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法定义务应承担的责任包括_法定的违约责任是什么?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26 17:02:01 人阅读
导读:答:根据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在取保候审中,保证人负有监督和报告义务。如果保证人违反法定义务,应承担如下责任:1被罚款1000---20000元(四机关《关于取...

答:根据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在取保候审中,保证人负有监督和报告义务。如果保证人违反法定义务,应承担如下责任: 1被罚款1000---20000元(四机关《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6条 ); 2刑事责任的承担; 3附带民事诉讼中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应当以其保证前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提起的诉讼请求数额为限。

违约责任是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的简称,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违约责任的形式,即承担违约责任的具体方式。对此,民法通则第111条和合同法第107条做了明文规定。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据此,违约责任有三种基本形式,即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和赔偿损失。当然,除此之外,违约责任还有其他形式,如违约金和定金责任。 继续履行 采取补救措施 1.采取补救措施的含义。采取补救措施作为一种独立的违约责任形式,是指矫正合同不适当履行(质量不合格)、使履行缺陷得以消除的具体措施。这种责任形式,与继续履行(解决不履行问题)和赔偿损失具有互补性。 2.采取补救措施的类型。关于采取补救措施的具体方式,中国相关法律做了如下规定:(1)合同法第111条规定为: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2)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4条规定为: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赔偿损失;(3)产品质量法第40条规定为:修理、更换、退货。 3.采取补救措施的适用。在采取补救措施的适用上,应注意以下几点:(1)采取补救措施的适用以合同对质量不合格的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而依合同法第61条仍不能确定违约责任为前提。换言之,对于不适当履行的违约责任形式,当事人有约定者应依其约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者,首先应按照合同法第61条规定确定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又不能按照合同法第61条规定确定违约责任的,才适用这些补救措施。(2)应以标的物的性质和损失大小为依据,确定与之相适应的补救方式。(3)受害方对补救措施享有选择权,但选定的方式应当合理。 赔偿损失 1.赔偿损失的概念与确定方式。赔偿损失,在合同法上也称违约损害赔偿,是指违约方以支付金钱的方式弥补受害方因违约行为所减少的财产或者所丧失的利益的责任形式。赔偿损失具有如下特点: (1)赔偿损失是最重要的违约责任形式。赔偿损失具有根本救济功能,任何其他责任形式都可以转化为损害赔偿。 (2)赔偿损失是以支付金钱的方式弥补损失。金钱为一般等价物,任何损失一般都可以转化为金钱,因此,赔偿损失主要指金钱赔偿。但在特殊情况下,也可以以其他物代替金钱作为赔偿。 (3)赔偿损失是由违约方赔偿守约方因违约所遭受的损失。首先,赔偿损失是对违约行为所造成的损失的赔偿,与违约行为无关的损失不在赔偿之列。其次,赔偿损失是对守约方所遭受损失的一种补偿,而不是对违约行为的惩罚。 (4)赔偿损失责任具有一定的任意性。违约赔偿的范围和数额,可由当事人约定。当事人既可以约定违约金的数额,也可以约定损害赔偿的计算方法。 赔偿损失的确定方式有两种:法定损害赔偿和约定损害赔偿。 2.法定损害赔偿。法定损害赔偿是指由法律规定的,由违约方对守约方因其违约行为而对守约方遭受的损失承担的赔偿责任。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法定损害赔偿应遵循以下原则: (1)完全赔偿原则。违约方对于守约方因违约所遭受的全部损失承担的赔偿责任。具体包括:直接损失与间接损失;积极损失与消极损失(可得利益损失)。合同法第113条规定,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可见其赔偿范围包括现有财产损失和可得利益损失。前者主要表现为标的物灭失、为准备履行合同而支出的费用、停工损失、为减少违约损失而支出的费用、诉讼费用等:后者是指在合同适当履行后可以实现和取得的财产利益。 (2)合理预见规则。违约损害赔偿的范围以违约方在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损失为限。合理预见规则是限制法定违约损害赔偿范围的一项重要规则,其理论基础是意思自治原则和公平原则。对此应把握以下几点:①合理预见规则是限制包括现实财产损失和可得利益损失的损失赔偿总额的规则,不仅用以限制可得利益损失的赔偿;②合理预见规则不适用于约定损害赔偿;③是否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可能的损失,应当根据订立合同时的事实或者情况加以判断。 (3)减轻损失规则。一方违约后,另一方应当及时采取合理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否则,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其特点是:一方违约导致了损失的发生;相对方未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造成了损失的扩大。 3.约定损害赔偿。约定损害赔偿,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预先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赔偿金或约定损害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它具有预定型(缔约时确定)、从属性(以主合同的有效成立为前提)、附条件性(以损失的发生为条件)。 违约金 1.违约金的概念和性质。违约金是指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时应当向对方支付的一定数量的金钱或财物。 依不同标准,违约金可分为:(1)法定违约金和约定违约金;(2)惩罚性违约金和补偿性(赔偿性)违约金。合同法施行之前,中国的违约金制度兼容以上各种形态,合同法则做了全新的规定。 根据现行合同法的规定,违约金具有以下法律特征:(1)是在合同中预先约定的(合同条款之一);(2)是一方违约时向对方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定额损害赔偿金);(3)是对承担赔偿责任的一种约定(不同于一般合同义务)。 关于违约金的性质,一般认为,现行合同法所确立的违约金制度是不具有惩罚性的违约金制度,而属于赔偿性违约金制度。即使约定的违约金数额高于实际损失,也不能改变这种基本属性。关于当事人是否可以约定单纯的惩罚性违约金,合同法未作明确规定。通说认为此种约定并非无效,但其性质仍属违约的损害赔偿。 2.违约金的增加或减少。违约金是对损害赔偿额的预先约定,既可能高于实际损失,也可能低于实际损失,畸高和畸低均会导致不公平结果。为此,各国法律规定法官对违约金具有变更权,中国合同法第114条第2款也做了规定。其特点是:(1)以约定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或“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为条件;(2)经当事人请求;(3)由法院或仲裁机构裁量;(4)“予以增加”或“予以适当减少”。

