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人股权分配协议书_合伙人股权分配协议?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25 06:00:57 人阅读
导读:1、进入机制:进入条件:要做好合伙人股权的进入机制,先得想明白我们认为的合伙人,是既有创业能力,又有创业心态,有3-5年全职投入预期的公司创始人与联合创始人。合...

1、进入机制:进入条件:要做好合伙人股权的进入机制,先得想明白我们认为的合伙人,是既有创业能力,又有创业心态,有3-5年全职投入预期的公司创始人与联合创始人。合伙人是公司最大的贡献者,也是主要参与分配股权的人。合伙之后,公司的大小事情,合伙人之间都得商量着来,重大事件,甚至还得合伙人同意。公司赚的每一分钱,不管是否和合伙人直接相关,大家都按照事先约定好的股权比例进行分配。进入方式:如引入新的股东,原股东同意以同比例稀释的方式或原股东一致书面同意的方式向其转让股权。2、退出机制:退出条件:在一定期限内(比如,一年之内),约定股权由创始股东代持。约定合伙人的股权和服务期限挂钩,股权分期成熟(比如4年)。股东中途退出,公司或其它合伙人有权股权溢价回购离职合伙人未成熟、甚至已成熟的股权。其中常见的退出方式有以下三种:1、 当然退出(原价回购):公司以原认购价格代为回购其持有的股权,并不再发放其当年度的红利、2、除名退出(无偿回购):公司有权自行取消其股东身份,无偿收回其股权,并不再发放当年红利,如给公司造成损失的,须向公司进行赔偿。3、期满退出(现价回购):如股东在公司持股超过一定期限后当然退出或退休的,则公司可按现价回购其股权。扩展资料:股东的相关义务: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二、按时足额缴纳出资,不得抽逃出资;三、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四、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谢谢邀请!

经营中的公司,有新的合伙人/投资人/股东加入公司,本身属于很正常的情况。

在对新合伙人/投资人/股东的股权如何进行分配,要考虑投资人加入的方式、投资人投资额投资人加入时公司的估值三个因素

1、投资人加入的方式

对于公司而言,发起设立公司的股东,称之为“原始股东”。

公司在后续的经营过程中,会因为种种原因而导致投资人退出或加入公司,简单的说,“铁打的公司,流水的股东”(公司注销或被吊销除外)。

对于新加入的股东/合伙人,通常有两种加入方式,不同的方式下,设计股权的方式有所区别。

(1)股权转让

举个栗子:

假设,甲、乙二人共同成立一家公司,其中甲持股60%,乙持股40%。现投资人丙与股东甲、乙二人协商,按照100万的价格(共计200万)分别从甲、乙手中购买10%的股权。

完成股权转让后,甲乙丙分别持有该公司50%、30%、20%的股权。

在这个案例中,作为新合伙人丙加入公司选择的股权转让方式,其持股比例取决于与转让方的协议

(2)增资扩股

与股权转让不同,新的投资人加入公司并非是选择从现有股东手中直接购买股权,而是通过“增加注册资本”的方式投资到公司当中,即“增资扩股”。

举个栗子:

甲、乙二人共同成立一家公司,注册资本100万,其中甲持股60%,乙持股40%。现投资人丙,原因按照1000万的投后估值(估值金额由投资双方协商确定),投资100万元,获得10%的股权。

此时,公司注册资本将由100万增加至111.11万,(丙投资的100万元中,其中11.11万进入公司的实收资本,88.89万进入公司的“资本公积”)

PS:计算方式

假设,进入公司注册资本的金额为X,则有公式:【X/(100+X)】=10%,计算得出X=11.11。

2、合伙人的投资额和投资时公司的估值

根据《公司法》相关规定,股东可以以货币、实物、专利、非专利技术、知识产权等能够进行评估作价的资产进行出资。(《合伙企业法》规定,普通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可以以“劳务出资”)

无论何种出资形式,最终需要进行评估或者协商确定投资价值,按照投资价值计算其股权比例。

(1)举个栗子:

甲、乙二人共同成立一家公司,注册资本100万,其中甲持股60%,乙持股40%。

假设该公司当前投后估值为1000万元(假设数据),丙的投资额如果为100万,按照该估值可以获得10%的股权,如投资额为200万,则可获得20%的股权。

(2)接上例

假设丙的投资金额为100万元,在标的公司不同的估值条件下能够获得的股权比例有所不同:

——假设公司投后估值为1000万,丙投资100万,即可获得10%的股权;

——假设公司投后估值为2000万,丙投资100万,则只能获得5%的股权;

