说明。

李佳账户记录显示,其于2011年9月6日自光大银行账户分三次取款10万元、8万元、2万元,共计20万元;2011年9月9日、2011年9月13日,自天津银行账户取款5万元、6万元,共计11万元;2011年9月13曰,自招商银行取款23万元。证人李立革出庭证实李佳前述期间自银行取款并交付款项的过程,但不知晓款项金额及收款人情况。

另查,李某全与刘某伟于2005年5月19日登记结婚,2010年11月24曰,双方办理离婚登记。离婚协议载明:婚生女由男方抚养,男方同意女方不支付抚养费;共同财产两套房屋,其中包含涉案房屋在内,都归女方所有;双方无债务。

2011年1月13日,李某全与案外人某装饰公司签订合同,约定由该公司对李某全名下位于御景园2-4-902的房屋(即涉案房屋)进行装修,工程款80007元、设计费11040元,该公司代收主材款。双方特别约定,李某全对其配偶及家属签字事项予以认可。装修期间,李某全及刘某伟均向该公司付款。刘某伟在客户结算单及2011年6月4日的住宅装修验收单上签字确认。

物业公司保洁员证实,2011年6月涉案房屋装修完毕后不久,李某全及刘某伟夫妇即居住于此。证人孙月君证实,2011年春节前,其至李某全位于涉案房屋的家拜年送年货,由刘某伟接待。

涉案房屋系李某全、刘某伟2010年共同购买,以李某全名义办理了房屋抵押贷款,贷款期限30年。2012年10月12日,刘某伟从其个人账户转款82万元至李某全账户,用于涉案房屋提前清贷。2012年12月4日,涉案房屋由李某全过户至刘某伟名下。

2011年11月16日、2012年3月,李某全因病两次入院治疗,刘某伟以夫妻名义在住院患者授权委托书、病情告知书、知情同意书等医疗文件上签字。

刘某伟系幼儿园教师。2012年7月25日,刘某伟工资账户现金存入404000元,是年该账户以工资名义每月入账不足2600元。2013年2月8日,案外人李会来(系李某全之堂兄)通过支票转账方式向刘某伟天津银行账户转款846000元。2013年9月8日,刘某伟农业银行账户入账12万元,2013年9月18日入账10万元、2013年9月24日入账10万元、2013年10月8日入账76万元,前述款项均以现金方式存入。至2014年2月,刘某伟的农行账户内资金频繁流转,其中,与案外人李会来的款项往来金额达20余万元。原审审理中,刘某伟就上述大额款项来源及资金往来背景,虽解释为系个人经营周转,但始终未明确具体商业内容、投资形式及利润构成。

李某全系案外人天津枫禾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成立时间2010年8月20日)股东,工商登记其出资金额500万元,持股比例25%。枫禾公司经营期间有多个绿化工程项目结款,但其未能就其经营公司所得收入使用情况进行说明。刘某伟与案外人李会来,同系天津汇泰格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成立时间2012年10月10日)股东,工商登记实缴货币出资额分别为35万元、30万元。审理中刘某伟并未就与投资相关的资金来源进行说明。

【审判】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6日作出(2014)滨功民初字第1012号民事判决:由李某全偿还李佳借款本金60万元及相应利息;刘某伟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宣判后,李某全、刘某伟提起上诉。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7日作出(2015)二中保民终字第176号民事判决: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李某全、刘某伟共同偿还李佳借款本金人民币60万元及相应利息。判决生效后,刘某伟提起再审申请。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25日作出民事裁定,驳回刘某伟的再审申请。

【评析】

夫妻离婚后仍共同生活、财产上属于共同共有关系的,在此期间一方所负债务由双方共同承担

从双方关系特别是财产所有样态来看。从一审查明的案件事实来看,在本案诉争借贷事实发生之前,李某全与刘某伟已然从法律上结束了婚姻关系,并且协议约定包括涉诉房产在内的两套房产归女方所有。但涉诉房产直到2012年12月份才完成过户手续。通过查明的事实来看,两人离婚后仍共同装修涉诉房产,装修费亦由李某全支付。刘某伟作为幼儿园老师,一直有与其身份不相匹配的财产收入。通过调取的医院证明、证人证言等证据表明,两人离婚后一直以夫妻名义对外共同生活。可见,两人离婚后在经济和生活上均未实际分离,属于典型的“假离婚”。

关于其财产所有样态,由于两人在离婚后,财产一直未进行实际的析分。基于共有人之间有无共同目的以及共同目的的内容、共有财产对于共有人达成其共同目的的意义等因素来看,两人在离婚后,实际上仍以夫妻的模式共同生活,行使配偶身份带来的一系列权利和义务,故而,两人的共同目的应该是以家庭为单位共同生活,相互扶持,养育子女,互帮互助,双方具有继续维持家庭关系的目的性,且客观上也具有了共同生活的稳定性。而两人的财产共有现状,亦满足了维持家庭关系的共同目的之所需。两人财产事实上存在共同共有关系,即“依一定原因成立共同关系的数人,基于共同关系,而共享一物的所有权制度”,理应对债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摘自《夫妻离婚后仍共同生活期间的债务承担》,作者:徐红红,作者单位: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载《人民司法·案例》2017年第17期)

法信·相关观点

法院对夫妻之间债务的认定方法

在审判实践中,法官通常针对债务的认定采取一些方法:

首先,严格审查债务的真实性,如果夫妻一方对另一方所举债务不予认可,则要着重对债务的真实性进行审查。通常对债权人亲自出庭作证的予以采信,对只出示书面证言或借条复印件的一般不予认定。

