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是_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24 17:30:33 人阅读
导读:一、教育法律责任是指行为人违反了有关的教育法律规定而必须承担的法定后果。二、教师不履行义务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教育法律责任)《教师法》中规定:“教师凡有下列情形...

一、教育法律责任是指行为人违反了有关的教育法律规定而必须承担的法定后果。二、教师不履行义务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教育法律责任)《教师法》中规定:“教师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一)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二)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三)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教师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所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综合而言,教师承担法律责任的形式有: 1、行政法律责任:违反教育法的行政法律责任的承担方式主要有两类,即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 2、民事法律责任: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是: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赔偿损失、返还财产等。 3、刑事法律责任: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给予行政处分或解聘;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在《民法通则》第六章民事责任的第四节中规定了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该节条款仅有134条一条。该条第一款规定了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即:(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修理、重作、更换;(七)赔偿损失;(八)支付违约金;(九)赔偿道歉。同时,该条第三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适用上述规定外,还可以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收缴进行非法活动的财物和非法所得,并且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处以罚款、拘留”。这一规定明确了收缴进行非法活动的财物和非法所得、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作为承担民事责任的补充方式。

法律责任,是指行为人因实施了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而应承担的法律后果。违反经济法的法律责任是指经济法主体因实施了违反经济法律法规的行为而应承担的法律后果。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经济法主体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有以下三种:

(一)民事责任

民事责任是指经济法主体违反经济法律法规依法应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经济法主体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修理、重作、更换;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

(二)行政责任

行政责任是指经济法主体违反经济法律法规依法应承担的行政法律后果,包括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政处罚的种类包括: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暂扣或吊销营业执照;行政拘留;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行政处分的种类有: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留用察看;开除等。

(三)刑事责任

刑事责任是指经济法主体违反经济法律法规构成犯罪依法应承担的刑事法律后果,即刑罚。根据《刑法》规定,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主刑的种类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附加刑的种类包括:罚金①;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附加刑也可以独立适用。对犯罪的外国人可以独立适用或附加适用驱逐出境。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单位应当负刑事责任,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责任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

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有:

(一)停止侵害;

适用于正在进行中的侵害他人合法权利的行为。主要针对知识产权(商标专用权等)和人身权(姓名权、肖像权等)的侵害。

(二)排除妨碍;

适用于妨碍他人行使权利的情形,不需要权利人的权利受到实际的侵害。主要施用于财产所有权、经营权、承包权、使用权、相邻权的保护。

(三)消除危险;

当自身财产、人身存在因他人经营活动或管理财产不善等情况遭受损害的现实危险时,权利人可以要求行为人采取措施排除危险。

(四)返还财产;

当行为人非法占有他人的财产,他人可以要求行为人返还财产。但是这时要求该财产尚存在,如果该财产已经灭失,则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损害赔偿的责任。

(五)恢复原状;

适用于财产遭到他人的损害,但是尚有恢复到原来状况的可能的情况。一般而言,造成他人财产损害的,应尽量恢复原状,只有难以恢复原状的,才对损失进行赔偿。

(六)修理、重作、更换;

适用于合同关系。如据买卖合同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合同约定,则对方当事人可以要求修理、重作、更换。

(七)赔偿损失;

适用于侵犯财产权、人身权的情形,如精神损害的赔偿。

(八)支付违约金;

仅适用于合同。如果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了违约应当支付的违约金,如一方违约,就应当向如一方支付约定或法定的违约金。

(九)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适用于《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规定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等人身权及及知识产权遭受侵害的情形。

(十)赔礼道歉。

适用于《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规定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等人身权及知识产权遭受侵害的情形。

理论上是柴火的所有人承担责任。但是你如果要通过诉讼程序来解决的话,首先得保证你有证据证明这些柴火的所有人是谁。口头上承认的话不能当真的,开庭的时候对方否认你一点办法都没有。其次索要赔偿的话,是不是有具体的损失数额,如果数额确定不了。后期可能还需要走鉴定程序。。最好的办法还是找那家人协商一下处理吧。