个人看法,仅供参考,不当之处,还望指正!好读书不求甚解,尤喜武侠、推理,欢迎朋友们相互交流学习。

一、哪些人才能作为合伙人? 1.什么人才是合伙人? 公司股权的持有人,主要包括合伙人团队(创始人与联合创始人)、员工与外部顾问(期权池)与投资方。

其中,合伙人是公司最大的贡献者与股权持有者。既有创业能力,又有创业心态,有 3-5年 全职投入预期的人,是公司的合伙人。这里主要要说明的是合伙人是在公司未来一个相当长的时间内能全职投入预期的人,因为创业公司的价值是经过公司所有合伙 人一起努力一个相当长的时间后才能实现。因此对于中途退出的联合创始人,在从公司退出后,不应该继续成为公司合伙人以及享有公司发展的预期价值。合伙人之间是 [长期][强关系] 的 [深度] 绑定。2.哪些人不应该成为公司的合伙人? 请神容易送神难,创业者应该慎重按照合伙人的标准发放股权。(1)资源承诺者 很多创业者在创业早期,可能需要借助很多资源为公司的发展起步,这个时候最容易给早期的资源承诺者许诺过多股权,把资源承诺者变成公司合伙人。创业公司的价值需要整个创业团队长期投入时间和精力去实现,因此对于只是承诺投入资源,但不全职参与创业的人,建议优先考虑项目提成,谈利益合作,而不是股权绑定。(2)兼职人员 对于技术 NB、但不全职参与创业的兼职人员,最好按照公司外部顾问标准发放少量股权。如果一个人不全职投入公司的工作就不能算是创始人。任何边干着他们其它的全职工作边帮公司干活的人只能拿工资或者工资 “欠条”,但是不要给股份。如果这个“创始人”一直干着某份全职工作直到公司拿到风投,然后辞工全职过来公司干活,他(们)和第一批员工相比好不了多少,毕竟他们并没有冒其他创始人一样的风险。(3)天使投资人 创业投资的逻辑是: 投资人投大钱,占小股,用真金白银买股权; 创业合伙人投小钱,占大股,通过长期全职服务公司赚取股权。简言之,投资人只出钱,不出力。创始人既出钱(少量钱),又出力。因此,天使投资人股票购股价格应当比合伙人高,不应当按照合伙人标准低价获取股权。这种状况最容易出现在组建团队开始创业时,创始团队和投资人根据出资比例分配股权,投资人不全职参与创业或只投入部分资源,但却占据团队过多股权。(4)早期普通员工 给早期普通员工发放股权,一方面,公司股权激励成本很高。另一方面,激励效果很有限。在公司早期,给单个员工发 5%的股权,对员工很可能都起不到激励效果,甚至认为公司是在忽悠、画大饼,起到负面激励。但是,如果公司在中后期(比如,B 轮融资后)给员工发放激励股权,很可能 5%股权解决 500 人的激励问题,且激励效果特好。二、合伙人股权如何分配? 三、合伙人股权退出机制 后面两个大同小异,差不都格式和上面一样; 来自上海知志者;

创始股东协议

甲方:,身份证号码:

地址:

手机号码:,电邮:

乙方:,身份证号码:

地址:

手机号码:,电邮:

丙方:,身份证号码:

地址:

手机号码:,电邮:

(以上一方,以下单称“创始股东”或“股东”,合称“全体创始股东”或“全体股东”或“协议各方”。)

全体股东经自愿、平等和充分协商,就共同投资设立本协议项下公司,启动本协议项下项目的有关事宜,依据我国《公司法》、《合同法》等有关法律规定,达成如下协议,以资各方信守执行。

第一条 公司及项目概况

1.1 公司概况

公司名称为,注册资本为人民币(币种下同):万元,公司的住所、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经营期限等主体基本信息情况,以公司章程约定且经工商登记规定为准。

1.2 项目概况

项目是一个 ,致力于 ,发展愿景是成为 。

第二条 股东出资和股权结构

2.1 股权比例协议各方经协商,对出资方式、认缴注册资本、股权比例分配如下:

甲方:以现金方式出资,认缴注册资本 万元,持有公司 %股权。

乙方:以现金方式出资,认缴注册资本 万元,持有公司 %股权。

丙方:以现金方式出资,认缴注册资本 万元,持有公司 %股权。

2.2 如任一股东决定以专利、商标、著作权、不动产等法定其他出资形式出资的,应依法办理相关评估、交付或转让手续。

2.3 全体股东一致同意按公司章程约定,按时履行出资义务,否则,其股权比例自动调整为实际出资金额占公司注册资本金的比例。

2.4 公司注册资本金到位后,如仍不能满足公司资金需要,则全体股东应按各自股权比例追加投资,不愿意出资的,则其股权比例调整为实际出资金额占追加投资后公司的注册资金的比例。