其次,审查债务的必要性和合理性,在审查债务真实性的基础上,着重询问举债一方所负债务的用途,以便正确认定该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如果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并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也未用于履行法定的扶养、赡养、抚养义务,且不属于其他应按照夫妻共同债务处理的情形,则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

最后,以下情形可在离婚案件中不予处理,由离婚双方另行解决:

(1)夫妻债务是否存在不明确;

(2)是夫妻共同债务还是个人债务无法确定的;

(3)可能被确定为个人债务,但缺少债权人的介入,法院一时难以查明事实真相。

(摘自《离婚纠纷法律精解、判例分析与诉讼指引》,孙国鸣主编,中国法制出版社2012年7月出版)

法信·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四十一条 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二十四条 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五条 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

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合同纠纷案件若干意见》

3.借贷纠纷案件中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还是个人债务的认定

此类案件处理中,首先应当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作为一个基本处理原则,即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按照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同时还有两个因素需要考虑:一是夫妻有无共同举债的合意;二是该债务有无用于夫妻共同生活。这两个因素,属于基本原则的例外情形。如果一方有证据,证据足以证明夫妻双方没有共同举债的合意和该债务没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则该债务可以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

谢谢邀请;楼主说的是,离婚以后,夫妻一方欠的信用卡是否属于夫妻的共同债务,就得看这笔债务是发生在婚姻期间内,还是发生在离婚以后产生的债务,才能给你回答的。

依据婚姻法规定,男女自领结婚证,共同生活在一起,就成为了合法的夫妻,在婚姻期间内任意一方的收入,属于双方的共同收入。同时还明确规定,在婚姻期间内,为生活产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双方有共同偿还债务的责任。

如果一方信用卡的欠债,是发生在婚姻期间内的债务,是用于家庭生活或者是买卖经营。依法夫妻在经济上是作为一个共同体的,这就属于夫妻双方的共同欠债。离婚时,双方都有承担50%偿还债务的责任。

如果一方信用卡的欠债,是发生在婚姻期间内的债务,款项又不是用于家庭生活,或者是买卖经营,而是一方背着另一方为了个人消费,或者是赌博而发生的债务,另一方只要有充分的证据,能够证明这是在婚姻期间内的个人行为,就不属于夫妻的共同欠债。离婚时,另一方就没有偿还欠债的责任。

如果一方信用卡的欠债,是离婚以后产生的债务,婚姻不存在了,夫妻在经济上的共同体已经解散,也就是说,双方在经济利益上已经撇得一清二楚。毋庸置疑,这是离婚后个人产生的债务,与另一方没有任何牵连。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照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由此可以看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举债,一般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只有在极特别的情况下除外。另外,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对另一方的债务有责任承担,双方内部约定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简单点说,只要是在你们还没有离婚时丈夫所借的钱你都要承担连带责任,就算你们之间有约定财产分开债务自理并做了相关公正,哪怕那房子和一部分存款是你的婚前财产,但如果你不能证明债权人知道这个约定,那你也要偿还。

所以首先你要先弄清欠钱的用途:

1、如果用于夫妻或者家庭的共同生活的话,就算是夫妻共同债务了,有偿还的义务;

2、如果能证明这个债务却为丈夫一人债务的,可以拒绝债主还钱;

3、如果借钱用于赌博的话,国家法律是不保护此类的债权债务;

如果是第一种,因为是婚姻续存期间的债务,离婚财产如何分割、婚前财产有无公正都没区别,都要用于偿还债务。如果没有离婚,妻子的工资会被用来抵债,因为妻子的收入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是应该会保留一定的生活费用。至于房子,不管是婚前个人财产还是婚后共同财产,一旦债务被认定为共同债务,法院也可能会强制执行婚前个人财产。当然,如果只有一套房子,一般法院不会强制拍卖。 具体怎么执行就要看具体情况了。

如果是第二种,要看你是否能提出相关证据证明你丈夫所借的债务没有用于夫妻或家庭的共同生活。

如果是第三种根本不用理会,法律不支持。

总之,如果不想替丈夫还债,最关键的不是离婚和财产分割,而是想办法证明丈夫借的债务没有用于夫妻或家庭共同生活。

尤其要注意一种情况,一方投资经营所负债务,即丈夫借钱用于从事经营活动。

判断该类债务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主要考虑两个方面的因素:一是该经营活动是否取得了夫妻另一方的同意;二是经营收益是否共享,即使夫妻另一方没有同意,但是经营收益用于共同生活或者另一方追认亦可定为共同债务。夫妻一方未经同意私自筹款经营,收益确未共享,所负债务为个人债务(最高院关于财产分割具体意见第17条)。夫妻一方从事个体经营或承包经营,所负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民通意见第43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7条:下列债务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一方以个人财产清偿:(1)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2)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3)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4)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43条规定“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从事个体经营或承包经营,其收入为夫妻共有财产,债务亦应以夫妻共有财产清偿。”由此可见一方以个人名义对外从事的经营活动所负债务,因其经营收入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或已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该债务也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所以一旦属于这种情况,通常也会被判定夫妻共同债务。当然在实际判决中也有特殊案例,比如妻子并不知道丈夫做生意也不知道其欠债,丈夫也不能证明欠债用于夫妻家庭生活,而判为一方债务的。一般情况是丈夫有正当职业,只是临时起意进行短期一次性的投资或投机,结果失败欠债的,但这也要视具体情况,以及举证是否能让法院信服了。基本上就这样了。

说得应该够清楚了吧。

夫妻共同债务共同偿还。

法律依据是《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还有《物权法》等法律。

《婚姻法》 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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