取保候审,是对犯罪情节较轻,不需要拘留、逮捕,释放后不会危害社会的嫌疑人实行的。但需要对其行动自由作一定的限制,通常要求提供担保人或交纳保证金,并规定嫌疑人有不得逃避或妨碍侦查,并随传随到的义务。

当被取保侯审人违反了法定义务,那么就需要根据违反情节的严重程度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01

被取保候审过程中,违反情节轻微的会没收保证金或变更为监视居住

因为犯罪嫌疑在取保候审期间,不得离开居住地,并要做到随传随到,如果果其违反取保候审义务的轻节是轻微的,办案机关会责令其悔过,并给予警告,同时可时可以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

如果之间只有保证人担保的,需要变更为缴纳保证金担保,还有可能根据案件的需要将取保侯审的强制措施变更为监视居住,监视居住就更为严格,犯罪嫌疑人的一举一动都在别人的监视过程中,相对来说自由的空间和程度就严重下降。

02

对于严重违反取保侯审义务的,会重新拘留并报请批准逮捕

犯罪嫌疑人在取保候审期间,不得故意妨碍调查取证,不得损毁证据,不得报复证人,如果有这些行为,就属于严重违反取保候审规定的义务,那么办案机关将会根据实际情况,向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

将强制措施直接变更为逮捕,就意味着当事人将丧失人身自由,恢复到更为严格的强制措施中,办案机关已经认为嫌疑人的行为会造成和产生严重后果,甚至有重新犯罪的可能。

对嫌疑人来就得不偿失,本来只用履行好相对义务的,现在却要为此承担严重后果和失去自由。

结语

在刑事案件中,可以办理取保候审的案件,通常是轻罪案件,或者嫌疑人危害不大,或有其他特殊情况。对嫌疑人来说,能成功办理了取保候审,就不用失去人身自由,一定要珍惜这来之不易的机会。

法律行为 就是法律上写明的法条不能违反


法定义务 就是法律上写明的法条应当或必须等字眼称法定义务或法条明确罗列各项当事人应履行和不得违反的法条及条款诸如此类。


法律责任:就是以上只要违反法律所列法条 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总之尊守 法律 是必须的,违反 法律 就会承担违反法律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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