第三条 股权稀释

3.1 如因引进新股东需出让股权,则由协议各方按股权比例稀释。

3.2 如因融资或设立股权激励池需稀释股权的,由全体股东按股权比例稀释。

第四条 分工

甲方:出任 ,主要负责 。

乙方:出任 ,主要负责 。

丙方:出任 ,主要负责 。

第五条 表决

5.1 专业事务(非重大事务)

对于股东负责的专业事务,公司实行“专业负责制”原则,由负责股东陈述提出意见和方案,如其余股东无反对意见的,则由负责的股东执行;如其余股东均不同意,公司CEO仍不投反对票的,负责股东可继续执行方案,但CEO应就负责股东提出的方案执行后果承担连带责任。

5.2 公司重大事项

对于公司重大事项,全体股东如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在不损害公司利益的原则下,由占公司以上表决权的创始股东一致同意后做出决议。

第六条 财务及盈亏承担

6.1 财务管理

公司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规范财务和会计制度,特别是资金收支均需经公司账户,并由公司财务人员处理,任一股东不得擅自动用公司资金。。

6.2 盈亏分配

公司盈余分配、依公司章程约定。

6.3 亏损承担

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全体股东以各自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第七条 股权成熟及回购

7.1 全体股东同意各自所持有的公司股权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分年按月成熟,每月成熟 %,满 年成熟100%。

7.2 未成熟的股权,仍享有股东的分红权、表决权及其他相关股东权利,但不能进行任何形式的股权处分行为。

7.3 任一股东如发生以下情况之一的,应以壹元的价格(如法律就转让的最低价格另有强制性规定的,从其规定),将其未成熟的股权依其余股东各自持股比例转让给其余股东:

7.3.1主动从公司离职的;

7.3.2因自身原因不能履行职务的;

7.3.3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而被解职;

7.3.4违反本协议约定的竞业禁止义务。

7.4 任一股东的股权在未成熟前,发生因婚姻关系解除而导致股权分割,或股权继承,或被认定为丧失行为能力的,参照上述第7.3款执行。


7.5 回购

如发生上述第7.3款任一约定情形的,其余股东有权要求发生该等情形的股东,以最近一轮新的融资的估值的%的价格,将已成熟的股权按其余股东各自股权比例进行转让。其余全部或部分股东决定行使本条款权利的,发生该等情形的股东,应按公司章程约定履行出资义务,并无条件予以配合。

第八条 股权锁定和处分

8.1 股权锁定

为保证创业项目的稳定,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公司在合格资本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或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前,任何一方未经其他股东一致同意的,不得向本协议外任何人以转让、赠与、质押、信托或其他任何方式,对其所持有的公司股权进行处置或在其上设置第三人权利。

8.2 股权转让

任一股东,在不退出公司的情况下,如需要对外转让已成熟的股权的,其余股东按所持股权比例享有优先受让权;如确实需要转让给第三方的,则该第三方应取得其余其他股东的一致认可,且对项目的所能给到的支持和贡献不能低于转让方。

8.3 股权分割

创业项目存续期间,任一股东离婚,其已成熟的股权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的,其配偶不能取得股东地位。已成熟的股权,交由公司指定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费用由该股东承担),并由该股东对其配偶进行分配补偿,否则,其余全部或部分股东有权代为向其配偶进行补偿,并按补偿金额比例取得相应比例的股权。

8.4 股权继承

8.4.1 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在本协议及公司章程约定:创业项目存续期间,如任一股东去世,则其继承人不能继承取得股东资格地位,仅继承股东财产权益;针对已成熟的股权遗产财产权益,交由公司指定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费用由公司承担),其余全部或部分股东有权按评估价格受让,并按向该股东继承人支付的转让款金额比例取得相应比例的股权。

8.4.2 未成熟的股权,参照本协议第7.3款约定处理。

第九条 非投资人股东的引入

如因项目发展需要引入非投资人股东的,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1)该股东专业技能与现有股东互补而不重叠;

(2)该股东需经过全体股东一致认同;

(3)所需出让的股权比例由全体股东一致决议;

(4)该股东认可本协议条款约定。

第十条 股东退出

创始股东,经其余股东一致同意后,方可退出,其已成熟的股权应按本协议第7.5款约定,全部转让给公司现有其余股东或其余股东一致认可的第三方。

第十一条 一致行动

11.1 在公司引入投资人股东后,在涉及如下决议事项时,协议各方应作出相同的表决决定:

11.1.1 公司发展规划、经营方案、投资计划;

11.1.2 公司财务预决算方案,盈亏分配和弥补方案;

11.1.3 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减少公司注册资本,变更公司组织形式或主营业务;

