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上代位是一种所有权的代位_什么是代位求偿?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09 02:37:19 人阅读
导读:权利代位和物上代位的区别1、权利代位取得的是求偿权,物上代位取得的是所有权;2、在委权的情况下,物上代位取得的赔偿金全部归保险人所有;而权利代位取得的赔偿金若超...

权利代位和物上代位的区别

1、权利代位取得的是求偿权,物上代位取得的是所有权;

2、在委权的情况下,物上代位取得的赔偿金全部归保险人所有;而权利代位取得的赔偿金若超过了保险赔款,超过的部分要还给被保险人;

3、权利代位对所有物没有责任,而物上代位要对所有物有责任。

物上代位:保险标的遭受保险责任事故,发生全损或推定全损,保险人在全额给付保险赔偿金之后,即拥有对保险标的物的所有权,即代位取得对受损保险标的的权利和义务

保险委付:被保险人在发生保险事故造成保险标的推定令损时,将保险标的的一切权益转移给保险人,而请求保险人按保险金额全数予以赔付的行为。委付是被保险人放弃物枚的法律行为,在海上保险中经常采用。

物上代位的取得一般通过委付实现,物上代位是一种权利,委付则是一种行为!

保证保险中保险人享有代位求偿权利



为什么保证保险中保险人可以要求投保人提供反担保(设定担保)呢?其实质是为了保障保险人在履行赔偿责任后产生的对投保人的代位求偿权得到实现:通过向投保人或者担保人(如有)进行追偿,保险人得以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投保人或其担保人(如有)请求赔偿的权利。



《保险法》第六十条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而针对保险人能否向投保人追偿的争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保险代位求偿权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一)》明确: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不是同一人的,因财产保险的保障对象是被保险人,投保人不在保险保障的范围内,故保险人可以根据《保险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对投保人行使保险代位求偿权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保险合同纠纷法律适用问题的解答》还进一步保证了保险人的代位求偿权:在保证保险中,保险人的代位权行使范围既包括被保险人基于债权债务合同对债务人享有的主债权,也及于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享有的保证、抵押、质押等从权利。

这个需要保险公司与乙方最后达成的协商来看,所有权是否给到乙,是由保险公司决定的,因为物上代位权行使后,所有权转移给保险公司了,要看双方就赔偿的金额是否能达成一致,及保险公司是否愿意转移车的所有权。

保险中的物上代位是代位追偿原则的一部分。是指保险标的遭受保险责任内的损失,保险人按保险金额赔偿以后,依法取得保险标的的所有权。物上代位产生于对保险标的做推定全损的处理。

代位求偿权是保险常用名词。保险人在将保险赔款偿付被保险人时,被保险人依法转移给保险人的某些权利。此种权利仅限于财产保险。 保险人的代位求偿权包括两种:

1、物上代位。保险人补偿保险标的损失后,即取得对该标的的所有权。物上代位仅存在于保险标的发生部分损失的情况中。

2、权利代位。保险标的发生保险事故而损失,如果根据法律或有关规定应由第三者负责赔偿的,保险人在先行赔偿后,即取得被保险人向第三者索赔的权利。但这种权利不能超过保险人赔付的金额。

楼上讲的应该是代位求偿权,属于债权的代位权。物上代位权是物权的代位权,在性质上有区别。物上代位权一般是指物权担保中(如抵押、质押)担保物因意外损害或其他原因,使担保物消失而换来赔偿金(或受让款等其他财产时),担保权人仍享有的对担保物换来的该赔偿金(或受让款等其他财产)的担保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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