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合同具体行政行为_非具体行政行为有哪些?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09 19:20:13 人阅读
导读:行政合同中一般都会体现两个关系,即行政关系及合同关系,你所述之意思表示一致才能成立针对于合同事项,但实际上行政合同大多都是如土地征用,基础建设等公共利益,其对市...

行政合同中一般都会体现两个关系,即行政关系及合同关系,你所述之意思表示一致才能成立针对于合同事项,但实际上行政合同大多都是如土地征用,基础建设等公共利益,其对市政规划方面实际上是属于行政机关主导的,而在补偿或者协议款项时候才会体现合同中的达成意思表示合意从而成立的特征。

行政合同出现争议时,大多使用行政方法进行救济,当然也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的方式解决争议,因此,本质上行政合同属于行政管理事项,打个比方,以前行政机关做出某一具体行政行为只是单方面的,因此引起了很多不满及纠纷,现在行政机关聪明了,弄一个行政合同,事先与你协调,双方同意则规避了后续风险,顺便还对具体操作事项进行了协调,可以充分提高行政效率,当然行政合同的效能不仅仅是这么简单。

“非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事实行为中的行政暴力行为。行政机关的暴力行为已经丧失了行政行为(法律行为)的性质,是严重违法的行为。其实,行政机关的行为,以是否对外发生法律效力为标准,可以划分为行政法律行为和行政事实行为。行政法律行为是指行政主体作出的以对外发生法律效力为目的行政行为,包括抽象行政行为、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合同。行政事实行为,是指行政主体作出的对外不具有法律效力,但事实上也会对行政相对方权利和义务造成一定影响的行政行为。行政事实行为又有多种,如行政机关日常的维持、建设行为、咨询和通告行为等等,其中重要一项就是行政暴力行为。《国家赔偿法》第3条第(三)(四)(五)项,以及第4条第(四)项所规定的几类国家机关违法使用武力的行为都是行政事实行为中的行政暴力行为,会引起国家赔偿责任。需要注意的是,《行赔规定》第3条所说的“非具体行政行为”并不是抽象行政行为,抽象行政行为也是行政法律行为,并且不会引起国家赔偿责任;

双方行政行为:指行政机关与其他民事主体达成合意的行为,由此产生法律效力,具有强制力、确定力和拘束力。

按照能否仅以行政机关的单方意思表示即能成立为标准,可将行政行为分为单方行为和双方行为。在单方行政行为中,行政主体单方面意思表示即能成立,无须行政相对人同意。

具体行政行为属于单方行政行为,而行政机关与其他民事主体达成合意,则是属于双方行为。

典型的双方行政行为就是行政合同。

行政合同是指行政主体为了行使行政职能、实现特定的行政管理目标,而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经过协商一致所达成的协议。

常见的行政合同有:计划生育合同、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承包合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等。

行政合同,是公法和私法相互渗透,公法精神和契约自由的结合,它既不同于一般的具体行政行为,更不同于民事合同,在性质上、法律适用上、调整原则上出现与民事合同、一般具体行政行为不同的特征,它同时具备行政性和合同性的两大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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