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录类证据调查方式_法院调查笔录的范围?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24 19:55:17 人阅读
导读:司法机关在办理案件或处理其他法律事务过程中,依法向被害人、受害人、证人和其他一切知情人,进行调查、询问,而如实地作出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字记录,称为调査笔录。或者...

司法机关在办理案件或处理其他法律事务过程中,依法向被害 人、受害人、证人和其他一切知情人,进行调查、询问,而如实地作 出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字记录,称为调査笔录。或者叫做询问笔录、 谈话笔录。其中有的可称为证言笔录。调查笔录是证据来源之一。它可以作为进一步调查取证的线索, 有的经过査实,可以作为证明事实的证据。

笔录是司法人员、执法人员、或法律工作者在证据调查时所作的各种记录。

主要形式是文字记录,但也包括绘图,照相,录音,录像等方式。依照执法活动性质不同,可分为场所勘验笔录,物证检查笔录,尸体检验笔录,人身检查笔录,侦查实验笔录,搜查笔录,现场笔录等。具有以下特点:

一、实况记录的客观性。

二、反映各种情况的综合性。

三、属于间接证据。

四、具有规范性。

法院的调查笔录实质上属于证人的书面证言,是证据的一种形式。相关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十六条 《民事诉讼法》第七十条规定的“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是指有下列情形:(一)年迈体弱或者行动不便无法出庭的;(二)特殊岗位确实无法离开的;(三)路途特别遥远,交通不便难以出庭的;(四)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原因无法出庭的;(五)其他无法出庭的特殊情况。前款情形,经人民法院许可,证人可以提交书面证言或者视听资料或者通过双向视听传输技术手段作证。

提取笔录属于书证类证据,因为提取笔录是行政机关或者司法机关在调查侦查过程中的过程性记录,属于书证的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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