11.1.4制定、批准或实施任何股权激励计划;

11.1.5 董事会规模的扩大或缩小;

11.1.6聘任或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11.1.7 公司合并、分立、并购、重组、清算、解散、终止公司经营业务;

11.1.8 其余全体股东认为的重要事项。

11.2 如全体股东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其余股东应作出与CEO一样的投票决定。

第十二条 全职工作

协议各方相互保证,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全身心投入公司经营和管理事业,不再存有任何其他业务或工作关系。

第十三条 竞业禁止及限制和禁止劝诱

13.1 协议各方相互保证:在职期间及离职后年内,不得以自营、合作、投资、被雇佣、为他人经营等任何方式,从事与公司相同或类似或有竞争关系的产品或服务的行为。

13.2 任一股东,如违反上述约定,所获得的利益无偿归公司所有,如扔持有公司股权的,应将已成熟的股权,应以壹元的价格(如法律就转让的最低价格另有强制性规定的,从其规定)转让给其余股东。

13.3 协议各方相互保证:自离职之日起2年内,非经公司其他股东书面同意,其不会劝诱、聘用在本协议签署之日及以后受聘于公司的员工,并保证其关联方不会从事上述行为。

第十四条 项目终止、公司清算

14.1 如因政府、法律、政策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本项目终止,协议各方互不承担法律责任。

14.2 经全体股东表决通过后可终止公司经营,协议各方互不承担法律责任。

14.3 本协议终止后:

14.3.1 由全体股东共同对公司进行清算,必要时可聘请中立方参与清算。

14.3.2 若清算后有剩余,全体股东须在公司清偿全部债务后,方可要求返还出资,按出资比例分配剩余财产。

14.3.3 若清算后有亏损,全体股东决议不破产的,协议各方以出资比例分担。

第十五条 拘束力

本协议是全体股东的真实意思表示,如与公司章程及修正案约定不一致的,在全体股东股东范围内以本协议约定为准。

第十六条 违约责任

全体股东违反或不履行本协议、公司章程约定的义务,须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公司与守约方的一切经济损失。

第十七条 争议解决

如因本协议及本项目发生之争议,协商不成的,任一股东有权向本公司注册地所在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八条 通知

协议各方一致确认:各自在本协议载明的地址、手机号码、电邮均为有效联系方式,向对方所发出的书面通知自发出之日起7天内视为送达,所发出的手机短信或电邮,自发出之时,视为送达。

第十九条 生效及其他

19.1 本协议经协议各方签署后生效。

19.2 未尽事宜,由协议各方另行协商,所达成的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9.3 本协议一式四份,协议各方各持一份,公司成立后,报公司备案一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页以下为签章栏,无正文)


甲方: 乙方: 丙方:


签署日期:20 年 月 日

通常都是按持股比例!

虚拟成股份一般是忽悠人的,通常用于后期股权激励,特别是激励人数较多公司规模较大的时候,因为那个时候按比例算的话可能1%都不到,所以折算成股数比较好听。

谢邀,首先按时期来说,创业初期,如果公司经营状况和未来前景都是相当乐观的时候,考虑分股权是合适的,其次,根据公司合伙人的数量按比例区分股权,原则是,切忌均分,必须有一个大股东,占比安排是:A>B,C,D;A<B+C+D。这是最基本的分配原则,其他特殊情况特殊安排,如有疑问欢迎咨询,谢谢

2013年,阿兵到上海普陀区成立了公司,主营智能净水业务。由于“免费装机,免费维保,流量计费”理念先进、模式易复制,对这个业务感兴趣的人还真比较多。

其中,有位金先生对这项业务的招商工作特热衷,经与阿兵多轮沟通,最后双方达成合伙招商的合作。主要分工是,阿兵出钱做硬广,获得进线数据;金先生组建五人团队,负责进线数据的跟踪交流,并邀约到公司参加项目说明会,工资由金先生承担,金先生的收入为招商会后签约回款的10%提成。

经过三场招商会的项目测试,回款近300w,金先生提成近30w,除去人员工资和奖励,金先生本人赚18w左右。本来这项合作,完全可以继续下去,结果金先生看这项目招商这么快,打起了歪主意。

自己去注册一个商标,去宁波一家工厂委托加工一批产品,直接把之前阿兵用的软文改个名字,自己投硬广。经过三场招商会,也有十多人与金先生签约合作,回款也超过150w。但由于流量计费技术比较粗糙,用户从机器上用水后,自己的后台上经常收不到上传的数据…所以,金先生自己的盘子很快崩了。

实践证明,出钱不参与运营的合伙最好;出钱又参与运营的合伙,容易产生矛盾;不出钱的合伙说瓣就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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