在合同法律制度中,一方违反合法有效的合同约定,依法依约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违约责任是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的简称,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违约责任的形式,即承担违约责任的具体方式。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对这一问题,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四条作了规定,即发包方有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的侵权行为的,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返还原物、恢复原状、排除妨害、消除危险、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发包方违反农村土地承包法及相关法律的规定,侵害承包方的合法权利,承包方可以请求发包方承担相应的责任,以保护自己的权利。因此,就承包人而言,发包方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就是对其侵害的权利的补救方法,是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保护承包方合法民事权利的具体方法,也是制裁承包方违法行为的具体措施。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就承包方而言,是承包方因违法侵害发包方合法权益承担民事责任的形式。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四条之所以要规定发包方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其目的在于明确其适用范围,有效地保护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及时、合法合理、实事求是地处理土地承包纠纷,使实施违法行为的发包方承担相适应的民事责任,从而达到维护稳定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维护农村土地承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村社会稳定立法目的。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发包方侵害承包方土地承包经营权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的方式是:(一)停止侵害。停止侵害是指发包方正在实施侵害承包方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时,承包方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防止损害后果的扩大,有权制止正在实施的不法行为,要求其停止侵害。停止侵害的适用以违法行为正在进行为条件,若行为人尚未开始实施违法侵害行为或者违法行为已经停止实施,则不能适用。要求停止侵害不受时效限制,不论违法行为何时实施和持续时间的长短,只要违法行为处于正在进行状态,即可适用这一责任方式。(二)返还原物。返还原物从民法理论上讲是指非法占有人将非法占有的他人财物返还给其所有人或者合法占有人。适用返还原物责任方式,应当具备如下条件,一是原物必须存在,二是返还原物有必要。返还原物有必要是指返还应有实际意义,如果非法占有财物是特定物,一般情况下均应返还,如果是种类物,当返还费用高于或等于非法占有物价值时,此时返还原物就不必要。如果原物不存在或者返还没有必要,非法占有人可免除返还原物的责任。但返还原物责任的免除并不意味着可以不承担其他民事法律责任,不能返还原物,应当折价赔偿,承担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三)恢复原状。按字面意思理解,是指将损坏的东西重新修复,引申下去,可以指回复权利至未被侵害时的状态。恢复原状的适用,一般应具备有恢复的可能和有修复的必要这样的条件,如果背离这个条件,就会造成要么强人所难,要么造成资源配置不经济。所以恢复原状在不具备上述条件的情况下,可以用赔偿损失来替代。(四)排除妨害。是指将妨害他人权利的障碍予以排除,侵权人的妨碍既可能是针对受害人的财产权利,也可能是针对受害人的人身权利,受害人对他人的违法妨碍行为既有权请求加害人自行排除,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排除。(五)消除危险。是指因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或者放置的物件、或者所进行的施工作业等有造成他人损害或再次造成他人损害的危险时,受害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将危险排除或采取行为将危险来源排除。这里所说的危险是现实存在的,而不是一种潜在的可能。在土地承包这一法律关系中,只要发包方的行为对承包方的财产或人身有致害的可能,承包方就可以要求发包方承担消除危险的责任。消除危险既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与其他责任形式合并使用。消除危险责任方式是一种预防性措施,可以防患于未然,保证承包人的合法权益免受不法侵害。(六)赔偿损失。是违法行为人对违法行为造成的损害所承担的补偿对方损失的民事法律责任方式。赔偿损失是适用范围最为广泛的一种责任形式。赔偿损失方式包括实物赔偿和金钱赔偿两种。承担赔偿损失责任,其前提是违法行为人的违法行为确实给受害方造成了损害后果,即损害事实是赔偿损失责任的构成要件,如果没有损害事实,则不适用赔偿损失。赔偿损失应当贯彻损失多少赔多少的原则,凡属于违法行为人的违法行为给受害方造成的损失,违法行为人都应当予以赔偿。不属于违法行为人的违法行为造成的损失,违法行为人不予赔偿。在土地承包这一法律关系中,如果发包方实施了农村土地承包法及相关法律所禁止的行为,确实给承包方造成了损害,就要承担赔偿承包方损失的民事责任。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四条明确列举了上述六种发包方违反土地承包法的有关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但发包方因违法行为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不限于这六种方式,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是,发包方有违反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的行为的,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返还原物、恢复原状、排除妨害、消除危险、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这个“等”字表明,除这六种民事责任方式外,发包方因违法行为还可以以其他形式承担民事责任。以其他形式承担民事责任的依据应当是民法通则规定的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民法通则规定了十一种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如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等。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六种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既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如果将“经济责任”理解为涉及金钱等财产赔偿的责任,那么民事责任是当然包含经济责任的。《民法总则》第179条(《民法典》第179条)明确规定了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修理、重作、更换;(七)继续履行(八)赔偿损失;(九)支付违约金;(十)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十一)赔礼道歉。法律规定惩罚性赔偿的,依照其规定。本条规定的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其中的“返还财产”“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等明显涉及金钱等财产赔偿,属于所谓的经济责任,“恢复原状”“继续履行”“惩罚性赔偿”很多情况下也会涉及金钱等财物,也或多或少会涉及经济责任。因而,可以说,此种意义上的经济责任是民事责任承担中的重要部分甚至可以说是最主要的部分。


