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_工会如何才能维护好职工合法权益?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26 18:35:21 人阅读
导读:买断职工的养老保险关系,因续保和缴费出现问题,无法正常办理退休手续,这是企业改革、改制过程中,必须正视并应妥善解决处理的一个重要问题,现结合业务实践提出以下几点...

买断职工的养老保险关系,因续保和缴费出现问题,无法正常办理退休手续,这是企业改革、改制过程中,必须正视并应妥善解决处理的一个重要问题,现结合业务实践提出以下几点处理意见:

一.不管你在哪里干,养老保险接着算。

买断职工若被其它单位招用,则应由新的用人单位和买断职工个人按现行有关政策规定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用;若未实现再就业时,则应由买断职工本人按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办法缴纳养老保险费用。对职工被新的用人单位招用,或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用的,明确规定其原在国有企业实行个人缴费制度以前的,本人连续工龄可视同缴费年限,并且与以后本人的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上述政策措施,对于确保买断职工能夠及时接续养老保险关系,切实保障他们依法继续参保缴费,维护其合法权益,具有极其重要的现实作用。

二.不管你在哪里干,退休手续一样办。

根据国家政策规定,买断职工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后,可按照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之和计发基本养老金。若未再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用的,在其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后,本人的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之和滿15年的,按照新的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计发养老金,但不再进行新、老计发办法相比较。买断职工有挡案管理和托管单位的,接续养老保险关系或为其申报办理退休手续,由挡案管理和托管单位按规定程序申报办理。很显然,买断职工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后,在社会上也可以申报办理退休手续,其享受基本养老金的多少与本人整个工作期间缴费工资的高低,缴费年限的长短紧密相联。

三.不管你在哪里干,足额缴费是关健。

实施企业改革、改制,必然涉及部分职工劳动关系的重新调整与组合。因此,部分职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不可避免,也是一个正常现象。但是,职工解除了与企业的劳动关系,但不能、也决不允许解除其养老保险关系。以个人帐户养老金为重要标志的养老保险关系,是客观存在的既定事实,是受法律严格保护的。买断职工只要及时接续了养老保险关系,并且按规定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按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用,或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缴纳养老保险费用的,那样他们将来退休后的养老保险权益,就一定能夠得到法律的切实保障。

总而言之,买断职工必须认真履行按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用的法定义务。对于买断之前企业欠缴的养老保险费用,应由原单位负责足额补缴并依法加收滞纳金。对买断职工个人的欠费或未足额缴纳的费用,则必须补齐所欠养老费用的本金和利息。对买断职工被新的用人单位招用或从事灵活就业的,则应在及时办理养老保险变更登记手续,接续好养老保险关系的同时,由新的用人单位或从事灵活就业本人,按现行有关政策规定继续参保缴费,直至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只有这样,买断职工依法享受养老保险的法定权益,就不会受到任何影响。

我做人力资源,我来答。

社保是国家的强制规定,用人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依法缴纳。随着国家法律意识的深入,劳动法在劳动者中遍地开花,越来越多的劳动者拿起了法律的武器维护自身权益。君不见,人社机构劳动监察部门忙的不亦乐乎?君不见,仲裁委天天累死累活?君不见,劳动争议诉讼专职律师不断壮大?这些,足够说明,发生劳动纠纷通过法律和行政途径解决的案例越来越多,劳动者维权意义越来越强。

可是,话又说话来了,既然劳动者都这么强大了, 为什么有的单位还是不给缴纳社保呢?这与当地的经济发展情况,行业特性与用人层次及当地政府态度是有联系的。说到底,如果当地不差这点税收,如果其他经营向上,谁不乐意维护劳动者的权益呢?

在来回答题主的问题吧。

如果该单位经营良好,当地经济尚可。可以采取的措施挺多的,通常可以这样走:

1、找公司的人事管理部门谈要求,争取自身合法权益。

2、如果沟通未果,直接打当地政府热线。当地人设部门会很积极的来调查了解并争取协商的。

3、果断仲裁,现在仲裁支持劳动者为主,怕什么?

通常,公司是会选择和解的,那时候你就和解吧,毕竟打官司是真的耗不起的,个体在公司面前仍然是弱势群体,拗不过大腿的。可是公司为什么还会和解呢?因为,有个中国法律文书网,会把你的案子放上去,然后老板就出名了,说不定会成为老赖,对公司的融资都会有影响。所以公司往往会和解的。可话有说回来了,我在公司是做HR的,我告诉你了,我就不怕你来找?理大于天,也许官司是输了,但在当地你还怎么好混下去呢?所以,和解才是正途啊。真到了撕破了脸,谁都不好。

如果单位效益不好呢?先保证工资吧,君不见,每年过年政府维稳主要对象就是农民工欠薪的问题,帮助农民工讨要工资,但你听说哪个新闻上说帮助农民工讨要社保的吗?

维护合法利益的说法对也不对,我们的目的尽可能的争取合法权益,还要考虑自身成本。 再者,如果这个单位都已经破烂到连社保都不交的程度了,炒了他!

感谢“悟空问答”的邀请

我曾经是个工会工作者,从1978年干到1994年,酸甜苦辣都尝过。最早的工会也就是发发福利,组织一下文体活动,研究一下职工困难救济,很忙,但在维权方面发挥作用的空间不大。所以那时有顺口溜:工会工会,吃饱就睡,吃饱喝足,去收会费!(笑)

90年代初的时候,国有企业实行职工代表大会制。对企业职工福利有决定权,对企业工资奖金分配有表决通过权。特别有印象的是,要开除职工,必须由职工代表团长联席会议通过。记得曾否决过工资奖金分配方案、对某职工除名的提议等,应该说民主监督还是起相当作用的。

可后来由于效益不佳,我们厂工会的作用一步步弱化,具体的就不说了。

工会如何才能维护好职工利益?这些年有关方面也进行了探索。我最赞同的是工会负责人与企业脱钩,没有了行政隶属关系,不依赖企业开工资,工会工作者的维权才有保障。

还有就是要依法维权。对侵害职工利益,触犯法律规定的,工会工作者要熟知法律,依照《工会法》的规定,理直气壮的依法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当然,工会及其工作者也应克服衙门化,密切联系职工群众,认真听取职工呼声,才能把“维权”落到实处。

首先,如果用人单位没有与员工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也不代表员工就不是用人单位的员工,只要员工在该单位实际工作,就应当视为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其实只要单位没有存在其他的违法行为,即使有时候不签书面的劳动合同对员工的影响也不大。但是既然法律规定了要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所以如果用人单位没有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没有与员工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员工可以在一年之内,要求用人单位向其支付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最长可以要求11个月的工资。

但是往往即使员工提出这样的要求,用人单位也不一定会支付,所以可能协商不成,如果员工想维护自己的权益的话,只能去申请劳动仲裁,这样就有可能导致员工无法在该单位继续工作。那么员工如果以此来作为离职理由的话,除了要求双倍工资外,还可以要求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当然,如果用人单位还存在其他的违法情况,例如拖欠工资,不支付加班费的等,都可以在提出仲裁的时候一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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