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买三者不买不计免赔可以吗_买第三者责任险可以不买不计免赔吗?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28 23:37:38 人阅读
导读:当然需要买,费用很便宜,完全没有压力,却可以获得更高的保障现在汽车普及速度是越来越快了,不少的家庭都拥有了自己的小汽车,有了车后购买车辆保险也是每年必不可少的。...

当然需要买,费用很便宜,完全没有压力,却可以获得更高的保障

现在汽车普及速度是越来越快了,不少的家庭都拥有了自己的小汽车,有了车后购买车辆保险也是每年必不可少的。

车险的分类有很多,交强险和车船税不用说,这两样是必不可少的,三者险是出了事故用来赔付别人的,这个最少一百万起,建议不要在这上面省钱,谁能保证开车上路没有个意外?如果没有购买三者险,风险太大,一旦出个什么事故,自掏腰包将得不偿失,撞个豪车什么的,还有可能倾家荡产都赔不起,购买三者险的时候记得加上不计免赔,万一有事更放心。

车损险买不买看个人,如果觉得自己驾车技术还行,平时开车上路遵规守法,车辆价格不高,撞了碰了无所谓不心疼,自己掏腰包修一下在承受范围之内,那样就可以不用买。反之,如果自己车辆比较贵,万一磕了碰了修车价格都不便宜,那肯定还是得买车损险。

至于其它的什么玻璃破碎险,涉水险,盗抢险,自燃险等可根据自己的情况决定买或者不买,不过这些险种买的人可能不多,今年的车险新规很快就要出台了,到时候这些险种可能将全部并入车损险,不用再另外购买了,这对广大车主来说将是一件大好事。

这个问题比较典型,我来回答几个要点吧:

1、车损险和第三者责任险是有免赔率的:

上面这张图是车损险的免赔率规定。

上面这张图是第三者责任险的免赔率。

免赔率有相对免赔率和绝对免赔率之分,如果投保了不计免赔,那么本来要求由车辆被保人承担的相对免赔额就不用被保人买单了,由保险公司全部支付。

但是绝对免赔额,即使投保了不计免赔也不能免除。

一般涉及到绝对免赔的是违反了安全装载规定,还有就是有第三方肇事者但是没找到的情况。

你所描述的情况里没有这种情况,因此投保了不计免赔,保险公司基本是能够全部赔偿的。

2、上面为什么说基本能够全部赔偿呢?

这是因为有些责任保险公司是不负责赔偿的,比如精神损失费、律师费,未经保险人事先书面同意的诉讼费、仲裁费,以及治疗费用超过同类医疗费用标准的部分。

3、上面说到精神损失费保险公司不赔,但是如果你投保车险时附加了精神损害抚慰金责任险,那么对方提出精神损失费并得到法院认可的话,保险公司是会赔的。

4、在赔付过程中,医疗费用是根据交警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来划分赔偿比例的。你是主责你承担的就要多些,但是他自己也要承担属于他责任的那一部分。

5、赔偿时,是先从交强险赔,赔完之后再从你的商业险里面赔。交强险里,身故伤残有11万保额,医疗有1万保额,财产损失有2000元保额。

6、交强险赔完后,从你的商业险里出。自己的车走你的车损险赔,对方的车和人伤走你的第三者责任险赔,直到赔完30万为止,你就需要自己出钱了。

基本要点就是这些,欢迎关注我的头条号“保险观察”,获取更多保险干货知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9条规定,“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例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该司法解释并无将医疗费的赔偿范围限定在医保用药范围之内,而只是给予赔偿义务人对医疗费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提出异议的权利,异议成立的可以减少赔偿义务人因受害人非合理医疗开支部分的赔偿数额。因此,保险公司如果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受害人的非医保用药属于不合理、不必要的治疗开支,就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在现实案例中,为了避免非医保用药难以确定赔付主体的尴尬,保险公司往往会在保险合同中约定“非医保用药不予赔付”这一免责条款。对于该条款一直以来也是审理交通事故理赔案件中较为争议的部分。根据《》第四十条关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的规定,在保险公司没有举证证明其已经向投保人明确履行了告知义务的情况,该部分条款明显是无效的。

当然,保险公司为了避免难以举证的情况,通常会将该免责条款以单独印刷、抄写或是录音录像等表明保证履行了告知义务,但根据合同相对性原理,保险条款的效力仅及于合同双方。由于这一条款涉及到不特定受害人的利益,而受害人又并没有参与合同的订立。依据民法的基本原理,未经享有权益的第三人同意,合同双方不能对合同之外的第三人的合法利益作出限制。所以在理赔案中,该条款往往不能对受害人产生对抗效力。因此,即使该免责条款存在,也不能免除保险公司对受害人承担非医保用药赔付的责任。

总体来讲,受害人、侵权人、保险公司三者之间的利益衡平应当以保障受害人的权益为前提,先由保险公司承担非医保用药责任,后再根据不同情况,决定保险公司还是侵权人担责。另外,可以预见的是,医保用药与非医保用药的区分带来了更大的资源浪费及利益冲突,建议废除医保用药与非医保用药的区别,以加强举证责任的承担确保利益衡平。

我国的法制建设尚在完善中,因此保险合同也不可能毫无瑕疵,保险人和投保人双方的权益是受法律保护的,受民法,保险法,合同法的约束。所以,如果投保人觉得权益受到侵害,完全可以通过保险监督部门或司法途径解决,这远比天天喊着保险是骗子,保险公司无耻要有意义的多。不但能推进法制建设的速度,更能更有力的维护投保人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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