此外,更深一步来看,从责任救济对象是财产损失还是非财产损失的角度可将民事责任方式区分为财产型、精神型、综合型。按照这一划分标准,赔偿损失、恢复原状、返还财产、支付违约金等,属于财产型责任方式;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和恢复名誉等,属于精神型责任方式;而修理重作更换、继续履行、停止侵害、排除妨碍和消除危险等则属于综合型责任方式。下面具体来看一下这几种方式:


返还财产:返还财产是动产或不动产权利人在其财产被他人非法侵占时,或者合同解除、被确认无效时请求返还而适用的一种责任承担方式。返还财产所指的财产,一般应理解为特定物,因此,原物存在是适用这一责任方式的前提条件。关于返还财产责任的性质,理论上存在争议。返还原物请求权作为物权保护方法,是一种物权请求权,但侵权责任法亦将返还财产作为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予以规定,从这个角度理解,似乎应认为侵害他人财产所产生的返还财产请求权属于债权请求权。我们认为,民法总则对民事责任的规定,涵盖了各种性质的民事责任,是延续民法通则对民事责任专门予以列举规定的立法模式,并不能仅据此来判断返还财产责任的请求权基础。

恢复原状:权利人在财产遭受损坏的情况下,可以请求责任人予以恢复,以使被损坏的物恢复被侵害前的状态。从恢复原状的含义上看,可以将其作广义和狭义两种理解,其中狭义的恢复原状是指采取一定的修理措施,使被侵害的财产恢复之前状态。而广义的恢复原状,则还包含了金钱赔偿在内。由于我国法律同时规定了恢复原状和赔偿损失,因此应对恢复原状作狭义上的理解。在适用恢复原状责任时,需要考量的是,恢复原状的必要性和合理性,在恢复原状明显成本过高或者可以通过赔偿损失等责任方式替代时,则应当排除这一责任形式的适用。

继续履行:是指违约方不履行合同时,通过法院强制其继续履行合同债务的违约责任承担方式。广义的继续履行概念包含合同正常履行状态下的“履行”和遭遇履行障碍后的“履行”两重含义。作为违约责任的继续履行与作为合同正常履行相比,在时间上具有补救性,在手段上具有强制性,在评价上具有否定性和惩戒性。合同法第107条将继续履行作为与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相并列的违约责任承担方式予以规定,在债务人违约的情况下,债权人原则上可以选择请求债务人承担继续履行的违约责任。

赔偿损失:责任人的侵权或违约行为等造成他人人身或财产损失,责任人向权利人给予损失赔偿,是适用最为广泛和普遍的一种民事责任承担方式。赔偿损失所针对的损失,不仅仅限于有形的财产损失,诸如精神损失等损失形态,也属于赔偿损失的范畴之内。

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从其性质上看仍是对合同守约方所受损失的赔偿,因此违约金支付责任与赔偿损失责任的请求权基础相同。所不同的是,违约金的数额或者计算方法是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预先约定的,而且违约金可以具有担保合同履行以及对违约方给予惩罚的功能,因此也有观点认为支付违约金可以作为一种独立的违约责任形式。

惩罚性赔偿:惩罚性赔偿是指赔偿数额超出实际损害的赔偿,除了与通常意义上的损失赔偿同样具有损失填补功能外,它还具有惩罚和遏制不法行为的多重功能。惩罚性赔偿既可以适用于侵权责任,亦可以适用于违约责任。通过对故意或者存在重大过失的加害人施加惩罚性赔偿责任,使加害人承担高于因加害行为所获收益的加害成本,不仅对救济被害人具有现实意义,对预防同样类型损害的发生也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按照本条规定,在法律明确规定或者允许当事人通过合同约定惩罚性赔偿的情况下,可以要求责任人承担这一加重的损失赔偿责任。

(以上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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